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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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法语中称公共秩序(orderpublic),而在德语中称保留条款(vorb ehaltsk lause)。[1]据目前学界通说,将其定义为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使用的一种保留制度。作为限制和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项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对外国法的适用问题上一直发挥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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