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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王朝对云南的民族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羁縻政策,经济上的轻徭薄赋和屯田政策,文化上的教化政策。但也有几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部分统治者对以绥抚、教化为特征的民族政策进行了调整,但却造成这一地区局势的动荡。这说明羁縻政策、轻徭薄赋、屯田政策、教化政策的制定、实行是符合当时云南的实际情况的,因而对当时云南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政策;羁縻;轻徭薄赋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2)05-0119-03
民族政策是掌握国家机器的统治阶级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的意图、策略、措施和对策的总和及集中体现,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本文就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有关民族政策对云南民族关系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一论述。
一、羁縻政策
羁縻政策行之于云南始于秦代。秦、西汉时期分封的土著王侯、邑长;东汉和三国两晋时期重用的土著夷帅都是羁縻政策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汉官仪》认为羁縻政策是:“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摩”。而其实际意义是“因俗而制”“以夷制夷”,即保留各民族原有的政治、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不变,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通过少数民族酋领实现,仍由他们世领其地,世长其民。中央王朝只负责各民族、各部落之间纠纷的协调管理,并通过纳贡等形式向其收取少于内地的赋税。
中央政府之所以对民族地区采取羁縻政策,主要是由于“西南夷”各族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地区不一样,而且中央的统治力量在这一地区也比较薄弱。从内地派来的郡县官吏,不可能使用对内地汉族人民进行统治的方式去进行统治。所以不得不依靠各族内部的奴隶主、部落贵族来实现对民族地区的统治。因此,羁縻政策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在中央统治力量不够强大的情况下,他是实现中央对地方统治唯一有效的权宜之策。
秦朝创立了羁縻政策。秦灭民族政权“巴”、“蜀”后,仍任命巴族、蜀族的酋领为侯,对巴族进行统治。通过这一措施,秦朝在这一地区确立了较为稳定的统治。
汉初,汉统治者在两粤、西南夷地区建立了十七个“初郡”。由于“初郡”绝大多数是在民族地区,其在各方面与汉族都有很大差别,因而在治理上是“且以其故俗治”,即任命少数民族自己的领袖为君长,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去治理内部事务,郡县的官吏不加干预。设立郡县后,夜郎、滇王均仍封王号“复长其民”,边小邑的君长也没有变动,同时还让夜郎、滇王入朝观礼,使其知道汉的广大。这些“边郡”实际上是流土并治,正如明代李元阳在《云南通志》中所说:“守令治其人,酋长世其官,不相凌夺”,“酋长安其封,汉吏如左右手”。所谓“守令治其人”,是郡县长官执行汉王朝的政令治理汉族移民,调整夷汉关系,解决少数民族间纠纷等重大事件,而不直接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因此在少数民族内部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汉成帝时,夜郎王兴与勾侯、漏卧侯俞举兵相攻,夜郎王领导的部族首领“从邑君”的便有数十人,这一情况表明尽管汉统治者在这一地区设置了郡县,但显然其统治并不深入,这一地区仍然“有效地”控制在少数民族酋领手中,这才会有夜郎王登高一呼而从者云集的情况。
蜀汉时期,蜀汉仍沿用秦汉王朝的羁縻政策,并在秦汉施行的“蛮夷君长”政策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是因为当地的南中大姓、夷帅在南中拥有很强的势力,对南中的政治、经济能够产生极大影响。为了团结地方大姓和夷帅,安定南中社会秩序,稳定蜀汉对南中各民族的统治,诸葛亮提出“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政策。诸葛亮对这一政策的解释是“若留外人,则当留兵,兵留则无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伤破,父兄死伤,留外人而无兵者,必成祸患,二不易也;以夷累有废杀之罪,自嫌衅重,若留外人,终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也”〔1〕此外,蜀汉还十分注意从“蛮夷君长”中吸收特别忠顺者担任地方“太守”、“都督”甚至蜀汉政权中的“御史中丞”。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记载:“亮收其俊杰,建宁爨习、朱提孟谈及获为官属。习官至领军,谈辅汉将军,获御史中丞。”这种作法对团结地方大姓、夷帅,有效利用“大姓”“夷帅”作为纽带来实现蜀汉对南中的统治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正因为蜀汉对南中实行了正确的民族统治政策,因而蜀汉时期南中出现了比较安定的政治局面。
