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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执法理念中,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关系到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非涉检信访案件越来越多地汇集到检察机关信访接待部门,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面对新的挑战,应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改变传统一推了之的工作作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努力成为化解非涉检信访案件矛盾的新生力量。
关键词 非涉检信访 检察机关 柔性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机关非涉检信访现状
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信访。近半年,笔者所在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陆续接访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的群众,但经询问,来访者反映的不是检察工作问题,而是其他司法机关办案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即非涉检信访案件。随着检察机关管理不断规范化,检察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在检察机关接待信访实践中涉检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不属检察机关职权处理而又涉及民生的信访案件因长期投诉无门越来越多的汇集到检察机关。
如:一名七十四岁的男子希望本院解决两年前已判决生效,要求其楼上邻居修理漏水厨房,但因其邻居拒不配合仍未执行,上下级法院亦均未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深知正常人在“水帘洞”的家中天天生活无法忍受,但该案所反映的是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检察机关无权对执行效率进行监督。
再如:一名因手部被打伤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地中年妇女携幼年子女来院反映其与丈夫被打,派出所将打人者抓获后又释放,案发两个多月仍不处理,导致其无钱看病及交子女学费,希望本院予以解决,但经调查,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系因证据问题未能处理。虽然本案确因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未能及时处理调解,造成信访人没有经济来源,基本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但该案反映的是立案后的侦查时限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多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多长时间内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没有监督依据,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信访的职权处理范围。
从此两起非涉检信访案件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一般均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如何切实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如何积极妥善的处理好此类信访案件,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有效化解矛盾,是检察机关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检察机关非涉检信访激增成因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涉检信访数量激增,究其成因,笔者认为理由有三:一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制宣传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懂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了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申诉维护自身的权利,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明确了这个答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以积极的眼光看待这类信访案件和信访人,不把他们看作是增添工作压力的麻烦制造者;二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民事案件量激增,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案件的压力比我们更大,不可避免的一些案件因上述办案机关资源有限无暇及时处理会流转至检察机关。明确了这个答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督促、协调其他办案机关解决好信访事项、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近年来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逐步被公众认识和了解,“遇到难事就找检察院解决”的群众越来越多。明确了这个问题,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增强作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助于以爱民、亲民之心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三、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应当性
(一)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此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这也是权利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最好注释。从上述两个信访案例来看完全符合这条规定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一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所有政法机关都要面对和完成的工作,是大局。如果检察机关以无权处理为由将非涉检信访案件推出不管,可能将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大,以致引发更加激烈的矛盾冲突,检察机关最终亦无法独善其身。如一直无法解决漏水问题老者与邻居的矛盾必要越积越深,完全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到时检察机关仍要面对解决,并且解决矛盾的困难肯定会高于现在;二是积极面对非涉检信访,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设置、地位、作用争议不断,有效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自身公信力对巩固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构建
(一)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理念。
1、依法。
依法是指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要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不能包办代替。即检察机关不能超越职能处理案件。如在前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法院去协调老者的邻居维修防水;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提前主持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2、积极。
积极是指要把其他政法机关办案确有瑕疵而又关系民生的信访作为重点工作对象,积极协调解决。
3、谨慎。
谨慎是指要对非涉检信访案件进行梳理,把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的信访进行剔除,不作为检察机关受理事项,避免因超出检察机关职责而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协调处理引发信访积案的发生。
(二)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柔性监督工作办法构建。
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但并非使用传统的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原因是非涉检信访事项还是法律监督的空白领域,使用传统方式监督师出无名,无法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还易造成被监督者的抵触情绪,削弱预期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构建一种柔性监督工作办法,力求在和缓、非传统模式的监督方式下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
柔性监督工作办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督平台的构建,二是监督方式的构建。平台搭建是基础,即各政法机关要建立对信访事项的沟通平台,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平台,只有建立了沟通,才谈得上通过平台进行监督、协调。在此方面,本区已于2010年6月通过实施了《区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已为监督工作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方式构建是核心,可分为沟通询问、汇总通报、及时报备三个监督层次。第一层次是接访后检察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对办案机关具体办案人员的沟通询问。询问是一种侦查措施,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则可认为是一种监督手段,可以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促进问题解决。对于仍无法解决问题,进入到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是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对无法解决的事项汇总,形成通报,通过政法机关的沟通平台向办案机关通报情况,引起办案机关领导重视及时解决问题。如还无法解决,可以进入第三层次。第三层次是按照监督事项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备的相关规定,由检察机关将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备,督促办案机关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在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大背景下,上述柔性监督工作办法能够做到以监督让群众满意,以公正让群众信服,有助于多数非涉检信访案件的解决,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关键词 非涉检信访 检察机关 柔性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机关非涉检信访现状
