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出口措施适用GATT1994第20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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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09年“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在国际社会引起轰动。美国、欧盟等国家向专家组申诉中国限制资源出口的措施违反WTO义务,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调查并赞成美国等国家的意见,认为中国采取的部分限制资源出口措施违反了WTO义务,并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其违反WTO义务进行抗辩的权利,部分措施虽可适用GATT第20条例外,但我国又未能充分举证该措施已符合GATT第20条例外的相关要求,最终中国败诉。为此,本文笔者通过解读原材料案中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做出中国败诉裁决的依据(主要针对其中的出口限制措施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对原材料案中涉及的出口关税措施是否可以援引例外提出相应看法,对出口配额如何援引第20条例外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为我国如何实施自然资源保障措施提供一定建议。
  关键词 原材料 贸易 GATT 限制出口
  作者简介:何丽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82-02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墨西哥联合向中国发起“原材料出口限制”贸易争端案,对中国限制资源出口的行为提出申诉。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历经2年的调查,作出中国败诉的决定,我国不得不取消限制原材料出口的相关措施。作为WTO历史上第一起限制原材料出口的案件,无论是申诉方、被申诉方还是其他资源出口国对此都尤为关注。
  事实上,国际社会一直主张贸易自由化,各国在加入WTO时,为了保证这项制度,或多或少让渡一些经济贸易权利给国际社会,其中就包括一些限制进出口的义务。但,随着时代发展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等新兴问题的出现,WTO体制的不完美也日益显现出来。在WTO体制中,没有专门为资源出口制定法规文件,仅在GATT规则中略有体现,且很少涉及出口,其中GATT第20条例外条款被较多援引来抗辩所采取限制出口措施的合法性,但WTO历史上,成功援引第20条例外条款的仅一例,申诉之路一直很坎坷。
  一、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如何保护自然资源
  从国际贸易规范看,WTO偏重进口保护,仅GATT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规定GATT缔约方基于特定政策目的,可以采取出口限制措施,以维护各国为国际间贸易作出的让步,保护各国自然资源以及国土主权。
  实践中,在出台措施违反WTO义务时,各国一般会援引GATT第20、21条进行抗辩。GATT第20条分为序言和条款两部分,序言要求举证方能够证明其实施的措施行为是不会在不同国家间构成任意歧视、不合理歧视、变相限制。即要求贸易措施实施的方式是公平、公正的,对于情形相同的国家间不能有不同的待遇;措施必须是合理的,不是“任意的”,即采取的限制方式必须是经过多方协商并得到认可,而不是出于国内需要暂时的内部地制定和实施;措施必须不构成“变相限制”即措施是否公开,措施的实施是否具有保护目的,措施的实施是否已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而关于具体条款的援引,往往难度更大。如第20条(g)款“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该条款被各国普遍用来保护自然资源的,在适用该项条款时,需证明三点:一是争议对象是否属于可用尽自然资源。二是该措施必须与该保护环境的目的相关,并要求不存在其他替代性措施。三是针对出口的限制措施是否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即各国采取的措施不应只针对国外,而是在国内生产或消费上也有相应的措施来限制,以避免各国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和资源而滥用这一例外原则。
  “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我国为防止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环境污染,实施限制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引起美国等国家的不满,他们认为我国所实施的限制出口措施违反了WTO义务,向WTO提起成立专家组解决争端,该案中,我国就是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二、“中国原材料案”败诉的原因
  2009年6月23日,美国、欧盟、墨西哥等国家先后向中国发起了关于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的贸易争端案,称我国对铝土、焦炭、镁、锰等9种原材料,采取出口配额、出口关税等措施限制出口,违反了中国在加入WTO时所作出的与贸易相关的特殊承诺。“中国原材料案”中限制出口的措施很多,但归纳而言主要有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以及限制最低价格等措施,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将上述措施分为两个模块分析,分别是出口关税和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
  (一)“出口关税”措施能否援引第20条例外
  在“中国原材料案”中,我国采取违反WTO义务的出口关税措施限制原材料出口时,试图援引GATT第20条例外进行抗辩,最终未能被专家组采纳。在专家组看来,我国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采取了违反WTO义务的出口关税措施,他们肯定《中国加入议定书》属于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但却否定了它与GATT的包含关系,而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的前提是其实施的义务是涵盖在GATT内的。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及第11条1、2款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其援引例外条款的前提是“采取的出口关税必须是附件6或者GATT第8条所特指的产品”,在未能满足该条款情况下,专家组及其上诉机构否定了我国援引第20条的权利。