两晋时期,在统治南中之初,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三国时期蜀汉的政策,任命蜀汉故吏霍戈为降都督以管理南中各民族地区。霍戈死后,其子霍在龚“领其兵,和诸姓”,也还能贯彻执行羁縻政策。但仅六七年后,“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罢宁州,置南夷,以天水李毅为校尉,持节统兵镇南中,统五十八部夷族,都监行事。每夷供贡南夷府,入牛、金旃、马、动以万计”。〔2〕南夷府的设置标治着晋王朝对南中统治政策由羁縻招抚向军事控制的转变。晋王朝希望通过此举强制性的把南中各郡县的统治形式与内地汉族地区划一,以加强对南中各民族的剥削。这种不顾南中地区实际情况任所欲为的作法引起了南中各族人民的强烈不满,爆发了各族联合起义。战乱延续了五年之久。李毅死后,王逊继任宁州刺史。王逊“专杖威刑,鞭挞殊俗”,“征伐诸夷,俘首或千计”。〔3〕造成“夷、晋,莫不惶惧”的局面,更加激化了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最终造成东晋王朝在宁州的统治无法维持下去的结果。
通过对秦汉、三国、两晋时期的羁縻政策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羁縻政策作为封建王朝的主要民族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这一政策的合理和进步方面仍是主要的。首先,他给了当少数民族一定的自主权。羁縻政策正视了民族地区与内地不大相同的实际,采取“修其教而不易其政,齐其俗而不易齐直”的做法,既拉拢了民族的上层,以照顾了少数民族不信任外族统治者的心态,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有效建立和巩固了中央王朝的统治。其次,他给民族地区带来了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央王朝负责处理部族、部落间的外部纠纷,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量,改善了民族地区原来部落林立、彼此争斗不休的混乱局面,使当地社会相对安定。从这个意义上看羁魔政策同样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二、经济政策
“轻徭薄赋”政策:秦及汉初,对巴、蜀、黔中郡地区的少数民族均采取薄赋或免赋税的办法。这种免赋或征收象征性的赋税的办法,对安定少数民族地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汉武帝时期曾对十七个“初郡”普遍推行“毋赋税”的政策,并且这些新设郡县机构的办公费及粮食供应一律由内地调运,“南阳汉中以往,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盆中物传车马被具”,〔4〕汉武帝时期,由于中原地区农业的发展,“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5〕这一雄厚的经济基础,为执行“初郡”“毋赋税”的经济政策提供了条件。
东汉时,永昌太守郑纯与哀牢人相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夷俗安之”。〔6〕景毅治下益州郡地区从“米斗千钱”降至“米斗八钱”〔7〕,其他如东汉时王阜治下益州郡地区也同样是“政教清静、百姓安业”,〔8〕张翕治下越郡地区“政化清平、得夷人和”,〔9〕这些汉族官吏中的杰出人物都因推行轻徭薄赋的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汉王朝对初郡实行“毋赋税”的政策究竟延续了多长时间已无史料说明,但王莽时期,冯茂进军勾叮,便在益州郡征收赋税,“赋敛民财什取五,益州虚耗而不克”。郡县官吏对少数民族的敲诈勒索在东汉中叶以后随着外戚宦官的专权而更加严重。益州地区金银宝货、渔盐畜产都十分丰富,官员视此地为肥缺,“居官者皆富及十世”。〔10〕蜀汉时期,随着蜀汉政府对南中统治的巩固,开始从西南夷地区大量征调赋税和军用物资。《三国志·李恢传》说:南征之后,蜀汉“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充继军资,于时费用不乏。”两晋时期,也曾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西晋统一中国后,对少数民族的租赋规定为:“夷人输布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文。”〔11〕这与汉族农户每年调绢三匹、锦三斤,每亩纳粮八升相比较是很轻的赋税。但随着政治上由羁縻招抚向军事控制的转变,封建统治者在经济上进一步加重了对云南少数民族的剥削,李毅为南夷校尉时“每夷供贡南夷府,入牛、金、旃、马动以万计,其供郡县亦然”。〔12〕少数民族受到了残酷的剥削,以四姓为代表的南中“大姓”也受到压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轻摇薄赋政策的实施,往往是鉴于边疆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蛮夷服叛难常,急而生变”的特点,同时也为了体现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绥抚。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往往对少数民族实行轻摇薄赋政策,这是中央王朝为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或绥抚少数民族的一种手段,并也确实起到了绥抚和稳固统治的效果,而正因为这种政策绥抚性的特点,使这一政策具有了临时性,随着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加强或政权的腐败,这种政策往会被课以重税的掠夺政策取代。
