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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国家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新兴的公众投资手段,一些不法分子乘势利用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国范围内各种网贷平台因无法偿还投资人投资款而被查处、关闭的事件屡见不鲜。今年海门市院办理了一起“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虽然因控制打击面、证据收集等多种因素影响,未将本地相关涉案人员入罪,但本案系全国性案件,涉案数额及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均特别巨大,可谓后果严重,影响深远,且同类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亟待引起重视。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非法集资 打击
作者简介:万其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79
一、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一)精心策划骗局,组织体系完善
“e租宝”是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打造的,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通过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贷平台(www.ezubo.com)发布投资信息,由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代销各款产品。“e租宝”在组织架构上有研发、宣传、推销等专门部门,在人员管理上有营销人员到团队经理、地区经理、大区经理等严密分工和职级、待遇、晋职晋岗的详细规定,组织体系较为完备。
(二)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多管齐下造声势
本案中,“e租宝”除了通过门户网站、QQ群、微信群、街头发放传单、手册等常规广告宣传外,还通过以下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宣传造势:一是利用央视、各地方卫视及主流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对“e租宝”进行全方位密集正面宣传,甚至还冠名一列动车为“e租宝”号,对普通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投资误导;二是以实体店为媒介,通过举办酒会、发放小礼品等多种形式,对潜在投资人展开“情感攻势”,打动投资人;三是利用国家领导人视察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时与企业负责人的合影等,作为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形象背书;四是以钰诚控股集团在东南亚等地开办的所谓银行为自己的资信背书。在多种宣传攻势下,不足半年期间,已向本地的300多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已查证的实际损失近1000万元。从公安部披露的相关案件信息来看,“e租宝”在全国31省区共对90多万名投资者共非法集资500多亿元,造成的损失更是触目惊心。
(三)提供周到服务,主攻老年及女性投资人
巧妙地将利率设置在9%-14.6%(过低则没有吸引力,过高则易引起警觉),借期设置在三个月至一年,且可提前十天灵活支取本息,对手有余钱的老年人及家庭主妇极具吸引力。针对老年人不懂网络、不知道操作方法的情况,营销人员提供“结对帮扶”,手把手或代为帮助开通网银,帮助注册平台账户,确保交易成功。针对部分家庭主妇,先以成为营销职员为诱饵,诱骗投资人购买“e租宝”;再以高额提成为诱饵,诱骗“新职员”推荐他人购买。据不完全统计,本地区的老年及家庭主妇型投资人占总投资人的七成以上。数十名投资人被吸收转化为“e租宝”推销员,进而又向自己的亲友圈推销“e租宝”理财产品,集资规模逐步扩大。
(四)隐匿资金流向,投资风险不可控
海门分公司吸收投资后,投资款直接进入上海、北京等上游公司账户。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承诺投资人获得相应数额的融资租赁权益。但实际上,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能在如此高回报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盈利,就连代销公司及工作人员也不完全知情。而普通投资人往往被高额回报冲昏头脑,对于投资信心满满,不去细究资金去向和用途。从公安部对外披露的情况来看,“e租宝”非法吸收到的巨额公众存款,大部分被钰成集团的控制人丁宁等高管挥霍完毕,以后的清偿程序中,剩余的款项只够支付受害人约12.3%的损失,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惨重。
二、网贷平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空白
从通行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网贷实际上是涉众型的借贷,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具备了准金融的性质,而国家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有效规制,使得投资人没有判断各网贷平台合法性、合规性的客观依据。可喜的是银监会同公安部等多部门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正式的《办法》尚未出台。
(二)监管层面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的网贷市场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境地,一方面是行业初步繁荣,网上的金融理财信息多如牛毛,线下的网络理财实体店面和招贴广告也充斥着大街小巷,另一方面却是整个行业鱼龙混杂、风险事件迭出,投资人损失的居多、盈利的很少。银监会、工商、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进行有效的专门监督,也没有形成联合监管的合力,政府的弱监管与市场的强需求明显不相适应。
(三)正规投资渠道与民众需求不相适应