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信访。近半年,笔者所在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陆续接访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的群众,但经询问,来访者反映的不是检察工作问题,而是其他司法机关办案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即非涉检信访案件。随着检察机关管理不断规范化,检察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正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在检察机关接待信访实践中涉检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不属检察机关职权处理而又涉及民生的信访案件因长期投诉无门越来越多的汇集到检察机关。
如:一名七十四岁的男子希望本院解决两年前已判决生效,要求其楼上邻居修理漏水厨房,但因其邻居拒不配合仍未执行,上下级法院亦均未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深知正常人在“水帘洞”的家中天天生活无法忍受,但该案所反映的是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检察机关无权对执行效率进行监督。
再如:一名因手部被打伤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地中年妇女携幼年子女来院反映其与丈夫被打,派出所将打人者抓获后又释放,案发两个多月仍不处理,导致其无钱看病及交子女学费,希望本院予以解决,但经调查,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系因证据问题未能处理。虽然本案确因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未能及时处理调解,造成信访人没有经济来源,基本的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但该案反映的是立案后的侦查时限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但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多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多长时间内应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没有监督依据,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信访的职权处理范围。
从此两起非涉检信访案件可以看出,此类案件一般均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随着此类案件的不断增加,如何切实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如何积极妥善的处理好此类信访案件,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有效化解矛盾,是检察机关需要深入研究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检察机关非涉检信访激增成因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涉检信访数量激增,究其成因,笔者认为理由有三:一是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制宣传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懂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了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申诉维护自身的权利,这应该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明确了这个答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以积极的眼光看待这类信访案件和信访人,不把他们看作是增添工作压力的麻烦制造者;二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民事案件量激增,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案件的压力比我们更大,不可避免的一些案件因上述办案机关资源有限无暇及时处理会流转至检察机关。明确了这个答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督促、协调其他办案机关解决好信访事项、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近年来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逐步被公众认识和了解,“遇到难事就找检察院解决”的群众越来越多。明确了这个问题,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增强作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助于以爱民、亲民之心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三、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应当性
(一)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此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这也是权利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最好注释。从上述两个信访案例来看完全符合这条规定的要求。
(二)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一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化解社会矛盾是所有政法机关都要面对和完成的工作,是大局。如果检察机关以无权处理为由将非涉检信访案件推出不管,可能将导致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大,以致引发更加激烈的矛盾冲突,检察机关最终亦无法独善其身。如一直无法解决漏水问题老者与邻居的矛盾必要越积越深,完全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到时检察机关仍要面对解决,并且解决矛盾的困难肯定会高于现在;二是积极面对非涉检信访,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设置、地位、作用争议不断,有效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自身公信力对巩固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办法构建
(一)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工作理念。
1、依法。
依法是指检察机关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要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不能包办代替。即检察机关不能超越职能处理案件。如在前述案件中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法院去协调老者的邻居维修防水;在案件侦查阶段不能提前主持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2、积极。
积极是指要把其他政法机关办案确有瑕疵而又关系民生的信访作为重点工作对象,积极协调解决。
3、谨慎。
谨慎是指要对非涉检信访案件进行梳理,把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的信访进行剔除,不作为检察机关受理事项,避免因超出检察机关职责而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无法协调处理引发信访积案的发生。
(二)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的柔性监督工作办法构建。
面对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围绕法律监督职能处理非涉检信访案件,但并非使用传统的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原因是非涉检信访事项还是法律监督的空白领域,使用传统方式监督师出无名,无法引起被监督者的重视,还易造成被监督者的抵触情绪,削弱预期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构建一种柔性监督工作办法,力求在和缓、非传统模式的监督方式下达到理想的监督效果。
柔性监督工作办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监督平台的构建,二是监督方式的构建。平台搭建是基础,即各政法机关要建立对信访事项的沟通平台,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平台,只有建立了沟通,才谈得上通过平台进行监督、协调。在此方面,本区已于2010年6月通过实施了《区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联动工作机制》,已为监督工作搭建了平台、创造了条件;方式构建是核心,可分为沟通询问、汇总通报、及时报备三个监督层次。第一层次是接访后检察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对办案机关具体办案人员的沟通询问。询问是一种侦查措施,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则可认为是一种监督手段,可以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促进问题解决。对于仍无法解决问题,进入到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是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对无法解决的事项汇总,形成通报,通过政法机关的沟通平台向办案机关通报情况,引起办案机关领导重视及时解决问题。如还无法解决,可以进入第三层次。第三层次是按照监督事项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备的相关规定,由检察机关将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备,督促办案机关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在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大背景下,上述柔性监督工作办法能够做到以监督让群众满意,以公正让群众信服,有助于多数非涉检信访案件的解决,有助于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