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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現
上海的倪先生以公司名義在微信上和廣東東莞一家公司談生意,訂了6000個水滴標(即掛在紅酒瓶上的一種酒標),支付了3萬元(人民幣,下同),收貨後,剩下的7.5萬元卻遲遲不肯支付。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自貿區法庭審理後,日前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倪先生的公司應該支付欠款。
2015年4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電科技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號(微信頭像照片顯示為上海某實業公司字樣)發送了水滴標照片2份和報價單1份,協商水滴標採購事宜。
當年4月15日,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成立,倪先生是實業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4月17日,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實業公司向光電科技公司採購水滴標6000只。隨後,實業公司轉賬支付3.1萬元到給光電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萬元,其餘1000元系支付之前業務的打樣費,並向光電科技公司明確了收貨人。5月12日,光電科技公司按約將貨物發往上述地址。然而,實業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剩餘貨款7.5萬元。光電科技公司因此向浦東法院起訴。
但實業公司辯稱,涉案業務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倪先生個人與光電科技公司之間發生的買賣業務,與實業公司無關。光電科技公司訴稱雙方確定涉案業務的時間為2015年4月9日,但被告於2015年4月15日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此外,倪先生還說,收到的水滴標存在品質問題,其中300個開關失靈、5700個底座印刷的名稱與水滴標名稱不相符;且光電科技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把貨物發至山東客戶處,導致該客戶拒付貨款至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光電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件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協商水滴標採購事宜、轉賬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光電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圖、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物流單和網上查詢單等電子證據被法院採納。
根據光電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圖及倪先生到庭確認其所用的微信號碼,法院認為,倪先生在實業公司成立前後,即2015年4月9日和4月17日,均以頭像為其公司名稱的微信號與光電科技公司協商涉案業務。顯然,倪先生以實業公司名義與光電科技公司約定了具體採購事宜,而且倪先生確實是實業公司的股東兼任法定代表人,審理中倪先生也承認,該批貨物系轉售山東客戶而不是自己使用,因此,法院對實業公司主張涉案業務的採購方為倪先生個人的意見不予採信。
此外,倪先生稱水滴標有品質問題,但並無證據證明曾就品質瑕疵向光電科技公司提出過異議。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實業公司應該支付欠款的一審判決。
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適用消保法
現在,在微信裡購物、尤其是私人交易時,大多是顧客先給賣家打錢,賣家再安排發貨,至於是不是按時發貨、品質怎麼樣,只能全憑信任。
例如,消費者張小姐不久前從一個微信賣家那裏買了手機流量,20元500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付錢後,對方先是沒有回應,後來乾脆將她拉黑,流量也沒了著落。更難辦的是,張小姐沒有保存聊天記錄,也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無法維權。
張小姐的遭遇可能只是微信購物無法維權的一個縮影。目前,微信購物引發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些糾紛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備受關注。
近日,甘肅省工商局發佈了一份報告。該報告認為「微信購物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引發廣泛關注。有消費者質疑,按照這份報告的說法,「我在微信裏消費,就不算消費者,權益就不受保護了?」
之後,甘肅省工商局法規處副處長魏義銘進一步解讀說,對於微信上的多種買賣形式要區分看待。第一種是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適用消保法來調整和規範。第二種是通過公眾號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銷產品或者進行交易的行銷行為,應當屬於消保法調整的範圍。第三種是取得合法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微信進行交易應當屬於消保法調整的範圍。第四種是在取得合法資格的微店,也就是所謂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應當屬於消法調整的範圍。
