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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家干部,我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我,让我迷途知返,给我机会重新做人!今后我将认真改造。我只想向那些和我一样逃往国外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认真认罪,争取从宽!”这是8月8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作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后,胡星所说的一番话,从中不难看出胡星服法认罪的深深忏悔之意。
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认为,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收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
此前的5月10日,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潜逃日本三年之久的辽宁省大连市某国企原总经理袁同顺,成功从日本引渡回国,首开中日两国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先河。
2003年10月15日,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的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清洲从泰国被押解回国。
2004年8月,贪污公款700余万元的中航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从柬埔寨被押解回国。
……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职能部门积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措施果断,方法得当,使腐败分子插翅难飞。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透露,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中,对从1998年至今的300多名携款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加强了追逃和追赃力度。去年,从11个国家和地区递解回来犯罪嫌疑人37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跨国犯罪发挥了作用。
聚焦跨国追捕与国际司法协助
一、胡星出逃新加坡
今年1月19日凌晨,一辆银灰色的“欧宝”轿车悄悄驶出昆明,车灯冲破夜幕,往滇南方向疾行。车上坐着一对同胞兄弟,哥哥是被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追捕、涉嫌特大经济犯罪的逃犯胡星,弟弟胡波则已移民加拿大。胡星此行还带了一本变造的护照——护照上个人资料是胡波的,而照片却是他本人的。
1月21日早晨,胡星持瑙鲁国护照从广州新白云机场飞往上海,当天14时15分登上MU545航班飞往新加坡。24日他离新赴港,准备长期住下。公安部A级通缉令发出后,胡星决定离开香港,于1月31日清晨6时12分乘QF29航班飞往英国伦敦。当地时间2月1日18时12分,因为没有事先办理入境预约,且未出示返程机票,被英国移民当局判定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入境,递解回港。由于胡星未能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香港入境事务处也拒绝他再次入港。无可奈何的胡星只好狼狈地再次飞往新加坡。
二、追捕引渡遇难题
此时,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蒋平为组长的追捕工作组也密切关注着胡星的行踪,很快他们得到胡星潜藏在新加坡的情报,但要去新加坡追缉却面临着诸多困难。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即便到了新加坡也难以开展工作。
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与新加坡警察局高层通话,对方仍不肯松口。公安部刑侦局行动处处长卢保良通过外交部请求我驻新加坡大使馆支持。同时,专案组查阅和准备了国际遣返的有关资料,把胡星的犯罪事实、通缉令、逮捕令等相关资料翻译成英文,在委托云南省司法厅涉外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同时,一直寻找案件突破口。胡星非法使用胡波护照这一事实,应该是一个关键。经过多方协调,瑙鲁驻泰国总领事向新加坡移民局提交了一份外交公函,称胡星是中国政府通缉的疑犯,所持瑙鲁护照为他人护照,如果任何人持上述护照来新加坡,请立即通知,瑙鲁警方将逮捕该犯。
2月13日,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向公安部发函,同意正式派员到新加坡处理胡星出逃的事件。
2月15日凌晨,追捕组抵达新加坡。没有想到的是,新加坡警方避而不见。经过大使馆一天的斡旋,新加坡警察局同意第二天上午双方面谈。
三、心理防线被炸开
这是一场异常艰苦的谈判。中方据理力争,而对方也寸步不让。就在追捕组与新加坡警察谈判的同时,云南警方对胡星的监控显示,胡星有要“动”的迹象。2月17日,中国农历大年三十,昆明传来消息,胡星马上要离开新加坡。追捕组紧急商量:不能让他离开新加坡,然后找胡星谈,打消他继续逃亡的念头。17日12时57分,蒋平拨通了胡星的手机。蒋平告诉胡星,他的周围是新加坡警察,外围是云南省公安厅追捕组,现在只要他离开房门,就会因为非法持有他人护照被新加坡警察逮捕!根据新加坡法律,胡星会被处以两次鞭刑和3个月的拘禁,然后移交中国警方处理。蒋平又说,如果愿意跟我们回去,出逃这一情节的责任,可以不追究。这个电话就像一枚炸弹,将胡星的心理防线炸开一道溃口。
等了10多分钟,胡星终于同意回国。在《自愿回国申请书》上,胡星写下:“我是中国公民,我自愿要求回国。”下午4时30分,与新加坡警察交割完毕。2月18日凌晨,追捕组带着胡星登上中国航班。
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作出重要批示:“云南省委、省纪委工作得力,公安部门的同志有功,应予以有关同志表彰。”这是一次成功的跨国追捕。
四、中美交接余振东
镜头切回去年3月31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信贷部副部长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一案件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它也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
余振东等人出逃的当天,即2001年10月15日,国内检察机关便立案侦查,并通过最高检察院商请公安部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美方给予了非常积极的回应。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落网。
中方获悉余振东被美国联邦检察机关逮捕的消息后,即派出工作组与美方进行沟通。中方承诺,只要能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受审,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为了顺利实现遣返,中方有10个部委参与了其中的工作,司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驻美使馆等都在关键时刻推动了案件的进程。在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中,中方官员曾经多次会见余本人并当面向他保证不违反协议。其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数次与余振东面对面,奉劝余接受控辩交易。2004年2月下旬,余振东终于在控辩交易上签了字并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
毫无疑问,胡星、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