屯田政策:两汉、三国、两晋时期,都组织过对西南夷的移民垦殖。汉初,随着道路的开通,汉王朝实行了“募豪民田南夷”〔13〕的政策。这是汉王朝屯田的开始。设置郡县之后,对当地的经济建设更为重视,屯田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后汉书·百官五》说:“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可见屯田已经成了当地汉族官吏的主要工作之一,而各级郡县官吏对屯田的有效管理,对屯田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三国时期,蜀汉在降都督治地置立了屯田。《华阳国志·南中志》说:“建宁郡,治故降都督屯也,南人谓之‘屯下’”。南征后,蜀汉分越〓郡、建宁郡地置云南郡,降都督李恢“迁滁民数千落于云南、建宁界,以实二郡”。〔14〕这是蜀汉在南中地区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垦殖。
两晋继承了蜀汉在曲靖屯田这一作法。由五部都尉管理今曲靖一带的屯田。
两汉、三国、两晋时期,在云南民族地区的移民垦殖活动,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军队粮食供应问题。因为戍边军队的粮食若从当地征集,则边疆人烟稀少,生产水平低下,余粮甚微,难以征足;若依靠内地调运,则路途遥远,且大都山高路险,解决的最佳办法莫过于屯田。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巩固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如元封二年,在用武力击溃劳浸、靡莫部族,设置益州郡后,汉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大量移民入滇,“汉乃募徙死罪及好豪实之”。〔15〕汉族移民的进 入,直接扩大增强了其统治基础,客观上有利于夷汉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
三、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历代中央王朝经略云南的重要组成部份。并且随着统治的巩固、深入,文化经略的规模也日渐扩大。元明清时期,云南的学校教育已比较普遍,在靠内地区的府州县治的人们思想中,已初步形成入学读书、科举做官的观念,所以元明清时期,在官府的大力倡导下,学校便迅速发展起来,其发展规模超过以往任何朝代,形成“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缴,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故明人谢圣纶说:“滇南文明之象,至明始开”。两汉,三国、两晋时期是云南民族地区与中原儒家文化的交流的形成、发展时期。西南夷与中原儒文化直接进行文化交流最早的记载是在东汉初期,据《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元和年间,王追为益州太守“始兴起学校渐迁其俗。”
从东汉初期到两晋时期,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中,汉文化在西南地区的传播、影响逐渐扩大、深入。《华阳国志·南中志》就说:“朱提郡……其民好学,滨键为,号多人士,为宁州冠冕”。到两晋时期,已出现了一些当地籍子弟经科举入仕的情况”。史载“自四姓子弟仕进,必先经都监”。〔16〕但是从总体上看,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学校教育仍然处于开始阶段,正如上述《后汉书·西南夷传》记载,汉明帝时益州太守王追开始兴办学校,中原儒家文化通过政府的官学体系进入云南地区。但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载:“母敛人尹珍,字道真,以生遐裔,未渐庠序”之故,跋涉千里到内地求学。这说明当时的学校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分布设置的数量上都很有限。从这个角度上看,此时的学校还只是统治者及迁入的汉移民用于固守汉文化的据点,无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文化上改造夷风。封建统治者在民族地区推行汉文化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通过文化交融促成中原与西南地区的双向认同,从而最终通过文化的涵化、文化心理的调适减少由于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并最终实现从文化上改造夷风、化夷狄为华夏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文教的发展,汉族移民和少部份少数民族中自然出现了一些儒雅之士,他们的存在是封建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行流官制的基石,这一群体的出现和扩大进一步巩固了封建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基础,有利于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统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三国志·蜀志》.
〔2〕〔7〕〔10〕〔12〕〔14〕〔15〕〔16〕《华阳国志·南中志》.
〔3〕《晋书·王逊传》.
〔4〕〔13〕《史记·平准书》.
〔5〕《汉书·食货志》.
〔6〕〔9〕《后汉书·西南夷传》.
〔8〕《东观汉纪·王阜传》.
〔11〕《晋书·食货志》.
