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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人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相对多数人而言,少数人在资源获取、权利的行使等方面處于不利地位。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实现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实质平等,不仅有利于少数人的长足发展,更能够推动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在人权呼声愈来愈高的今天,我们必须着眼于少数人的权利保护,解决不同族群之间的文化和权利冲突,切实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本文从宪法学视角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发展作一初步的探索。
【关键词】:少数人 权利 平等
一、少数人权利的定义及内容
少数人权利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文化、宗教和语言方面的权利;有
效地参与权;自由与和平地交往的权利。
1. 在文化、宗教或者语言上保持特性和维持认同
少数人群体成员维护并认同的核心要素是他们基于宗教、文化或语言上的特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以及《儿童权利国际公约》都认可,少数人群体成员无论在公开和私下里,都有权自由地不受干扰地拥护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不得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有效的参与
少数人权利保护旨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通过相应措施使少数人充分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有效表达他们的意见,从而在决策机构形成最终决定之前能恰当予以平衡和考虑。这既可以增强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又可以促使少数人多途径参与到更广泛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公共生活中去,保障参与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3. 自由和平的交往
《少数人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少数人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及和平的联系的权利,亦有跨越国界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或语言上有关系的其他国家公民建立和保持联系的权利。”此处强调少数人跨国界的接触是《少数人权利宣言》的创新,它主要用来克服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疆界的划分所带来的族群之间交往的困难,且其目的必须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一致。
二、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现状
1.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主体
少数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划分种类基于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辅之以各国国情以及少数人特征的不同,其所包含的范围也千差万别。结合中国特殊的历史和国情,其少数人群体包括独立于其他民族的具有独特生活习惯和传统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体人员、残疾人甚至女性、适龄儿童与少年以及老人等。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殊群体的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与老人等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为少数人权利的主体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性基础。
2.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首先,“少数人”这一概念缺失。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少数人”概念在国际上暂无定论。尽管国内外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其内涵的复杂性使人们无法达成通识的“少数人”概念,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各国在本国体系内完善这种标准化的衡量。中国一直重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也在制度层面和法律体系中给予了规定。但这些概括性和目标性的规定终究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得相关的立法工作也显得粗略。
其次,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多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以原则性和抽象性居多,缺乏对少数人群体权利保障的细节规定和具体实施规范,致使少数人权利保障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在程序法上的立法仍处于空白。此外,中国也没有一部集中保护各个少数人权利的专门法案,致使这些零散的法律文件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体系性,因而难免会缺乏保护力度。此外,尽管中国加入了如《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但对于文件中提及的国际司法程序却予以保留,致使这些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只停留在形式上。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人们奉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优先,少数人利益
要服从多数人利益,个人的利益是不受重视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生活条件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无法建立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使得少数人权利保护不足。
三、少数人权利宪法保护的路径
1. 更新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
从当前宪法规定中不难发现,中国一贯注重少数人权利。但传统的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是源自对人权内容的保护而非尊重,是僵化在纸面的规定而鲜有生动的案例,是被动的面对而非主动的接纳。因此,要更新理念,从保护少数演进到尊重少数,从死板的规定到灵活的适用,将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多数人利益上升到互利共生和扩大共同利益的高度上来。同时,要注重少数人权利的禁止歧视与积极保护的双重属性。基于此,中国应该从根本上更新理念,明确责任,完善少数人权利保障,推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与繁荣发展。
2. 健全以宪法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格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和保护最根本的公民权利,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自然也无例外。同时,通过一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可以衡量对少数人权利保障的程度。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功能中更注重综合协调的功能,公民的权利经由国家分配和处理,平衡与实现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权利需求。换言之,宪法中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只能从概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并且发挥宪法母法的地位,从法律体系的顶层对少数人权利给予保障。可以通过宪法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法律体系的构建,使这些原则贯穿法治的始终。发挥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综上所述,少数人群体的存在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现实。源自种族、民族、语言和宗教上的这些少数人群体,从生命存续的保护到多元文化的尊重与认同,到公共生活的有效参与,再到国家政治民主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都举足轻重。通过宪法确立并保障少数人权利,其理念将日渐深入人心,少数人的权利也必将得到尊重与保障。通过宪法保护来弥补不平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可以调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实现个人的平等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陈哲,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之维[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3.
【2】吴双全,论“少数人“概念的界定[J],兰州:兰州大学学报,2010.
