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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建立,我国逐渐摆脱了计划经济时代的购买方式。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进行自由的交易和竞争,随着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换的频繁,二者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纠纷,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本文首先分析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和特征,其次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定位,最后对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法 本质和特征 定位
作者简介:刘伟,山东省烟台市业达公证处,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13-02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的便利,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进行自由的消费,但是自由消费的同时也会和经营者产生诸多的纠纷,这就需要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驾护航,让消费者在自由消费的同时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换。
一、 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经济行为逐渐的频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的购买热情逐渐的高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矛盾逐渐的凸显,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十分的明显。
一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者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随着消费者消费形式的多样和消费种类的多元,消费者会不可避免的受到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欺骗,消费者和生产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利益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就将消费者和销售者置于平等的地位中。当消费者遭遇购买纠纷时可以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合法权益的获取。
二是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具体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到切实的保障。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是相互对立的,因此要滿足消费者的基本的权益就要规定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法律依据,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
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就要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因此长久以来人们纠结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将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经济法进行对比,定位为民法的范畴和经济法的范畴,但实上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与经济法有存在一定的差别。
消费者保护法在成立的初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逐渐从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转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倾斜。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不适用于民法这一定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因为交换而联系在一起,二者看似是经济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我国的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换行为不能严格的遵循经济法,必须充分考虑到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因此不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 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
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中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消费者保护法既不能划分到民法的范畴也不能划分到经济法的范畴,更不能划分到和消费者保护法毫不相关的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因此需要将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单独的立法,毕竟法律的定位并不重要,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只能对法律的裁决提供参考,能够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一)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
消费者和民法的确有着深厚的渊源,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中一直有人主张将消费者保护法定位为民法。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一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同时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利益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私人的利益,区别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将消费者保护法划分为民法更加合理。但是随着人们消费行为的拓展和消费种类的增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同时不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花样繁多,这就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走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更多的解释,也对经营者的义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随着消费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逐渐倾斜向消费者单方。不适用于民法的范畴,也不适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消费者保护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不可否认消费者保护法涉及诸多的经济利益,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并不能将消费者保护法划分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是公司法,因此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是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的支持,保护公司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和经济纠纷的裁决和消费者保护法是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法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依据对消费者侵害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解决。同时消费者保护法还存在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这一专门的机构,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纠纷进行处理。
(三)消费者保护法和刑法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当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不发侵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需要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刑罚。因此要参考刑法的相关处罚依据,特别是食品药品等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行为,一旦出现情节严重的侵害后果,要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刑罚处罚。消费者保护法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与消费者相关,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通过刑法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实现对消费者的合法保护,也确保消费者保护法的合理定位。
(四)消费者保护法和行政法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行政部门的参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落实需要工商、税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参与。消费者的行为基本上与每一个行业都有密切关系,无论是工商、还是食品监督,都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将行政机关纳入到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过程中,能够更具针对性,并丰富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密切,但是并不能单纯的将消费者保护法列入任何一种法律中,随着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将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体系完善,内容丰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也会更加的完善。一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不断的丰富,特别是以网上购物等新的消费行为的出现,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也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以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不仅包括消费者合同法和消费者政策法,还包括消费者安全法,因此要注重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独立发展,相互借鉴
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不需要进行刻板的定位,但是要借鉴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程序,促进消费者保护法发展的完善。一是消费者保护法要独立的发展,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的目的。二是消费者保护法要借鉴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优势,不断促进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哪一种发展方式,都应当保证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及定位都能够獨立于其他法律条规之外,从而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同时,消费者保护法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相结合,针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条规进行合理制定,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律水平的提升,也不断强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其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保护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地位逐渐的彰显,因此要在研究消费者保护法定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丰富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此外,针对当前市场的动态发展情况,政府应当就消费者保护法不断改革和完善,以更好的符合时代发展需求,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马晓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学理论.2012(33) .
[2] 王念.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科技创业月刊. 2012(01) .
[3] 侯先锋.论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4] 王娟.论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5).
[5] 丁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前瞻.理论月刊.2009(8).
