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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机关对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主要是围绕着《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所确立的标准进行的实践。该条不仅规定了紧急状态的概念,还规定基本权利不得克减、克减措施与紧急状态相称、禁止歧视、与其他国际义务相一致等实质性要件和履行国际通知的形式要件,从而对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和行使克减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欧洲人权机关适用公约第15条的实践不仅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提供了有效的救济和保障,而且对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