贪官外逃呈现新特点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新特点进行分析时指出:案件性质上,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发案单位多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涉案金额巨大;出逃地区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且事前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俗话说,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建设部监察局有调研报告表明,从七年前河南交通厅长的落马开始,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安徽、江苏、浙江等十几个省市区的交通厅厅局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而其中最著名的当数逃亡斐济后又被引渡回国的卢万里。
交通部门之所以会成为外逃贪官的一个重灾区,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郝银飞认为,第一点就是这些厅局长本身个人素质有瑕疵,不能够自律;第二点是在内部监督机制上,还有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使这些人有空子可钻;第三个就是在制度设计上,有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交通部门又是一个资金密集、项目密集、权利集中的地方。一旦在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站起来也很难,所以这个部门就很容易成为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地方。
此外,银行、建设、电力也是外逃贪官集中的领域。如银行领域除了余振东,2005年春节前还爆发了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数亿元巨款外逃事件。再如建筑领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2003年4月28日出逃美国,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及其他犯罪分子潜逃境外提供了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除沿海发达地区,云南、广西等西南边疆省份,也成为外逃贪官的首选之地。
云南是我国民族成分最复杂、跨境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自治地方最多的边疆省份。全省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占我国陆地边境线的五分之一。沿边有10个国家级口岸、10个省级口岸、20多条出境公路、93条边贸通道,山间小路、便道更是难以计数。特殊的地理位置为贪官外逃提供了便利条件。
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透露,从云南外逃的贪官大概有4种潜逃路线: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弄不到直接前往西方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健全的小国暂作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不过,针对贪官的潜逃路线,云南省检察院已经拉起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设在昆明,对省外潜逃至昆明并企图通过云南省边境出境的嫌疑人,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堵截在第一落点。第二道防线设在边境所在州、市的机场或公路。云南省是我国具有高等级民用机场最多的省份之一,全国141个通航机场云南省就占11个,但昆明通往各地州市的公路仅有一条。因此,在机场或公路沿线设卡堵截,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外逃。第三道防线是边境口岸。
“对已潜逃至边境的犯罪嫌疑人,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尽量在境内将其堵获。”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亚锋如是说。
从源头堵截贪官外逃
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准备时间长,设计巧妙。我们明晰了这些贪官的出逃路线图,就可以从其路线图入手,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堵截他们的行动链和资金流向,则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有效的方式防止腐败滋生和蔓延。
很多反腐专家就曾经指出,打击外逃贪官首先要从国内入手,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扎紧篱笆,从源头上切断贪官外逃之路。
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权威性且落到实处。从我国反腐败的经验教训来看,不少贪官污吏在长达数年乃至十多年的腐败中,积累了大量的赃款,由于没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这些财产被陆续转移到国外,有的被这些贪官污吏挥霍殆尽。司法机关虽然依照刑法严厉惩治了这些犯罪分子,但由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为此,亟待通过立法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官员财产“晒太阳”。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鲸吞暴富。银行、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之所以成了外逃贪官集中的领域,就与权力过度集中、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直接相关。曾任香港律师会会长的全国政协常委刘汉铨说,香港的廉政法律条文非常严格、细密,就连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借钱都写得清清楚楚。反观我们的法规,则既疏又漏。
强化金融监督,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一些外逃贪官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内外勾结,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
强化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出入境管理。有关方面应保持足够警惕,不仅要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对其家属子女出国经商、留学、移民等亦要实行严格的控制。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臻认为,“严打不如严管”,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是使中国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事实上,北京从几年前开始实施“阳光政策”,在全国首次将建房、买房、子女结婚、出国等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范围,以促进反腐倡廉。目前,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也陆续出台约束官员言行作风的政策。
此前,上海等一些地方已试点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的申报制度。中国还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
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流。李玉臻认为,对于逃往海外的贪官来说,金钱是他们的“生命线”,应该禁止中国企业与外逃贪官及其亲属子女做生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财务往来。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包括企业间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也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试图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
9月13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揭牌,无疑对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是一个好消息。首任局长马馼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让外逃贪官没有避风港
