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市场P2P平台风险监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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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众多P2P平台出现“暴雷”,这一行业经历了巨大的震荡。截至2019年6月底,网贷之家统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有844家,而累计平台数量是6618家。7月18日,中国最大的在线财富平台陆金所也计划退出其核心业务P2P。对于P2P网贷这一行业的风险怎样得到有效防范、监管体系是否存在继续优化的可能性,是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以草根投资进行分析,综合论述当下对P2P网贷加大风险监控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P2P网络借贷监管规则,加强资金安全保护、完善平台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一、草根投资平台“爆雷”分析
  (一)经营状况分析
  草根投资于2015年1月29日起四年内共获得三轮投资,截至2018年8月1日,平台投资总额862亿元,累计注册用户904万人。草根投资平台有多种资产类型投资产品,其中以企业贷款为主,而平台对各个标的的项目介绍大同小异,多个借款标的项目简介甚至分毫不差;平台投资产品收益在8到10个百分点之间浮动,流动性体现在债权转让可以在持有两个月进行,收取0.5个百分点的固定转让手续费,以及根据前端利率收取浮动手续费;草根投资在保障方面声称由建设银行存管且有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然而未见相应的担保函,并且在爆雷后发现,投资人的投资款大多进入了金中栲的私人账户,与此同时的保函缺少强制公证,担保力度不够,关联方担保级别也通常评级太低并不能形成效力。
  (二)草根投资“爆雷”原因
  草根投资之所以能够出现“暴雷”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企业企业自身存在经营违规行为,例如虚构融资标的、许多投资标的未经监管核查,负责人不具有从业资格等;第二,投资人的盲目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草根投资平台提供有关信用决策的重要信息且实际情况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仍有大量投资者拥簇;第三,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实施严格监管,让一些不合规的产品流入市场。
   二、从草根投资平台的经营看国内金融市场的P2P平台监管缺陷
  (一)准入退出机制界定模糊,进入门槛低
  自2012年以来,P2P借贷呈现出突飞猛进的发展趋势;从最初的几个平台到最多6618个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果在设立过程中没有获得金融机构的运营资格,将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或变相吸收公开存款,导致被叫停的风险。自然人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创建P2P借贷平台,甚至一些平台就是蓄意通过平台来非法集资。从2014年起,网贷平台非法挪用投资款,爆雷事件层出不穷,而P2P机构也如雨后春笋次第出头,都说明提高行业准人门槛建立健全准入机制刻不容缓。
  (二)专业经营管理瓶颈
  从众多平台暴雷现象,追根溯源是P2P网贷平台本身的经营管理中存在许多不合规操作问题,包括品控风管不合规、虚假营销,保密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信披管理等。而许多机构工作人员初期并无任何金融从业经历或者培训学习即可上岗,相应地风险合规意识也较差。
  (三)信息披露不到位
  P2P通过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信息交换和操作,而网络平台本身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跨空间性。此外,P2P平台主要通过简单划分客户对不同贷款产品的资金使用来管理借款的使用,这意味着对于投资者而言只是被动地接受数据,并没有主动搜索核查这部分数据,也没有有效的检证渠道。这些特征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错过许多重要和关键的信息,缺少此类信息将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出借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贷款人或平台方的一些违规行为。
  (四)缺乏有效的匹配本土的外部监督体系
  我国的P2P发展起步虽晚于国外,但是一经发展却立马呈现幂式成长,业务范围也更加复杂多样。对于我国P2P行业发展研究目前多聚焦在融资产品的设计、信息披露、经营模式、投资回报率等,对平台的定位始终很模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的新兴产业,但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出发,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体系对我国的P2P监管体系补充完善可以作为参照,但是由于我国近年来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我国还须构建适合自己的P2P网贷体系。
  (五)缺少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2017年3月底,根据相关指导意见的要求,首个全国统一的P2P借贷行业自律机构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隶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但是,目前的组织还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行业自律会议。虽然网上贷款专门委员会已经建立,但没有完善的工作机制来发挥其应有的自我监管职能,没有具体的工作方式,没有行业标准使其在掌控方面发挥作用。此外,中国还有许多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如何处理网上贷款专项委员会与这些地方行业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构建完整的行业自律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六)相关明确法律法规的未竟
