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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集体私分国资事件屡有发生的原因
●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实际虚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起诉人”的实际虚位
●出资人职能不到位,企业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粤海铁路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事件发人深省,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让人痛心。痛定思痛,从源头采取措施,才是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根本。为此,本刊记者特采访了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汪康懋,请他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点穴”。
记者:私分国有资产,把国有资金当奖金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这在国有企业中已屡有发生,粤海铁路公司集体私分巨额国有资产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您以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汪康懋:据我所知,“粤海”并非单独事件,正如你所说,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比较普遍,这种腐败,目前有上升趋势。我以为,从直接的原因上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此类事件屡有发生的原因。比如说,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大多是从旧体制中走过来的。企业虽然改制、改革了,但旧的管理方式、观念还没有改。股东會、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监管不力,或者根本就形同虚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间也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这些都是导致腐败的原因。
体制上的混乱,很容易导致业务管理上的混乱,比如说会出现利用合同犯罪、不公平的幕后交易、虚假招标等等。因为有“空子”可钻,各利益单位间很容易相互勾结,达成“同盟”,弄虚作假,给监管和查实带来困难。
记者:虽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触目惊心,但真正以“私分国家财产罪”查实的案件屈指可数。据了解,涉及此类事件的职工对审计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一些人甚至认为原粤海公司总经理唐建伟为此蹲9年监狱“冤”了。
汪康懋:目前因集体私分而流失的国有资产已超过贪污受贿造成的资金流失,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其他腐败,但为什么这类贪污腐败不容易被查证?公民的认识是个问题,法律、规章上是否也存在一些难以厘清的“边缘化”问题?我不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因此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我以为,造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息息相关。
在国有企业或国家建设项目单位,董事长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代为管理、使用国有资产。他们一旦品德缺失、心术不正,就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行为,此所谓“家贼难防”。国有企业现行机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实际虚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起诉人”的实际虚位。也就是说没有人能真正站出来为国有资产说话,没有人能真正为国有资产的私分充当“起诉人”。一些单位内部虽然也设有纪检部门,但这些部门的职工也是既得利益者,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几近瘫痪。这样,外部审计和检察部门单方面的调查取证必然会困难重重。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因为企业内部职工人人受益。一些人认为,“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其实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思想,一种危害极大的损公肥私观念,不符合法制社会的道德准则,将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伤害。
记者:如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近几年来经济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学者、专家纷纷为此献言献策。作为一名金融管理学者,您对此有什么特别的建议?
汪康懋:一般来说,政府职能转变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导向性、制约性和主动性。企业不脱钩,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就不可能停止,但脱钩以后,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不到位,企业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即个别总裁独揽大权)的局面,国家委派的监事们由于不了解经营,无法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国有资产就有流失的危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说政府“控股”职能到位的进程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该超脱的没有超脱,该接轨的没有接轨,该到位的没有到位,一句话,部级国企之上没有“老板”。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觉得成立国家控股公司将有特别现实的意义。我所说的国家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商业实体,它将代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其出资者权力。它是理顺国有产权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组建与发展国家控股公司,对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如何令政府既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又使得其作为出资人的控股职能到位,建立国家控股公司应该是一个可行的办法。通过设立国家控股公司,政府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行政上,行使其行政职能,而将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国家控股公司,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能。
记者:您给“国家控股公司”勾勒了一个诱人的体制前景,希望您能给我们的读者描述一下您理想中的这一公司所具备的功能,以及所承担的职责。
汪康懋:谢谢。很愿意借此机会表述我的观点。我对国家控股公司的职能定位是:它是我国200多家部级大型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母体;可以成为财政部的“定期账户”,国家的主要财富积累应通过国家控股公司来实现,成为国家级的资本运作实体;成为国企国际资本运作的一个载体。
根据“十六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神,中央政府只需通过中央国有控股公司来经营部级国企,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来经营其余国有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国有控股公司则又通过董事会的两个主要部门——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来管理及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执行委员会负责检查所有国有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事项,同时在财政权限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决策;财务委员会主要监督整个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
国家控股公司结构中的政府职责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而存在,政府是国家控股公司的最大股东,具有监管权力,对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免权,对下属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审定权,对重大投资项目具有审批权和财务报告的审核权等。政府可以直接派官员或公开招聘富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国家控股公司作为董事。此外,除了保留审核审批权外,政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国家控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调查。这样,在恰当的方式和强有力的监管下,国有资产不但不会流失,反而可能会呈几何级数增长。