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此前的2006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同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多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协助及港澳地区个案协查57件,追捕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金额4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经追捕后自首或投案的有3名。同时每年接待国际司法交流合作20多批,成功地协助最高检察院在上海举办亚洲预防犯罪基金年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等高层次国际会议,国际检察交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检察机关已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204名,其中包括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34名。
针对跨国(境)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资产返还的依据、返还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对于那些“久追不回”的外逃贪官,应利用《公约》对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机制,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效打击腐败犯罪。有些专家建议实行“缺席审判”。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外逃贪官”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作出判决。
01
而香港廉署向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的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无疑是一种启示。韩森当初逃到加拿大,1976年被香港通缉,但韩森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但在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6年5月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追回过亿资产。
这种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高山、赖昌星等人遣返回国仍存变数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以缺席判决,并通过法律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向外逃巨贪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孳息的权利。这样一来,高山也好、赖昌星也罢,就算他们在加拿大再“赖”上一段时间、哪怕在“引渡聆讯”中“胜诉”,也必将“惶惶不可终生”、或者落得个“死后也不得安生”的可耻下场。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执法有疆域,犯罪无国界。公安部和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缉拿归案。尽管罪与法可能是一场没有尽头的较量,但正义会在较量中占据上风。”■
编辑:曹参
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认为,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收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
此前的5月10日,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潜逃日本三年之久的辽宁省大连市某国企原总经理袁同顺,成功从日本引渡回国,首开中日两国职务犯罪嫌疑人引渡先河。
2003年10月15日,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的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清洲从泰国被押解回国。
2004年8月,贪污公款700余万元的中航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从柬埔寨被押解回国。
……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职能部门积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措施果断,方法得当,使腐败分子插翅难飞。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透露,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中,对从1998年至今的300多名携款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多方面措施,加强了追逃和追赃力度。去年,从11个国家和地区递解回来犯罪嫌疑人37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跨国犯罪发挥了作用。
聚焦跨国追捕与国际司法协助
一、胡星出逃新加坡
今年1月19日凌晨,一辆银灰色的“欧宝”轿车悄悄驶出昆明,车灯冲破夜幕,往滇南方向疾行。车上坐着一对同胞兄弟,哥哥是被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追捕、涉嫌特大经济犯罪的逃犯胡星,弟弟胡波则已移民加拿大。胡星此行还带了一本变造的护照——护照上个人资料是胡波的,而照片却是他本人的。
1月21日早晨,胡星持瑙鲁国护照从广州新白云机场飞往上海,当天14时15分登上MU545航班飞往新加坡。24日他离新赴港,准备长期住下。公安部A级通缉令发出后,胡星决定离开香港,于1月31日清晨6时12分乘QF29航班飞往英国伦敦。当地时间2月1日18时12分,因为没有事先办理入境预约,且未出示返程机票,被英国移民当局判定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入境,递解回港。由于胡星未能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香港入境事务处也拒绝他再次入港。无可奈何的胡星只好狼狈地再次飞往新加坡。
二、追捕引渡遇难题
此时,以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蒋平为组长的追捕工作组也密切关注着胡星的行踪,很快他们得到胡星潜藏在新加坡的情报,但要去新加坡追缉却面临着诸多困难。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即便到了新加坡也难以开展工作。
公安部刑侦局负责人与新加坡警察局高层通话,对方仍不肯松口。公安部刑侦局行动处处长卢保良通过外交部请求我驻新加坡大使馆支持。同时,专案组查阅和准备了国际遣返的有关资料,把胡星的犯罪事实、通缉令、逮捕令等相关资料翻译成英文,在委托云南省司法厅涉外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同时,一直寻找案件突破口。胡星非法使用胡波护照这一事实,应该是一个关键。经过多方协调,瑙鲁驻泰国总领事向新加坡移民局提交了一份外交公函,称胡星是中国政府通缉的疑犯,所持瑙鲁护照为他人护照,如果任何人持上述护照来新加坡,请立即通知,瑙鲁警方将逮捕该犯。
2月13日,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向公安部发函,同意正式派员到新加坡处理胡星出逃的事件。
2月15日凌晨,追捕组抵达新加坡。没有想到的是,新加坡警方避而不见。经过大使馆一天的斡旋,新加坡警察局同意第二天上午双方面谈。
三、心理防线被炸开
这是一场异常艰苦的谈判。中方据理力争,而对方也寸步不让。就在追捕组与新加坡警察谈判的同时,云南警方对胡星的监控显示,胡星有要“动”的迹象。2月17日,中国农历大年三十,昆明传来消息,胡星马上要离开新加坡。追捕组紧急商量:不能让他离开新加坡,然后找胡星谈,打消他继续逃亡的念头。17日12时57分,蒋平拨通了胡星的手机。蒋平告诉胡星,他的周围是新加坡警察,外围是云南省公安厅追捕组,现在只要他离开房门,就会因为非法持有他人护照被新加坡警察逮捕!根据新加坡法律,胡星会被处以两次鞭刑和3个月的拘禁,然后移交中国警方处理。蒋平又说,如果愿意跟我们回去,出逃这一情节的责任,可以不追究。这个电话就像一枚炸弹,将胡星的心理防线炸开一道溃口。
等了10多分钟,胡星终于同意回国。在《自愿回国申请书》上,胡星写下:“我是中国公民,我自愿要求回国。”下午4时30分,与新加坡警察交割完毕。2月18日凌晨,追捕组带着胡星登上中国航班。