  P2P出现一系列法律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根源性的法条制约。 虽然在2018年众多平台暴雷,我国出了很多方案、通知,但是中国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尚未颁布。缺乏法律监督基础使其在实际业务中容易达到“非法集资”的底线。虽然关于修正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但并无法律意义及效力,并且一些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惩罚力度较轻,很难发挥威慑和惩罚的作用。
   三、从草根投资的经营,反思出我国P2P平台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P2P市场准入制度
  在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貸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空白。由于该法案的出台时间短,其规范效果尚待检验,加之其介入不高,也存在一些障碍,地方监管部]职责分工不明确、法律追责程序不具体以及平台准入条例的仍然缺少使得行业水平参差不齐,风险频发。所以,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P2P行业风险。   (二)优化网贷平台经营管理方法
  银保监会前身研究拟定并颁布了《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对P2P平台需要披露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如平台的注册信息、融通内容、融资标的息和出借人登记等。监管部门提高对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管,有助于实现全程监管,将品控落实到每一个环节。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P2P平台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首先是注册时的信息披露,P2P平台在注册时提交的文件须包含平台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背景、运行模式、经营状况、管理团队、风险管理措施等;其次是存续期的信息披露,P2P平台对贷款信息以及所发行的收益权凭证需进行流动性披露,以使投资者能对贷款状况有持续全面了解;三是贷款项目的信息披露,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和信用评级,出借资金的用途、期限、金额、利率等实现动态披露。严格平台信息披露力度,普及投资者教育强化外部监管体系。股东背景复杂的平台企业更应当强化信披标准,以期杜绝虚假营销避免误导,来降低平台与投资者的信息失衡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P2P中介平台监管制度
  从众多平台暴雷现象中,能发現我国P2P平台监管存在的监管措施滞后、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而对于P2P平台的监管实施,在给予平台自由合理的空间,鼓励其创新发展,从依照自我监管到外部监督并辅助以国家机关的行业支持。在监管原则上,统筹兼顾风险和效益;监管体系上,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在监外部环境上,形成多方联合联动社会监督机制。
  (五)成立P2P民间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就P2P互联网金融而言,我国并没有与之配套的行业协会法,仅有一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可以做简单参考,可以参照基金业、银行业、证券业等相关金融行业,在缺少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成立P2P自律协会,集合行业从业者作为政府监管之外的自律监管组织,配和官方法条,监督管理行业内部的经营及投资行为,以实现行业的自我监管和约束。具体可以行使以下职能:在日常监管中采集会员企业的交易信息,建立协会成员的信用档案并且对社会各界进行合法合理公示披露。制定协会处罚标准及名录并严格执行,且担任调解成员间因为业务开展而带来的恶性竞争、业务纠纷等矛盾的责任。
  (六)制定P2P平台的专门性法律,提供法律依据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尚处于盲区地带,这也导致地方性或其他领域监管机构在具体处置处罚借贷平台或个人时受到许多的掣肘,没有足够的律法条例支撑或选定相关部门进行制裁与执法。监管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根据我国当前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建立与P2P相适应配套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范,对现有的不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及时补充,与时俱进地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如民间借贷、互联网企业运营、融资担保等相关法律条款以矫正现存的P2P不健康发展的状况。
   四、结语
  从草根投资以及众多的平台暴雷的例子能看出,这个行业始终缺乏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措施亦不到位等问题,由此滋生了犯罪风险频发的温床。针对P2P金融平台的风险管理监控的具体方案应是首先在内部:完善贷前信用评估措施,降低贷前信用额度;加强贷中资金用途监管;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建立防洗钱系统。其次,应配有其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以约束投资行。最后,应在外部由更高层面提供支持措施:首要推动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再者,有关部门强化监管审查力度,推进相关法制法规落地进程;加强网络风险防范,建立投融资信息共享机制。P2P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辅助,监管体系的构建务必充分配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引导和支持P2P金融行业通过自律的形式,优化管理、合法经营。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P2P民间借贷才能走上理性经营的道路,而这也更有利于金融行业、社会民生的良性发展。(作者单位:1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2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人民币加入SDR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编号: 2017SJB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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