中国乡村法治秩序构建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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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乡村法治秩序如何构建,本文认为,以法治为核心,传统乡村礼俗为基础,基层司法工作者,村干部为法治践行者,乡村德高之人为道德教育者,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逐渐增多相结合,去尝试构建乡村法治、文明秩序,尚可实践。
  关键词 法治秩序 路径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林长东,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189-02
  如何构建一种符合乡村法治,文明的秩序,是我国许多法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在为之深思问题。将法治理论与乡村实际相结合,去实践,试图找到一种可行的路径,笔者通过对我国西北一偏僻村庄的走访、调查,粗浅谈论自己的一些想法,也许不够深邃、严谨,但希望能对中国乡村法治秩序构建略有启示。
  一、走进礼俗化的乡村
  (一)纠纷解决的方式
  唐家川村人们之间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多元化的。其中,最主要的,也是人们普遍乐意接受的,有调解与和解两种方式去。就调解而言,通常,在一位村子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村支书的主持之下,到纠纷双发的其中一人家中,几个人坐在院子的木凳上有针对性的将矛盾化解,然后大家一起吃饭喝酒,以示言和。德高望重的人,费孝通将其理解为“长老”,“长老权力是建立在教化作用之上的,教化是有知对无知,如果所传递的文化是有效的,被教的自没有反对的必要;如果所传递的文化已经失效,根本也就失去了教化的意义。‘反对’在这种关系里是不发生的”。对于和解,矛盾双方各自做出一些让步,以表同意,且不需签字,画押。这种调解与和解已经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习惯,“更重要的是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这些东西,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特别是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 。而这种非法律形式被苏力归为“民间法”的范畴。
  在调解与和解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法律几乎没什么实际作用。同时,对结果是否合理,公正,公平已经意义不大,因为矛盾双方都一致愿意去承受这种结果。这种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与当事人觉得去告状就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村子里会被人说三到四,影响个人,家庭和家族声誉的传统无诉文化有关,而选择自我和解或调解,即使在个人利益让步较大的情况下,大家都觉得是一件光彩的事,这也是我在村子里很少听到有人去法院起诉的原因之一。所以“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二)法律的缺失
  村民不愿用法律去维护权利,久而久之,势必造成一种思维模式,即抑制法律进入村子,认为法律是无用的,甚至不去遵守它。因此,在村中,法律的缺失是必然的,而代表国家权威的法律,一旦严重缺失,那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失去控制,仅靠道德教化,是不利于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不利于社会繁荣稳定。
  (三)一种变化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村子里人们之间的联系也不像以前那样紧密,邻里之间开始出现雇佣关系,以前无偿帮助的景象日落西山,人们考虑更多的是自己的得失。外出务工人员也占到村子里劳动人口三分之二以上,这些人年龄集中在(18-50)岁之间,对外面多元文化复制较快,有些因辛苦了一年的血汗工资得不到,而选择维权之路,在维权过程中,对法律逐渐开始信任、信懒。加之在外求学的学子们,觉得选择法律解决纠纷更理性,更能体现公正,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家庭。选择法律解决纠纷,逐渐被部分村民们接受,但仍然不占主导地位,无诉的传统文化,始终在每个人的灵魂深处。如何让法律的正义精神与村落传统文化习惯相互结合,协调一致的发挥作用,对推进社会主义农村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二、传统礼俗与现代法律
  传统礼俗涉及祭祀、婚嫁、丧葬等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属祭祀,因为它与现代法律的矛盾性最强,因此,笔者此处仅以祭祀为切入点,展开叙论。祭祀分为对神灵的祭祀和对已逝的先祖的祭祀。此处着重论述对神灵的祭祀,在村子里,人们主要以烧香跪拜的方式祭拜神灵,祈愿全家幸福健康,获得好收成。还有就是将自己家的神灵接到家中,请几位邻居(男性)坐在炕上,在一个会诵读经文的人的引领下,有韵律地念经,表示对神灵的无限敬仰,同时杀一只羊或鸡作为祭品,献给神灵,祈愿家中一切平安,孩子考上大学或出外求财顺利。如何让法律在保护这种祭祀的最大自由限度内用法律规则去限制人们无限度浪费,学会节俭,是法律在乡村法治建设中的必然追求。而法律在规范、限制人们的祭祀活动时,必定会与村人之间产生矛盾,一方面,人们会觉得这是对神灵的大不敬;另一方面,那些在村子有影响力德高望重的人会坚决反对,因为那是对他们权威的挑战,所以一旦法律介入,可能会出现暴力冲突,如果这样,法律不但不能实现它的价值,而且还会适得其反。“与一个社会的正当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因为人们对它们的消极抵制以及在对它们进行长期监督和约束方面所具有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所以为了破除迷信,让人们相信科学,不要为迷信神灵而失去自我,法律最好将农村祭祀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现象用规则规制,与迷信相分离。让村民意识到祭祀仅仅是一种文化习俗,不能一味依赖于它,不能为了得到神灵庇护而倾家荡产。对于这种文化现象,用法律去保护,而不是去破坏;让法律去剔除其中的迷信色彩,而不是一味放任。只有这样,乡村文明秩序构建的步伐才会加快。