历经长期的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我国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手有余资,因而投资需求越发旺盛。但因宏观经济政策和现实国情的综合影响,在正常的投资方式当中,银行存款风险最低但收益也最低,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大,门槛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均有不足,而网贷平台具有门槛低、利息高、操作简单、投资周期短等诸多天然优势,对普通投资人更具吸引力,这就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资金留下了较大隐患。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对网络借贷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
专门法律要明确界定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严格区分正常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及监管方等各方主体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须构建网贷市场准入规则、信用防控体系、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须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上述主要内容,在日后修订《民法通则》时也应予以吸收体现。
(二)不断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各级银监会、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在本层级、本区域分工配合、协同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非法融资、没有资质而进行融资业务的公司及个人进行重点从严查处;各级网监、工信等部门应抽调精干力量,建立起对融资网站的实时监管制度,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网站第一时间调查、曝光和查处,绝不姑息。
(三)不断严密对广告宣传的审核制度
无论是央视、各地方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还是各主流门户网站,都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审核人员,对各自发布的投资理财类广告做严格审核,切勿因片面追求广告利润,而成了违法者利用的工具。宣传主管部门应严格相关追责制度,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相关违法违规投资理财广告,致使广大群众因误信广告而做投资导致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相关发布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警宣传
针对目前网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的情况,各级司法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涉及网贷犯罪的类案分析,联合金融部门、宣传媒体等,通过制作法制访谈节目、警示新闻、广场展板等多种形式,对网贷犯罪的作案手法、案件特征、防范对策、被骗后的救助方法等展开多角度的宣传预警,对全体民众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普法,尽量避免损失。
(五)加大对构成犯罪人员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网贷犯罪高发、易发,宜加大处罚力度,打早打小,打击的层级应放宽,对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到实际作用的个人犯罪,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罚金判处额度应与其造成的损失额度相适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作合理划分。以最严厉的打击,正本清源,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稳定,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互联网 金融 非法集资 打击
作者简介:万其春,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179
一、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特点
(一)精心策划骗局,组织体系完善
“e租宝”是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打造的,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通过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贷平台(www.ezubo.com)发布投资信息,由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分公司等多家公司代销各款产品。“e租宝”在组织架构上有研发、宣传、推销等专门部门,在人员管理上有营销人员到团队经理、地区经理、大区经理等严密分工和职级、待遇、晋职晋岗的详细规定,组织体系较为完备。
(二)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多管齐下造声势
本案中,“e租宝”除了通过门户网站、QQ群、微信群、街头发放传单、手册等常规广告宣传外,还通过以下多种途径进行综合宣传造势:一是利用央视、各地方卫视及主流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对“e租宝”进行全方位密集正面宣传,甚至还冠名一列动车为“e租宝”号,对普通群众造成了极大的投资误导;二是以实体店为媒介,通过举办酒会、发放小礼品等多种形式,对潜在投资人展开“情感攻势”,打动投资人;三是利用国家领导人视察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时与企业负责人的合影等,作为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形象背书;四是以钰诚控股集团在东南亚等地开办的所谓银行为自己的资信背书。在多种宣传攻势下,不足半年期间,已向本地的300多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已查证的实际损失近1000万元。从公安部披露的相关案件信息来看,“e租宝”在全国31省区共对90多万名投资者共非法集资500多亿元,造成的损失更是触目惊心。
(三)提供周到服务,主攻老年及女性投资人