[6] 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 2011(3).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法 本质和特征 定位
作者简介:刘伟,山东省烟台市业达公证处,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13-02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的便利,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进行自由的消费,但是自由消费的同时也会和经营者产生诸多的纠纷,这就需要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驾护航,让消费者在自由消费的同时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换。
一、 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征
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经济行为逐渐的频繁,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的购买热情逐渐的高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矛盾逐渐的凸显,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十分的明显。
一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消费者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随着消费者消费形式的多样和消费种类的多元,消费者会不可避免的受到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欺骗,消费者和生产者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在利益纠纷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保护法的出台就将消费者和销售者置于平等的地位中。当消费者遭遇购买纠纷时可以通过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合法权益的获取。
二是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具体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到切实的保障。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销售者和生产者不得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是相互对立的,因此要滿足消费者的基本的权益就要规定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法律依据,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
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就要研究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因此长久以来人们纠结于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将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经济法进行对比,定位为民法的范畴和经济法的范畴,但实上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与经济法有存在一定的差别。
消费者保护法在成立的初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逐渐从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平等地位转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倾斜。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不适用于民法这一定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因为交换而联系在一起,二者看似是经济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我国的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交换行为不能严格的遵循经济法,必须充分考虑到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因此不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 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
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本质中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消费者保护法既不能划分到民法的范畴也不能划分到经济法的范畴,更不能划分到和消费者保护法毫不相关的刑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因此需要将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单独的立法,毕竟法律的定位并不重要,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只能对法律的裁决提供参考,能够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最终目的。
(一)消费者保护法和民法的关系
消费者和民法的确有着深厚的渊源,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中一直有人主张将消费者保护法定位为民法。认为消费者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一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同时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利益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属于私人的利益,区别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将消费者保护法划分为民法更加合理。但是随着人们消费行为的拓展和消费种类的增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同时不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花样繁多,这就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走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做出了更多的解释,也对经营者的义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随着消费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逐渐倾斜向消费者单方。不适用于民法的范畴,也不适用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消费者保护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不可否认消费者保护法涉及诸多的经济利益,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到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并不能将消费者保护法划分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我国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是公司法,因此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是对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的支持,保护公司等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归属和经济纠纷的裁决和消费者保护法是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法注重对消费者的保护,依据对消费者侵害的不同,进行不同程度的解决。同时消费者保护法还存在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这一专门的机构,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纠纷进行处理。
(三)消费者保护法和刑法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当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不发侵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需要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刑罚。因此要参考刑法的相关处罚依据,特别是食品药品等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行为,一旦出现情节严重的侵害后果,要对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刑罚处罚。消费者保护法属于法律的一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与消费者相关,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通过刑法才能够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实现对消费者的合法保护,也确保消费者保护法的合理定位。
(四)消费者保护法和行政法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行政部门的参与,消费者保护法的落实需要工商、税务、食品药品检验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参与。消费者的行为基本上与每一个行业都有密切关系,无论是工商、还是食品监督,都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将行政机关纳入到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过程中,能够更具针对性,并丰富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消费者保护法的定位和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密切,但是并不能单纯的将消费者保护法列入任何一种法律中,随着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将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体系完善,内容丰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也会更加的完善。一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不断的丰富,特别是以网上购物等新的消费行为的出现,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也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以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完善,消费者保护法不仅包括消费者合同法和消费者政策法,还包括消费者安全法,因此要注重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独立发展,相互借鉴
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不需要进行刻板的定位,但是要借鉴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程序,促进消费者保护法发展的完善。一是消费者保护法要独立的发展,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的目的。二是消费者保护法要借鉴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优势,不断促进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哪一种发展方式,都应当保证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及定位都能够獨立于其他法律条规之外,从而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同时,消费者保护法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相结合,针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条规进行合理制定,以实现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更好的推动我国法律水平的提升,也不断强化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其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保护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地位逐渐的彰显,因此要在研究消费者保护法定位的基础上对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进行探讨,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丰富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此外,针对当前市场的动态发展情况,政府应当就消费者保护法不断改革和完善,以更好的符合时代发展需求,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马晓春.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问题.学理论.2012(33) .
[2] 王念.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科技创业月刊. 2012(01) .
[3] 侯先锋.论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4] 王娟.论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构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5).
[5] 丁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前瞻.理论月刊.2009(8).
[6] 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 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