〔责任编辑: 彭书贵〕
关键词:民族政策;羁縻;轻徭薄赋中图分类号:K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2)05-0119-03
民族政策是掌握国家机器的统治阶级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的意图、策略、措施和对策的总和及集中体现,是民族关系的调节器。本文就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有关民族政策对云南民族关系产生的重要影响作一论述。
一、羁縻政策
羁縻政策行之于云南始于秦代。秦、西汉时期分封的土著王侯、邑长;东汉和三国两晋时期重用的土著夷帅都是羁縻政策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汉官仪》认为羁縻政策是:“制四夷如牛马之受羁摩”。而其实际意义是“因俗而制”“以夷制夷”,即保留各民族原有的政治、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不变,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通过少数民族酋领实现,仍由他们世领其地,世长其民。中央王朝只负责各民族、各部落之间纠纷的协调管理,并通过纳贡等形式向其收取少于内地的赋税。
中央政府之所以对民族地区采取羁縻政策,主要是由于“西南夷”各族内部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内地汉族地区不一样,而且中央的统治力量在这一地区也比较薄弱。从内地派来的郡县官吏,不可能使用对内地汉族人民进行统治的方式去进行统治。所以不得不依靠各族内部的奴隶主、部落贵族来实现对民族地区的统治。因此,羁縻政策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在中央统治力量不够强大的情况下,他是实现中央对地方统治唯一有效的权宜之策。
秦朝创立了羁縻政策。秦灭民族政权“巴”、“蜀”后,仍任命巴族、蜀族的酋领为侯,对巴族进行统治。通过这一措施,秦朝在这一地区确立了较为稳定的统治。
汉初,汉统治者在两粤、西南夷地区建立了十七个“初郡”。由于“初郡”绝大多数是在民族地区,其在各方面与汉族都有很大差别,因而在治理上是“且以其故俗治”,即任命少数民族自己的领袖为君长,按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去治理内部事务,郡县的官吏不加干预。设立郡县后,夜郎、滇王均仍封王号“复长其民”,边小邑的君长也没有变动,同时还让夜郎、滇王入朝观礼,使其知道汉的广大。这些“边郡”实际上是流土并治,正如明代李元阳在《云南通志》中所说:“守令治其人,酋长世其官,不相凌夺”,“酋长安其封,汉吏如左右手”。所谓“守令治其人”,是郡县长官执行汉王朝的政令治理汉族移民,调整夷汉关系,解决少数民族间纠纷等重大事件,而不直接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因此在少数民族内部仍然保持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汉成帝时,夜郎王兴与勾侯、漏卧侯俞举兵相攻,夜郎王领导的部族首领“从邑君”的便有数十人,这一情况表明尽管汉统治者在这一地区设置了郡县,但显然其统治并不深入,这一地区仍然“有效地”控制在少数民族酋领手中,这才会有夜郎王登高一呼而从者云集的情况。
蜀汉时期,蜀汉仍沿用秦汉王朝的羁縻政策,并在秦汉施行的“蛮夷君长”政策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是因为当地的南中大姓、夷帅在南中拥有很强的势力,对南中的政治、经济能够产生极大影响。为了团结地方大姓和夷帅,安定南中社会秩序,稳定蜀汉对南中各民族的统治,诸葛亮提出“即其渠帅而用之”的政策。诸葛亮对这一政策的解释是“若留外人,则当留兵,兵留则无所食,一不易也;加夷新伤破,父兄死伤,留外人而无兵者,必成祸患,二不易也;以夷累有废杀之罪,自嫌衅重,若留外人,终不相信,三不易也。今吾欲不留兵,不运粮,而纲纪粗定,夷汉粗安也”〔1〕此外,蜀汉还十分注意从“蛮夷君长”中吸收特别忠顺者担任地方“太守”、“都督”甚至蜀汉政权中的“御史中丞”。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记载:“亮收其俊杰,建宁爨习、朱提孟谈及获为官属。习官至领军,谈辅汉将军,获御史中丞。”这种作法对团结地方大姓、夷帅,有效利用“大姓”“夷帅”作为纽带来实现蜀汉对南中的统治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正因为蜀汉对南中实行了正确的民族统治政策,因而蜀汉时期南中出现了比较安定的政治局面。
两晋时期,在统治南中之初,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三国时期蜀汉的政策,任命蜀汉故吏霍戈为降都督以管理南中各民族地区。霍戈死后,其子霍在龚“领其兵,和诸姓”,也还能贯彻执行羁縻政策。但仅六七年后,“太康三年(公元282年)罢宁州,置南夷,以天水李毅为校尉,持节统兵镇南中,统五十八部夷族,都监行事。每夷供贡南夷府,入牛、金旃、马、动以万计”。〔2〕南夷府的设置标治着晋王朝对南中统治政策由羁縻招抚向军事控制的转变。晋王朝希望通过此举强制性的把南中各郡县的统治形式与内地汉族地区划一,以加强对南中各民族的剥削。这种不顾南中地区实际情况任所欲为的作法引起了南中各族人民的强烈不满,爆发了各族联合起义。战乱延续了五年之久。李毅死后,王逊继任宁州刺史。王逊“专杖威刑,鞭挞殊俗”,“征伐诸夷,俘首或千计”。〔3〕造成“夷、晋,莫不惶惧”的局面,更加激化了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最终造成东晋王朝在宁州的统治无法维持下去的结果。