巧妙地将利率设置在9%-14.6%(过低则没有吸引力,过高则易引起警觉),借期设置在三个月至一年,且可提前十天灵活支取本息,对手有余钱的老年人及家庭主妇极具吸引力。针对老年人不懂网络、不知道操作方法的情况,营销人员提供“结对帮扶”,手把手或代为帮助开通网银,帮助注册平台账户,确保交易成功。针对部分家庭主妇,先以成为营销职员为诱饵,诱骗投资人购买“e租宝”;再以高额提成为诱饵,诱骗“新职员”推荐他人购买。据不完全统计,本地区的老年及家庭主妇型投资人占总投资人的七成以上。数十名投资人被吸收转化为“e租宝”推销员,进而又向自己的亲友圈推销“e租宝”理财产品,集资规模逐步扩大。
(四)隐匿资金流向,投资风险不可控
海门分公司吸收投资后,投资款直接进入上海、北京等上游公司账户。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承诺投资人获得相应数额的融资租赁权益。但实际上,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能在如此高回报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盈利,就连代销公司及工作人员也不完全知情。而普通投资人往往被高额回报冲昏头脑,对于投资信心满满,不去细究资金去向和用途。从公安部对外披露的情况来看,“e租宝”非法吸收到的巨额公众存款,大部分被钰成集团的控制人丁宁等高管挥霍完毕,以后的清偿程序中,剩余的款项只够支付受害人约12.3%的损失,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惨重。
二、网贷平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存在空白
从通行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本质是民间借贷,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网贷实际上是涉众型的借贷,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具备了准金融的性质,而国家目前没有专门法律对这一新兴领域进行有效规制,使得投资人没有判断各网贷平台合法性、合规性的客观依据。可喜的是银监会同公安部等多部门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正式的《办法》尚未出台。
(二)监管层面存在缺位
目前,我国的网贷市场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境地,一方面是行业初步繁荣,网上的金融理财信息多如牛毛,线下的网络理财实体店面和招贴广告也充斥着大街小巷,另一方面却是整个行业鱼龙混杂、风险事件迭出,投资人损失的居多、盈利的很少。银监会、工商、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既没有进行有效的专门监督,也没有形成联合监管的合力,政府的弱监管与市场的强需求明显不相适应。
(三)正规投资渠道与民众需求不相适应
历经长期的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我国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手有余资,因而投资需求越发旺盛。但因宏观经济政策和现实国情的综合影响,在正常的投资方式当中,银行存款风险最低但收益也最低,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大,门槛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均有不足,而网贷平台具有门槛低、利息高、操作简单、投资周期短等诸多天然优势,对普通投资人更具吸引力,这就为不法分子非法吸收资金留下了较大隐患。
三、对策建议
(一)尽快出台对网络借贷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
专门法律要明确界定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严格区分正常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及监管方等各方主体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须构建网贷市场准入规则、信用防控体系、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须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上述主要内容,在日后修订《民法通则》时也应予以吸收体现。
(二)不断加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各级银监会、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在本层级、本区域分工配合、协同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非法融资、没有资质而进行融资业务的公司及个人进行重点从严查处;各级网监、工信等部门应抽调精干力量,建立起对融资网站的实时监管制度,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网站第一时间调查、曝光和查处,绝不姑息。
(三)不断严密对广告宣传的审核制度
无论是央视、各地方电视台等传统媒体,还是各主流门户网站,都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审核人员,对各自发布的投资理财类广告做严格审核,切勿因片面追求广告利润,而成了违法者利用的工具。宣传主管部门应严格相关追责制度,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发布相关违法违规投资理财广告,致使广大群众因误信广告而做投资导致重大损失的,坚决追究相关发布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警宣传
针对目前网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频发的情况,各级司法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涉及网贷犯罪的类案分析,联合金融部门、宣传媒体等,通过制作法制访谈节目、警示新闻、广场展板等多种形式,对网贷犯罪的作案手法、案件特征、防范对策、被骗后的救助方法等展开多角度的宣传预警,对全体民众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普法,尽量避免损失。
(五)加大对构成犯罪人员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的网贷犯罪高发、易发,宜加大处罚力度,打早打小,打击的层级应放宽,对于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到实际作用的个人犯罪,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罚金判处额度应与其造成的损失额度相适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作合理划分。以最严厉的打击,正本清源,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稳定,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