  三、法律与礼俗融合的路径思考
  构建现代乡村文明秩序,祭祀,婚嫁,丧葬等礼俗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何将法律的理性与这些乡俗习惯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以理性的法律和良善传的乡俗习惯共同作用,建设乡村文明秩序的二元结构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礼俗的优点和缺陷
  在重视传统文化的乡村里,人们尽可能的去用习俗解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样“大事化小,小时化了”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实用,而且也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彼此理解。然而,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上,如,杀人,放火罪等上,用这种纠纷解决机就受到限制。公权利的介入,礼俗调节机制本身功效的微弱在此时就凸显出来。
  (二)法律的有限性和被动性
  法律在介入民间纠纷解决时,对于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或人们不愿意用司法途径解决时,法律一方面就会被抑制,作用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也很被动,除过一些重大案件由公检部门立案侦查外,其他的不告即被隐藏于市井之乡,随着乡村道德的释礼,当事人逐渐忘却。
  (三)现代法律介入礼俗的路径:法庭的田野司法
  笔者通过对T村近些年来村民解决纠纷的实地调查发现,2012年3月到2013年3月间T村(代表唐家川村)基础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邻里纠纷的仅2家,且都为暴力伤人。其他诸如宅基地,土地邻接权方面的争议,几乎无人主动去法庭。而基层法官,主动到村宣传法律文件,就地解决民事,轻微刑事案件的事例,一片空白。村民法律意思淡薄,甚至对法律存在抵制心理,这必然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如果广大农村缺少它,仅靠国家政策和道德观念引导约束,势必造成法律普的最大困境。如何突破村民的群属观念,对法律不信任,不想靠近法律的思维,笔者认为,法庭的田野司法非常有必要。基础法庭可以抽出一定人员和时间,定时、定点,比如一月一次,或二月一次,主动和村民沟通,解决他们身边的一些纠纷,同时宣称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让村民在解决纠纷中感受到法律的春天,相信法律。此办法虽然会破坏村中原有的一些纠纷调解方式,但让法治精神在广大村民灵魂深处扎根,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法尚可实践。
  2.礼俗的法律化
  由于我国法律移植西方较多,而本土法律资源尚待挖掘。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转型期,理性认识法律移植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法律移植肯定论当中,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又与法律移植否定论恰成两个极端,只看到了法律本身的移植现象,而对影响法律及其移植的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作用重视不够或者忽略,这是其缺陷。”农村作为我过新时期建设的重点,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对一些传统优秀文化,应加以利用。在实践中, “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四、一种关于文明秩序的实践构想
  构想,也可理解为设想,设想出来的东西,不一定实现,但有可能实现,也就是说存在实现的可能行。笔者此处的文明秩序,仅指通过礼法结合来解决乡村人们冲突,让人们享有自由充分的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平息争端,邻里和睦,乡村安定,村民安居乐业的秩序。如何实践,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鼓励村民致富。当然,“人类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民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在鼓励物质财富增加的同时,村民应该更加主动提高文化修养,注重权利意识,对出现的矛盾,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或村民自主调解,使矛盾缩小。这样,和谐文明的乡村才会成为我国快速建设的助推器。
  如何找到一条中国乡村法治的路径,苏力先生认为,“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隔阻。”“逐步形成一种有利于沟通、理解的‘公共知识’,进而寻求妥协和合作。”另一种途径是“送法下乡”,以“国家法”去削弱“民间法”,“教鱼游泳”;笔者认为,以法治为核心,传统乡村礼俗为基础,基层司法工作者,村干部为法治践行者,乡村德高之人为道德教育者,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逐渐增多相结合,去尝试构建乡村法治、文明秩序,尚可实践。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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