「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的交易,交易的對象為特定對象,屬於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以適用消保法來調整和規範,應當屬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的範疇。」魏義銘說。
微信購物可適用合同法等法律
據悉,到目前為止,類似的屬於個人之間的微信購物糾紛案件,法院方面暫未遇到。法院表示,「個體戶」微商在微信上不需要實名註冊認證,不確定性很多,適用何種法律來判定糾紛,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曾為上海市消保委代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憲認為,和需要通過正規網路交易平台進行的網購不同,個人通過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務,只需要註冊一個微信帳號,無須實名制和辦理相關證件就可開張,消費者無法準確得知賣方的資訊,「由於大多數消費者不能確定賣家真實資訊、無法提供相應的消費憑證,所以消費者如果到消保委去投訴微商往往也無法受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不過,他指出,不管微商是否是個人,只要消費者與微商之間發生了交易,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一種合同關係。「他報價,我需要,我付錢,他給我東西,就是合同行為了。」江憲認為,微信購物並不是無法可管的真空地帶,發生糾紛可以適用合同法等法律解決,前提是能夠確定賣家主體是誰。
「如果發生了交易行為,付了錢之後,賣家不發貨,還能以詐騙行為來定性,這就又構成了刑事案件。」江憲也表示,微信購物目前確實是一種比較模糊的地帶,政府如何監管,確實給行政執法部門提出了一定的挑戰。
微信平台應盡到義務
對此,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則表示,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社交領地,政府部門在監管方面有障礙,「公權力是不能隨意侵入私權力的,如果在私人朋友圈賣東西,政府部門即使要調查取證,沒有正當理由的,依然不能侵入私人領域。」
因此,他認為,消費者在微信購物遇到問題的時候,首先還是應該找商家進行協商,誰銷售誰負責。與此同時,消費者在進行微信購物的時候,也應該明確自己購物所需要承擔的風險。「作為成年人,你應該清楚微信購物是沒有具體消費保障的,如果東西異常便宜,那就要考慮下商品是不是有問題。如果真的遇到問題,消費者應該清楚自己會否發生損失。」他說。
劉春泉還認為,作為微信運營的平台方,對於消費者購物糾紛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我覺得平台應該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比如微信朋友圈裏不能買賣槍支彈藥毒品。平台對銷售行為不承擔直接的銷售責任,但是一旦發生問題,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於平台的責任,騰訊公司的微信團隊負責人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微信上常見的售賣行為和交易,事實上並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個應用借助微信實現的擴展。」
該負責人表示,用戶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規;對於違反相關法律和微信用戶協議的行為,微信會聯合權益人進行堅決打擊。用戶如果在使用微信過程中遇到侵權,可以通過微信的舉報入口進行舉報。
上海的倪先生以公司名義在微信上和廣東東莞一家公司談生意,訂了6000個水滴標(即掛在紅酒瓶上的一種酒標),支付了3萬元(人民幣,下同),收貨後,剩下的7.5萬元卻遲遲不肯支付。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自貿區法庭審理後,日前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倪先生的公司應該支付欠款。
2015年4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光電科技公司)向倪先生的微信號(微信頭像照片顯示為上海某實業公司字樣)發送了水滴標照片2份和報價單1份,協商水滴標採購事宜。
當年4月15日,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實業公司)成立,倪先生是實業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4月17日,雙方通過微信約定,實業公司向光電科技公司採購水滴標6000只。隨後,實業公司轉賬支付3.1萬元到給光電科技公司,其中包含定金3萬元,其餘1000元系支付之前業務的打樣費,並向光電科技公司明確了收貨人。5月12日,光電科技公司按約將貨物發往上述地址。然而,實業公司一直沒有支付剩餘貨款7.5萬元。光電科技公司因此向浦東法院起訴。
但實業公司辯稱,涉案業務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倪先生個人與光電科技公司之間發生的買賣業務,與實業公司無關。光電科技公司訴稱雙方確定涉案業務的時間為2015年4月9日,但被告於2015年4月15日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此外,倪先生還說,收到的水滴標存在品質問題,其中300個開關失靈、5700個底座印刷的名稱與水滴標名稱不相符;且光電科技公司未經同意,擅自把貨物發至山東客戶處,導致該客戶拒付貨款至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光電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件中,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協商水滴標採購事宜、轉賬等均在微信上完成。光電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圖、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物流單和網上查詢單等電子證據被法院採納。