通过对秦汉、三国、两晋时期的羁縻政策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羁縻政策作为封建王朝的主要民族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这一政策的合理和进步方面仍是主要的。首先,他给了当少数民族一定的自主权。羁縻政策正视了民族地区与内地不大相同的实际,采取“修其教而不易其政,齐其俗而不易齐直”的做法,既拉拢了民族的上层,以照顾了少数民族不信任外族统治者的心态,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有效建立和巩固了中央王朝的统治。其次,他给民族地区带来了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央王朝负责处理部族、部落间的外部纠纷,具有强大的威慑力量,改善了民族地区原来部落林立、彼此争斗不休的混乱局面,使当地社会相对安定。从这个意义上看羁魔政策同样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二、经济政策
“轻徭薄赋”政策:秦及汉初,对巴、蜀、黔中郡地区的少数民族均采取薄赋或免赋税的办法。这种免赋或征收象征性的赋税的办法,对安定少数民族地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汉武帝时期曾对十七个“初郡”普遍推行“毋赋税”的政策,并且这些新设郡县机构的办公费及粮食供应一律由内地调运,“南阳汉中以往,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盆中物传车马被具”,〔4〕汉武帝时期,由于中原地区农业的发展,“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5〕这一雄厚的经济基础,为执行“初郡”“毋赋税”的经济政策提供了条件。
东汉时,永昌太守郑纯与哀牢人相约,“邑豪岁输布贯头衣二领,盐一斛以为常赋,夷俗安之”。〔6〕景毅治下益州郡地区从“米斗千钱”降至“米斗八钱”〔7〕,其他如东汉时王阜治下益州郡地区也同样是“政教清静、百姓安业”,〔8〕张翕治下越郡地区“政化清平、得夷人和”,〔9〕这些汉族官吏中的杰出人物都因推行轻徭薄赋的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汉王朝对初郡实行“毋赋税”的政策究竟延续了多长时间已无史料说明,但王莽时期,冯茂进军勾叮,便在益州郡征收赋税,“赋敛民财什取五,益州虚耗而不克”。郡县官吏对少数民族的敲诈勒索在东汉中叶以后随着外戚宦官的专权而更加严重。益州地区金银宝货、渔盐畜产都十分丰富,官员视此地为肥缺,“居官者皆富及十世”。〔10〕蜀汉时期,随着蜀汉政府对南中统治的巩固,开始从西南夷地区大量征调赋税和军用物资。《三国志·李恢传》说:南征之后,蜀汉“赋出叟、濮,耕牛、战马、金银、犀革、充继军资,于时费用不乏。”两晋时期,也曾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西晋统一中国后,对少数民族的租赋规定为:“夷人输布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文。”〔11〕这与汉族农户每年调绢三匹、锦三斤,每亩纳粮八升相比较是很轻的赋税。但随着政治上由羁縻招抚向军事控制的转变,封建统治者在经济上进一步加重了对云南少数民族的剥削,李毅为南夷校尉时“每夷供贡南夷府,入牛、金、旃、马动以万计,其供郡县亦然”。〔12〕少数民族受到了残酷的剥削,以四姓为代表的南中“大姓”也受到压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轻摇薄赋政策的实施,往往是鉴于边疆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蛮夷服叛难常,急而生变”的特点,同时也为了体现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绥抚。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往往对少数民族实行轻摇薄赋政策,这是中央王朝为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或绥抚少数民族的一种手段,并也确实起到了绥抚和稳固统治的效果,而正因为这种政策绥抚性的特点,使这一政策具有了临时性,随着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加强或政权的腐败,这种政策往会被课以重税的掠夺政策取代。
