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涉案财物管理公安工作中既涉及执法又涉及财物的一个特殊环节,是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主要问题。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处理得好与坏,不仅制约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也影响警民和谐关系的构建。结合本人实际工作,就关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涉案物品;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涉案款物管理是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而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特别是涉案物品的管理和流转始终是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执行刑诉法中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上存在主体混乱、责任不清等问题,很容易招致当事人不满而引发申诉、上访。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采取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实行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有其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即三方兼管,现实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成本过大。公检法三家单位各自配置专人、专地、专物、专财。二是主体分散,权责不清。公检法三家单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管理涉案财物,分别承担责任,看似权责明确,但在实践中,涉案财物从扣押到最后的处理,途经多手,历时较长,往往导致三家单位仅仅关注移送与否,而忽视具体的保管。三是多方流转,风险增加。
针对上述存在的现实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予以规定完善。我国新刑诉法第160条、172条分别规定,在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和法院;第234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并根据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处理涉案款物。但由于公检法各自按照程序开展诉讼工作,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大都不愿一直保存到整个案件诉讼程序结束,而是随案移交,由于多次移交和搬移使的有些财物难免产生损坏、灭失,同时三家分管涉案款物也造成司法成本过大,不利于诉讼资源的节约,损害了诉讼效益,甚至会出现案件已移送,涉案物品因种种原因未同步移送等现象发生,由于原因多样、情形复杂,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得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难于落实。而从证据角度而言,涉案证据,尤其是存有嫌疑人的指纹、血液等重要生理特征的证据,一旦流转操作不当,就会大大降低其证明能力。因此在涉案财物管理上笔者认为应以“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从根本上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人物均衡”、“案结物清”的转变。
二、“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管理模式初探
相对于传统的涉案财物管理,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不失为解决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当前涉案款物处理难题的一条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的有效途径。所谓“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是指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经审查认为需要审核或当庭出示的作为证据的实物外,一般案件只移送涉案物品的清单而不移送实物,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结论开具“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后将执行回执送达法院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的弊端。由于大多数案件通过清单和照片移送就能满足法庭审理对举证质证的要求,因此,在确保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前提下,一般案件的涉案物品不必在公检法机关间经历多次的出入库、清点、运输等工作环节,减少了证据的实物流转次数,办案工作和涉案物品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就目前司法体制来说,还有人提出“三家共管”涉案财物,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虽有优点,减少了中间的实物交接环节。但就工作实际来说,目前还难以操作,主要是涉及的“三家共管”时谁主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场所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实际操作问题,以及法院开庭需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如何移交等问题。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凸现了效率、成本和安全三大价值的优先地位,尽管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证据客观真实性似乎有某种程度的弱化,但笔者认为,由于有了重大案件实物移送等作为移单的例外,加之非经检察、法院依法调取,任何机关不能调取处理涉案物品等保障机制,因此,这一模式至多只是相对弱化了形式公正的某些要素,在实质公正层面的价值并没有弱化。相比较而言,传统随案移送物品模式在司法成本、办案效率和安全方面的弱化却是实质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是对诸多价值取向合理因素的最大化,比其传统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合理性。同时这种模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专门台帐,严格单据保管和流转手续,充分运用统一应用系统办案流程监控等措施,实现对单据的高效管理。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部分实物的管理能有效实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通过接收环节的仔细清点,单物核对,保管环节详细登记涉案物品的特征,移送环节仔细查验移送清单、核对待移物品与实际保管物品是否一致等工作措施,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更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监督力度。当然“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公安机关单独保管,责任、压力过大。从三方分别保管变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机关的责任和压力也相应加大;二是限制了检法两家的相关职能,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工作上讲,“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让检察机关和法院简化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家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实际上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使的检、法两家相对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职责。这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需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与相关司法涉案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沟通,探索解决,以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参考文献:
[1]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J].法律适用,2007(10)