●国有企业出资人的实际虚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起诉人”的实际虚位
●出资人职能不到位,企业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粤海铁路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事件发人深省,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让人痛心。痛定思痛,从源头采取措施,才是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根本。为此,本刊记者特采访了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汪康懋,请他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点穴”。
记者:私分国有资产,把国有资金当奖金福利发给单位职工,这在国有企业中已屡有发生,粤海铁路公司集体私分巨额国有资产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您以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汪康懋:据我所知,“粤海”并非单独事件,正如你所说,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比较普遍,这种腐败,目前有上升趋势。我以为,从直接的原因上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此类事件屡有发生的原因。比如说,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大多是从旧体制中走过来的。企业虽然改制、改革了,但旧的管理方式、观念还没有改。股东會、董事会对公司运作监管不力,或者根本就形同虚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三者间也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这些都是导致腐败的原因。
体制上的混乱,很容易导致业务管理上的混乱,比如说会出现利用合同犯罪、不公平的幕后交易、虚假招标等等。因为有“空子”可钻,各利益单位间很容易相互勾结,达成“同盟”,弄虚作假,给监管和查实带来困难。
记者:虽然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触目惊心,但真正以“私分国家财产罪”查实的案件屈指可数。据了解,涉及此类事件的职工对审计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一些人甚至认为原粤海公司总经理唐建伟为此蹲9年监狱“冤”了。
汪康懋:目前因集体私分而流失的国有资产已超过贪污受贿造成的资金流失,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其他腐败,但为什么这类贪污腐败不容易被查证?公民的认识是个问题,法律、规章上是否也存在一些难以厘清的“边缘化”问题?我不是研究法律问题的,因此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但是,我以为,造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息息相关。
在国有企业或国家建设项目单位,董事长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代为管理、使用国有资产。他们一旦品德缺失、心术不正,就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行为,此所谓“家贼难防”。国有企业现行机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实际虚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起诉人”的实际虚位。也就是说没有人能真正站出来为国有资产说话,没有人能真正为国有资产的私分充当“起诉人”。一些单位内部虽然也设有纪检部门,但这些部门的职工也是既得利益者,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几近瘫痪。这样,外部审计和检察部门单方面的调查取证必然会困难重重。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有相当的“群众基础”,因为企业内部职工人人受益。一些人认为,“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其实这是一种非常短视的思想,一种危害极大的损公肥私观念,不符合法制社会的道德准则,将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伤害。
记者:如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近几年来经济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学者、专家纷纷为此献言献策。作为一名金融管理学者,您对此有什么特别的建议?
汪康懋:一般来说,政府职能转变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导向性、制约性和主动性。企业不脱钩,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就不可能停止,但脱钩以后,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不到位,企业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即个别总裁独揽大权)的局面,国家委派的监事们由于不了解经营,无法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国有资产就有流失的危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说政府“控股”职能到位的进程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该超脱的没有超脱,该接轨的没有接轨,该到位的没有到位,一句话,部级国企之上没有“老板”。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觉得成立国家控股公司将有特别现实的意义。我所说的国家控股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商业实体,它将代表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其出资者权力。它是理顺国有产权管理体系的核心环节。组建与发展国家控股公司,对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如何令政府既不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又使得其作为出资人的控股职能到位,建立国家控股公司应该是一个可行的办法。通过设立国家控股公司,政府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行政上,行使其行政职能,而将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国家控股公司,政府只行使监督职能。
记者:您给“国家控股公司”勾勒了一个诱人的体制前景,希望您能给我们的读者描述一下您理想中的这一公司所具备的功能,以及所承担的职责。
汪康懋:谢谢。很愿意借此机会表述我的观点。我对国家控股公司的职能定位是:它是我国200多家部级大型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和母体;可以成为财政部的“定期账户”,国家的主要财富积累应通过国家控股公司来实现,成为国家级的资本运作实体;成为国企国际资本运作的一个载体。
根据“十六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精神,中央政府只需通过中央国有控股公司来经营部级国企,而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来经营其余国有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国有控股公司则又通过董事会的两个主要部门——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来管理及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执行委员会负责检查所有国有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事项,同时在财政权限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决策;财务委员会主要监督整个控股公司的财务活动。
国家控股公司结构中的政府职责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而存在,政府是国家控股公司的最大股东,具有监管权力,对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免权,对下属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审定权,对重大投资项目具有审批权和财务报告的审核权等。政府可以直接派官员或公开招聘富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进入国家控股公司作为董事。此外,除了保留审核审批权外,政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国家控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调查。这样,在恰当的方式和强有力的监管下,国有资产不但不会流失,反而可能会呈几何级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