屯田政策:两汉、三国、两晋时期,都组织过对西南夷的移民垦殖。汉初,随着道路的开通,汉王朝实行了“募豪民田南夷”〔13〕的政策。这是汉王朝屯田的开始。设置郡县之后,对当地的经济建设更为重视,屯田也有了进一步发展,《后汉书·百官五》说:“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可见屯田已经成了当地汉族官吏的主要工作之一,而各级郡县官吏对屯田的有效管理,对屯田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三国时期,蜀汉在降都督治地置立了屯田。《华阳国志·南中志》说:“建宁郡,治故降都督屯也,南人谓之‘屯下’”。南征后,蜀汉分越〓郡、建宁郡地置云南郡,降都督李恢“迁滁民数千落于云南、建宁界,以实二郡”。〔14〕这是蜀汉在南中地区进行的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垦殖。
两晋继承了蜀汉在曲靖屯田这一作法。由五部都尉管理今曲靖一带的屯田。
两汉、三国、两晋时期,在云南民族地区的移民垦殖活动,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军队粮食供应问题。因为戍边军队的粮食若从当地征集,则边疆人烟稀少,生产水平低下,余粮甚微,难以征足;若依靠内地调运,则路途遥远,且大都山高路险,解决的最佳办法莫过于屯田。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巩固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如元封二年,在用武力击溃劳浸、靡莫部族,设置益州郡后,汉王朝为巩固其统治,大量移民入滇,“汉乃募徙死罪及好豪实之”。〔15〕汉族移民的进 入,直接扩大增强了其统治基础,客观上有利于夷汉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开发。
三、文化政策
文化政策是历代中央王朝经略云南的重要组成部份。并且随着统治的巩固、深入,文化经略的规模也日渐扩大。元明清时期,云南的学校教育已比较普遍,在靠内地区的府州县治的人们思想中,已初步形成入学读书、科举做官的观念,所以元明清时期,在官府的大力倡导下,学校便迅速发展起来,其发展规模超过以往任何朝代,形成“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缴,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故明人谢圣纶说:“滇南文明之象,至明始开”。两汉,三国、两晋时期是云南民族地区与中原儒家文化的交流的形成、发展时期。西南夷与中原儒文化直接进行文化交流最早的记载是在东汉初期,据《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元和年间,王追为益州太守“始兴起学校渐迁其俗。”
从东汉初期到两晋时期,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中,汉文化在西南地区的传播、影响逐渐扩大、深入。《华阳国志·南中志》就说:“朱提郡……其民好学,滨键为,号多人士,为宁州冠冕”。到两晋时期,已出现了一些当地籍子弟经科举入仕的情况”。史载“自四姓子弟仕进,必先经都监”。〔16〕但是从总体上看,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学校教育仍然处于开始阶段,正如上述《后汉书·西南夷传》记载,汉明帝时益州太守王追开始兴办学校,中原儒家文化通过政府的官学体系进入云南地区。但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载:“母敛人尹珍,字道真,以生遐裔,未渐庠序”之故,跋涉千里到内地求学。这说明当时的学校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分布设置的数量上都很有限。从这个角度上看,此时的学校还只是统治者及迁入的汉移民用于固守汉文化的据点,无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从文化上改造夷风。封建统治者在民族地区推行汉文化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通过文化交融促成中原与西南地区的双向认同,从而最终通过文化的涵化、文化心理的调适减少由于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并最终实现从文化上改造夷风、化夷狄为华夏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文教的发展,汉族移民和少部份少数民族中自然出现了一些儒雅之士,他们的存在是封建政府在民族地区推行流官制的基石,这一群体的出现和扩大进一步巩固了封建政府在民族地区的统治基础,有利于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统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三国志·蜀志》.
〔2〕〔7〕〔10〕〔12〕〔14〕〔15〕〔16〕《华阳国志·南中志》.
〔3〕《晋书·王逊传》.
〔4〕〔13〕《史记·平准书》.
〔5〕《汉书·食货志》.
〔6〕〔9〕《后汉书·西南夷传》.
〔8〕《东观汉纪·王阜传》.
〔11〕《晋书·食货志》.
〔责任编辑: 彭书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