根據光電科技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圖及倪先生到庭確認其所用的微信號碼,法院認為,倪先生在實業公司成立前後,即2015年4月9日和4月17日,均以頭像為其公司名稱的微信號與光電科技公司協商涉案業務。顯然,倪先生以實業公司名義與光電科技公司約定了具體採購事宜,而且倪先生確實是實業公司的股東兼任法定代表人,審理中倪先生也承認,該批貨物系轉售山東客戶而不是自己使用,因此,法院對實業公司主張涉案業務的採購方為倪先生個人的意見不予採信。
此外,倪先生稱水滴標有品質問題,但並無證據證明曾就品質瑕疵向光電科技公司提出過異議。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實業公司應該支付欠款的一審判決。
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適用消保法
現在,在微信裡購物、尤其是私人交易時,大多是顧客先給賣家打錢,賣家再安排發貨,至於是不是按時發貨、品質怎麼樣,只能全憑信任。
例如,消費者張小姐不久前從一個微信賣家那裏買了手機流量,20元500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付錢後,對方先是沒有回應,後來乾脆將她拉黑,流量也沒了著落。更難辦的是,張小姐沒有保存聊天記錄,也不知道對方的真實身份,無法維權。
張小姐的遭遇可能只是微信購物無法維權的一個縮影。目前,微信購物引發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些糾紛如何在法律上定性備受關注。
近日,甘肅省工商局發佈了一份報告。該報告認為「微信購物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建議消費者通過司法途徑處理」,引發廣泛關注。有消費者質疑,按照這份報告的說法,「我在微信裏消費,就不算消費者,權益就不受保護了?」
之後,甘肅省工商局法規處副處長魏義銘進一步解讀說,對於微信上的多種買賣形式要區分看待。第一種是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交易,不適用消保法來調整和規範。第二種是通過公眾號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銷產品或者進行交易的行銷行為,應當屬於消保法調整的範圍。第三種是取得合法資格的市場主體,通過微信進行交易應當屬於消保法調整的範圍。第四種是在取得合法資格的微店,也就是所謂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應當屬於消法調整的範圍。
「通過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進行的交易,交易的對象為特定對象,屬於個人之間的私人交易,難以適用消保法來調整和規範,應當屬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的範疇。」魏義銘說。
微信購物可適用合同法等法律
據悉,到目前為止,類似的屬於個人之間的微信購物糾紛案件,法院方面暫未遇到。法院表示,「個體戶」微商在微信上不需要實名註冊認證,不確定性很多,適用何種法律來判定糾紛,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曾為上海市消保委代理公益訴訟案件的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憲認為,和需要通過正規網路交易平台進行的網購不同,個人通過微信出售商品或服務,只需要註冊一個微信帳號,無須實名制和辦理相關證件就可開張,消費者無法準確得知賣方的資訊,「由於大多數消費者不能確定賣家真實資訊、無法提供相應的消費憑證,所以消費者如果到消保委去投訴微商往往也無法受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
不過,他指出,不管微商是否是個人,只要消費者與微商之間發生了交易,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一種合同關係。「他報價,我需要,我付錢,他給我東西,就是合同行為了。」江憲認為,微信購物並不是無法可管的真空地帶,發生糾紛可以適用合同法等法律解決,前提是能夠確定賣家主體是誰。
「如果發生了交易行為,付了錢之後,賣家不發貨,還能以詐騙行為來定性,這就又構成了刑事案件。」江憲也表示,微信購物目前確實是一種比較模糊的地帶,政府如何監管,確實給行政執法部門提出了一定的挑戰。
微信平台應盡到義務
對此,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則表示,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社交領地,政府部門在監管方面有障礙,「公權力是不能隨意侵入私權力的,如果在私人朋友圈賣東西,政府部門即使要調查取證,沒有正當理由的,依然不能侵入私人領域。」
因此,他認為,消費者在微信購物遇到問題的時候,首先還是應該找商家進行協商,誰銷售誰負責。與此同時,消費者在進行微信購物的時候,也應該明確自己購物所需要承擔的風險。「作為成年人,你應該清楚微信購物是沒有具體消費保障的,如果東西異常便宜,那就要考慮下商品是不是有問題。如果真的遇到問題,消費者應該清楚自己會否發生損失。」他說。
劉春泉還認為,作為微信運營的平台方,對於消費者購物糾紛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我覺得平台應該盡到合理審慎的義務,比如微信朋友圈裏不能買賣槍支彈藥毒品。平台對銷售行為不承擔直接的銷售責任,但是一旦發生問題,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對於平台的責任,騰訊公司的微信團隊負責人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微信上常見的售賣行為和交易,事實上並不是在微信平台本身完成的,而是各個應用借助微信實現的擴展。」
該負責人表示,用戶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規;對於違反相關法律和微信用戶協議的行為,微信會聯合權益人進行堅決打擊。用戶如果在使用微信過程中遇到侵權,可以通過微信的舉報入口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