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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实际问题,企业避税是主动的、大面积的、普遍性行为;税务机关反避税是被动的、小范围的、特殊性行为,依靠税务稽查人员在繁重的日常稽查任务中抽出更多的时间去从事复杂的反避税稽查和调整,往往"力不从心"。如果能够把防范企业避税的有关措施提前到"征收审计"环节,则使税务机关多了一些主动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在审汁、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