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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国外有称工商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即恢法第六章证据中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而自199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