[2]严尚军,倪超.涉案物品鉴定估价应包含附加值[J].人民检察,2009(23)
关键词:涉案物品;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涉案款物管理是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而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特别是涉案物品的管理和流转始终是基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执行刑诉法中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管理上存在主体混乱、责任不清等问题,很容易招致当事人不满而引发申诉、上访。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采取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实行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有其一定的优势性。但是“实物移送、分别管理模式”即三方兼管,现实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一是成本过大。公检法三家单位各自配置专人、专地、专物、专财。二是主体分散,权责不清。公检法三家单位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管理涉案财物,分别承担责任,看似权责明确,但在实践中,涉案财物从扣押到最后的处理,途经多手,历时较长,往往导致三家单位仅仅关注移送与否,而忽视具体的保管。三是多方流转,风险增加。
针对上述存在的现实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予以规定完善。我国新刑诉法第160条、172条分别规定,在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和法院;第234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涉案款物应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并根据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处理涉案款物。但由于公检法各自按照程序开展诉讼工作,对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大都不愿一直保存到整个案件诉讼程序结束,而是随案移交,由于多次移交和搬移使的有些财物难免产生损坏、灭失,同时三家分管涉案款物也造成司法成本过大,不利于诉讼资源的节约,损害了诉讼效益,甚至会出现案件已移送,涉案物品因种种原因未同步移送等现象发生,由于原因多样、情形复杂,难免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使得涉案物品的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难于落实。而从证据角度而言,涉案证据,尤其是存有嫌疑人的指纹、血液等重要生理特征的证据,一旦流转操作不当,就会大大降低其证明能力。因此在涉案财物管理上笔者认为应以“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从根本上实现刑事诉讼活动“人物均衡”、“案结物清”的转变。
二、“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管理模式初探
相对于传统的涉案财物管理,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不失为解决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当前涉案款物处理难题的一条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实践操作性的有效途径。所谓“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是指保存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除重大案件、具有财产价值和经审查认为需要审核或当庭出示的作为证据的实物外,一般案件只移送涉案物品的清单而不移送实物,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据判决结论开具“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后将执行回执送达法院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的弊端。由于大多数案件通过清单和照片移送就能满足法庭审理对举证质证的要求,因此,在确保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前提下,一般案件的涉案物品不必在公检法机关间经历多次的出入库、清点、运输等工作环节,减少了证据的实物流转次数,办案工作和涉案物品管理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就目前司法体制来说,还有人提出“三家共管”涉案财物,设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管理。《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义务。虽有优点,减少了中间的实物交接环节。但就工作实际来说,目前还难以操作,主要是涉及的“三家共管”时谁主管,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场所设置和人员编制等实际操作问题,以及法院开庭需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如何移交等问题。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的优势在于它凸现了效率、成本和安全三大价值的优先地位,尽管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证据客观真实性似乎有某种程度的弱化,但笔者认为,由于有了重大案件实物移送等作为移单的例外,加之非经检察、法院依法调取,任何机关不能调取处理涉案物品等保障机制,因此,这一模式至多只是相对弱化了形式公正的某些要素,在实质公正层面的价值并没有弱化。相比较而言,传统随案移送物品模式在司法成本、办案效率和安全方面的弱化却是实质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是对诸多价值取向合理因素的最大化,比其传统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与合理性。同时这种模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专门台帐,严格单据保管和流转手续,充分运用统一应用系统办案流程监控等措施,实现对单据的高效管理。
“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模式,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部分实物的管理能有效实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通过接收环节的仔细清点,单物核对,保管环节详细登记涉案物品的特征,移送环节仔细查验移送清单、核对待移物品与实际保管物品是否一致等工作措施,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结语
总之,笔者认为“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的管理模式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不仅有助于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司法活动的经济高效,更有效提高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监督力度。当然“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公安机关单独保管,责任、压力过大。从三方分别保管变为一方集中保管,公安机关的责任和压力也相应加大;二是限制了检法两家的相关职能,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工作上讲,“单据移送为主、实物移送为辅”让检察机关和法院简化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家对于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实际上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使的检、法两家相对弱化了原有的法律职责。这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需检察机关案管部门与相关司法涉案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沟通,探索解决,以便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
参考文献:
[1]吴光升.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J].法律适用,2007(10)
[2]严尚军,倪超.涉案物品鉴定估价应包含附加值[J].人民检察,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