【关键词】:少数人 权利 平等
一、少数人权利的定义及内容
少数人权利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文化、宗教和语言方面的权利;有
效地参与权;自由与和平地交往的权利。
1. 在文化、宗教或者语言上保持特性和维持认同
少数人群体成员维护并认同的核心要素是他们基于宗教、文化或语言上的特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以及《儿童权利国际公约》都认可,少数人群体成员无论在公开和私下里,都有权自由地不受干扰地拥护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不得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有效的参与
少数人权利保护旨在要求国家履行义务,通过相应措施使少数人充分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有效表达他们的意见,从而在决策机构形成最终决定之前能恰当予以平衡和考虑。这既可以增强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又可以促使少数人多途径参与到更广泛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公共生活中去,保障参与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3. 自由和平的交往
《少数人权利宣言》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少数人有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及属于其他少数的人建立并保持自由及和平的联系的权利,亦有跨越国界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或语言上有关系的其他国家公民建立和保持联系的权利。”此处强调少数人跨国界的接触是《少数人权利宣言》的创新,它主要用来克服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疆界的划分所带来的族群之间交往的困难,且其目的必须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一致。
二、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现状
1.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主体
少数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划分种类基于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辅之以各国国情以及少数人特征的不同,其所包含的范围也千差万别。结合中国特殊的历史和国情,其少数人群体包括独立于其他民族的具有独特生活习惯和传统信仰的少数民族、宗教群体人员、残疾人甚至女性、适龄儿童与少年以及老人等。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殊群体的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与老人等也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为少数人权利的主体适用法律提供了理论性基础。
2. 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首先,“少数人”这一概念缺失。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少数人”概念在国际上暂无定论。尽管国内外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其内涵的复杂性使人们无法达成通识的“少数人”概念,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各国在本国体系内完善这种标准化的衡量。中国一直重视少数人的权利保护,也在制度层面和法律体系中给予了规定。但这些概括性和目标性的规定终究因缺乏可操作性而使得相关的立法工作也显得粗略。
其次,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多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规定以原则性和抽象性居多,缺乏对少数人群体权利保障的细节规定和具体实施规范,致使少数人权利保障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在程序法上的立法仍处于空白。此外,中国也没有一部集中保护各个少数人权利的专门法案,致使这些零散的法律文件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体系性,因而难免会缺乏保护力度。此外,尽管中国加入了如《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但对于文件中提及的国际司法程序却予以保留,致使这些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只停留在形式上。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人们奉行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优先,少数人利益
要服从多数人利益,个人的利益是不受重视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生活条件及经济发展不平衡,无法建立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使得少数人权利保护不足。
三、少数人权利宪法保护的路径
1. 更新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
从当前宪法规定中不难发现,中国一贯注重少数人权利。但传统的少数人权利保护理念是源自对人权内容的保护而非尊重,是僵化在纸面的规定而鲜有生动的案例,是被动的面对而非主动的接纳。因此,要更新理念,从保护少数演进到尊重少数,从死板的规定到灵活的适用,将少数人权利保护与多数人利益上升到互利共生和扩大共同利益的高度上来。同时,要注重少数人权利的禁止歧视与积极保护的双重属性。基于此,中国应该从根本上更新理念,明确责任,完善少数人权利保障,推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与繁荣发展。
2. 健全以宪法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格局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和保护最根本的公民权利,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自然也无例外。同时,通过一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可以衡量对少数人权利保障的程度。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功能中更注重综合协调的功能,公民的权利经由国家分配和处理,平衡与实现社会多方面多层次的权利需求。换言之,宪法中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只能从概括性的角度予以规定,并且发挥宪法母法的地位,从法律体系的顶层对少数人权利给予保障。可以通过宪法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法律体系的构建,使这些原则贯穿法治的始终。发挥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功能,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综上所述,少数人群体的存在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共同现实。源自种族、民族、语言和宗教上的这些少数人群体,从生命存续的保护到多元文化的尊重与认同,到公共生活的有效参与,再到国家政治民主制度和经济文化发展,都举足轻重。通过宪法确立并保障少数人权利,其理念将日渐深入人心,少数人的权利也必将得到尊重与保障。通过宪法保护来弥补不平等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可以调和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从而实现个人的平等和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陈哲,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之维[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3.
【2】吴双全,论“少数人“概念的界定[J],兰州:兰州大学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