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作出重要批示:“云南省委、省纪委工作得力,公安部门的同志有功,应予以有关同志表彰。”这是一次成功的跨国追捕。
四、中美交接余振东
镜头切回去年3月31日。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信贷部副部长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这一案件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它也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
余振东等人出逃的当天,即2001年10月15日,国内检察机关便立案侦查,并通过最高检察院商请公安部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美方给予了非常积极的回应。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落网。
中方获悉余振东被美国联邦检察机关逮捕的消息后,即派出工作组与美方进行沟通。中方承诺,只要能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受审,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为了顺利实现遣返,中方有10个部委参与了其中的工作,司法部、公安部、外交部和驻美使馆等都在关键时刻推动了案件的进程。在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中,中方官员曾经多次会见余本人并当面向他保证不违反协议。其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数次与余振东面对面,奉劝余接受控辩交易。2004年2月下旬,余振东终于在控辩交易上签了字并向美国内华达州法院递交了《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国所犯的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
毫无疑问,胡星、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
贪官外逃呈现新特点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新特点进行分析时指出:案件性质上,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发案单位多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涉案金额巨大;出逃地区比较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且事前往往经过长期准备,并将大量赃款转移境外之后再实施外逃。
俗话说,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建设部监察局有调研报告表明,从七年前河南交通厅长的落马开始,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安徽、江苏、浙江等十几个省市区的交通厅厅局长在公路建设工程中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刑。而其中最著名的当数逃亡斐济后又被引渡回国的卢万里。
交通部门之所以会成为外逃贪官的一个重灾区,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郝银飞认为,第一点就是这些厅局长本身个人素质有瑕疵,不能够自律;第二点是在内部监督机制上,还有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使这些人有空子可钻;第三个就是在制度设计上,有些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交通部门又是一个资金密集、项目密集、权利集中的地方。一旦在油水多的地方容易滑倒,站起来也很难,所以这个部门就很容易成为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地方。
此外,银行、建设、电力也是外逃贪官集中的领域。如银行领域除了余振东,2005年春节前还爆发了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数亿元巨款外逃事件。再如建筑领域,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2003年4月28日出逃美国,带走了约两亿元人民币。
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及其他犯罪分子潜逃境外提供了条件。
据不完全统计,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除沿海发达地区,云南、广西等西南边疆省份,也成为外逃贪官的首选之地。
云南是我国民族成分最复杂、跨境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自治地方最多的边疆省份。全省边境线长达4060公里,占我国陆地边境线的五分之一。沿边有10个国家级口岸、10个省级口岸、20多条出境公路、93条边贸通道,山间小路、便道更是难以计数。特殊的地理位置为贪官外逃提供了便利条件。
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透露,从云南外逃的贪官大概有4种潜逃路线: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一些弄不到直接前往西方国家证件的,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不起眼的、法制不健全的小国暂作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民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不过,针对贪官的潜逃路线,云南省检察院已经拉起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设在昆明,对省外潜逃至昆明并企图通过云南省边境出境的嫌疑人,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堵截在第一落点。第二道防线设在边境所在州、市的机场或公路。云南省是我国具有高等级民用机场最多的省份之一,全国141个通航机场云南省就占11个,但昆明通往各地州市的公路仅有一条。因此,在机场或公路沿线设卡堵截,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外逃。第三道防线是边境口岸。
“对已潜逃至边境的犯罪嫌疑人,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尽量在境内将其堵获。”云南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亚锋如是说。
从源头堵截贪官外逃
贪官外逃一般要经过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或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等一系列过程,准备时间长,设计巧妙。我们明晰了这些贪官的出逃路线图,就可以从其路线图入手,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堵截他们的行动链和资金流向,则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有效的方式防止腐败滋生和蔓延。
很多反腐专家就曾经指出,打击外逃贪官首先要从国内入手,创新制度,强化监督,堵塞管理漏洞,扎紧篱笆,从源头上切断贪官外逃之路。
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权威性且落到实处。从我国反腐败的经验教训来看,不少贪官污吏在长达数年乃至十多年的腐败中,积累了大量的赃款,由于没有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这些财产被陆续转移到国外,有的被这些贪官污吏挥霍殆尽。司法机关虽然依照刑法严厉惩治了这些犯罪分子,但由此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为此,亟待通过立法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官员财产“晒太阳”。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权钱交易和鲸吞暴富。银行、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之所以成了外逃贪官集中的领域,就与权力过度集中、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直接相关。曾任香港律师会会长的全国政协常委刘汉铨说,香港的廉政法律条文非常严格、细密,就连公务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借钱都写得清清楚楚。反观我们的法规,则既疏又漏。