  对该解释,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一方面WTO规制出口,对一般数量限制是采取“取消”手段,而出口关税是“一般逐步取消”,说明WTO给予每个国家的出口关税义务应该是一种调整性的权利,即在缺乏法律文件约束下,各国有权利进行出口关税的调整,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对这类限制出口贸易措施援引例外条款时,应适当考虑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利弊关系。
  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WTO时,所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对出口关税承担的义务本身就是“超WTO义务”,必然不可能存在“符合GATT义务”的措辞,对“超WTO义务”的解释原则,是否仍应遵循文本解释,存在疑问。在WTO实践过程中,为适应新发偶发问题,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解释条款时已开始适用目的解释、善意解释等原则,那关于在违反“超WTO义务”情况下,专家组是否能够放宽文本解释原则,采取相对宽松解释原则值得商榷。   因此,对于出口关税这类“超WTO义务”,虽目前根据WTO相关规定,无法使之成功使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但笔者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在贸易和环境问题日益紧张关系下,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或许会放宽对违法该类义务援引抗辩的解释原则。
  (二)“出口配额”等措施如何成功援引第20条例外条款
  关于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措施,我国有权援引第20条例外条款进行抗辩,问题是如何成功援引。在“原材料案”中,申诉方认为我国实施的限制措施只是针对出口,在国内并没有同时实施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国际价格,且政策措施的实施未做到公开透明。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认可了他们的相关观点也对部分证据进行了否定,在关于第20条的适用上,专家组认为中国实施的措施并没有符合(g)款的“同时”实施要求,并且未能有效证明其实施的措施是出于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未支持中方观点。
  事实上,我国在原材料案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政策失误,我国从1986年起就开始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始终未得到明显约束成效,自然资源的开采及浪费现象仍然严重。美国等国家认为自然资源真正的保护是国内保护,即对开采源头进行限制,我国无法控制源头,而采取限制出口便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嫌疑。所以想要在原材料案中成功援引第20条例外,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上诉报告裁决中也裁定我国败诉。
  三、自然资源出口措施案件的应对策略
  我国加入WTO时,承担了比一般成员方更多的义务,“中国原材料案”和随后“稀土案”的相继败诉,使我国资源出口的大门被迫打开,我国即将面临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困境,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调整国内贸易政策,规范贸易法律法规,有效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
  1.积极调整国内贸易法律法规。我国《对外贸易法》对资源进出口规范较宽,未能与GATT第20条规定相协调,这种规定极易导致我国在实施资源限制措施时与WTO规则相冲突,违背中国入世承诺。因此,我国有必要将GATT第20条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转化为国内法,促使我国立法符合GATT的规定,在实施资源保障措施时可以严格控制在GATT义务范围内,以便援引GATT例外条款。
  2.调整国内资源管理政策。虽然在“中国原材料”案中我们对美国等国家的申诉主张不满,但在国内自然资源开采、利用的管理措施上,我国确实存在很大漏洞。因此,我国应先从国内做起,严格控制资源的开采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并对相关产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降低资源开采率,优化资源市场,保护环境。
  3.实施符合GATT义务的具体贸易措施。中国为加入WTO在贸易措施时做出了特殊让步,在美国等可以采取出口关税措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时,我国只能采取比较温和的限制措施,尽可能的采取符合GATT义务的出口措施,避免采取出口关税等无法适用例外条款的贸易措施并做好程序公开透明。
  (二)谋求超WTO义务援引GATT条款的权利
  力争援引第20条例外的权利。贸易权本来就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我国入世时为配合WTO的相关规定,过渡部分权利给WTO,签订入世承诺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的“超WTO义务”便应运而生。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在对WTO条款进行解释时,严格适用文本解释原则,使“超WTO义务”无法适用第20条例外。我国应通过谈判,寻求适用“超WTO义务”的解释方法,力求在谈判中修改现行WTO协议的具体规定,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社会和不断呈现的国际环境问题。
  (三)努力研习WTO规定,提高WTO规则的运用能力
  充分研读WTO规则,培养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优秀人才,全面提高贸易争端解决能力。在原材料案中,我们之所以败诉,也存在我们应对WTO规则不熟练的原因,因此,除了在贸易措施上做好防范工作,我国还应培养一批人才,熟练掌握WTO相关规则的具体操作方法,以便高效解决争端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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