强化金融监督,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一些外逃贪官利用经手和管理巨额资金及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内外勾结,将其监管的巨额资金提现,或者分批转汇境外后潜逃。
强化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出入境管理。有关方面应保持足够警惕,不仅要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对其家属子女出国经商、留学、移民等亦要实行严格的控制。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臻认为,“严打不如严管”,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是使中国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迈出了新步伐。
事实上,北京从几年前开始实施“阳光政策”,在全国首次将建房、买房、子女结婚、出国等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范围,以促进反腐倡廉。目前,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也陆续出台约束官员言行作风的政策。
此前,上海等一些地方已试点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的申报制度。中国还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
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流。李玉臻认为,对于逃往海外的贪官来说,金钱是他们的“生命线”,应该禁止中国企业与外逃贪官及其亲属子女做生意,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财务往来。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包括企业间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也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试图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
9月13日,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揭牌,无疑对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是一个好消息。首任局长马馼指出,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让外逃贪官没有避风港
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表明中国正在加速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此前的2006年4月,中国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和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亚历山大·唐纳分别代表本国在堪培拉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同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于2006年2月12日对中国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当按照《公约》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同时,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克服困难,对境外追逃实施了多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如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固定联系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司法协助内容已发展为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作为国际大都市,上海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司法协助及港澳地区个案协查57件,追捕潜逃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5名,涉及金额4254万余元人民币,其中经追捕后自首或投案的有3名。同时每年接待国际司法交流合作20多批,成功地协助最高检察院在上海举办亚洲预防犯罪基金年会、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会议等高层次国际会议,国际检察交流合作水平不断提高。
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检察机关已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204名,其中包括潜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34名。
针对跨国(境)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不断加大国际执法合作力度,与国(境)外警方、执法部门在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追赃缉捕、对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资产返还的依据、返还的条件和方式以及其他方面的安排等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框架。对于那些“久追不回”的外逃贪官,应利用《公约》对腐败犯罪资产的追回与返还机制,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有效打击腐败犯罪。有些专家建议实行“缺席审判”。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外逃贪官”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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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香港廉署向前香港“四大探长”之一的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无疑是一种启示。韩森当初逃到加拿大,1976年被香港通缉,但韩森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但在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6年5月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追回过亿资产。
这种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高山、赖昌星等人遣返回国仍存变数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以缺席判决,并通过法律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向外逃巨贪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孳息的权利。这样一来,高山也好、赖昌星也罢,就算他们在加拿大再“赖”上一段时间、哪怕在“引渡聆讯”中“胜诉”,也必将“惶惶不可终生”、或者落得个“死后也不得安生”的可耻下场。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执法有疆域,犯罪无国界。公安部和我国其他执法部门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行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表示,“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的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其缉拿归案。尽管罪与法可能是一场没有尽头的较量,但正义会在较量中占据上风。”■
编辑: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