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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我国在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在这一背景下,环境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在风险社会中,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在立法方面仍遵循以人类为中心的原则,在环境犯罪刑法立法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当前社会发展。正是由于我国在环境犯罪刑法立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推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进行现代化转型,通过调整犯罪圈大小以及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的方式,从而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有效衔接,保证环境刑法立法的有效性与针对性。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刑法;现代化转型
在当前的风险社会中,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以及不可控性等特征,在这一环境下,人们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认知不够深入,因而在面临风险以及制度不足现象时无能为力。当前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过度開采资源以及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加剧社会风险。风险社会理念的提出,不仅仅是从观念角度对人们的现代化意识进行了反思,同时还能够为人们提供重新审视社会的工具。在本次研究中,将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研究背景,从环境犯罪角度阐述,如何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现代转型思路,构建完善且可持续性的适应机制。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不仅对我国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产生了影响,对我国刑法领域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当前在刑法领域中,对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分歧。
风险社会是否为真实社会范畴是学者讨论的重点。部分学者在研究中,从风险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将风险分为三种,第一种风险为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全新技术运用所产生的技术风险。第二种风险为全球化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导致风险来源增加,与此同时,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加。最后一种风险为当前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改革风险。由此能够发现,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世界风险社会的特征,同时还具有一定内生性特征。还存在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风险社会最为刑法立法的依据,主要是由于风险社会并不能够反映出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风险社会理念更多的是当前文化发展的产物。
其次,学者在研究中关于刑法是否应当由当前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进行转变,这也是学者研究重点。部分学者认为,当前社会的基本特征则是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刑法将逐渐转变为一项规制性管理事物。刑法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的主要作用则是实现风险控制。还存在部分学者认为,在风险理论背景下,制定风险刑法理论是一次风险较大的转变,风险社会理论只是风险刑法理论存在的外部原因,只有满足正当性原则,才是风险刑法存在的重要因素。
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环境犯罪其危害的法益具有一定独特性,即为环境权。从环境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角度阐述,我国在对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过程中,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仅仅只是在造成特定危害后,才能够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环境犯罪具有一定潜在危害性,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部分环境犯罪,在特定时间内,无法对其犯罪进行量化,随着时间增长,其危害会逐渐显现。为保证刑法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在刑法立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展刑法种类,不仅能够打破原有的制度性障碍,同时还能够在面对环境犯罪时适用刑罚,从而进行罪刑均衡。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思路
(一)调整犯罪圈的大小
犯罪圈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国家治理罪犯时刑罚的干预范围,在当前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呈现出全新特点以及全新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刑法立法过程中,需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加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防控,提升刑法保护法益的任务。为有效控制犯罪,则需要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现阶段社会高速发展,导致社会秩序以及社会管理制度呈现出复杂状态。在这一背景下,也出现了诸多环境犯罪行为,为改善现状,需要调整犯罪圈大小。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法益的独立性,针对新刑法环境犯罪构成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与修改,同时针对较为严重的环境犯罪,应当将处罚提前。其次在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活与社会运转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等问题,则需要依据环境法益原则,在刑法立法中,明确规定出环境污染最是危险犯的规定。将污染环境罪界定为危险犯,则可通过分层的方式,对危险犯、实害犯以及加重犯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环境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合理化规制,有效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发生几率。
(二)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
污染以及破坏环境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只有当危害环境这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后,才能够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进行相应处罚。在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够明确,因而导致认定难度较大,为改善这一问题,则可通过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实现因果关系的界定。在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时,可依据环境犯罪司法认定的经验法,将均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法定化,在立法过程中,可积极采用事项列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还需要积极构建排除辩护制度,将事实性推动作为基础,允许行为人进行辩驳,若其辩驳理由充分,则能够推翻实施性推定效力。为实现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需要从积极以及消极两个方面探讨,推动二元式建构,细化环境犯罪认定的客观实施,同时还能够加强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总结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推动环境刑法的现代化转型,通过调整犯罪圈的大小以及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从而实现顺利转型,同时也能够实现风险社会与环境刑法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邓国良,石聚航.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7(1):43-49.
[2]邓国良,石聚航.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8-14.
[3]陈文霞.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完善[D].河南:河南大学,2018 DOI:10.7666/d.D372296.
作者简介
张婷(1986.06—),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文学学士,科员,研究方向:诉讼法。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刑法;现代化转型
在当前的风险社会中,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以及不可控性等特征,在这一环境下,人们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认知不够深入,因而在面临风险以及制度不足现象时无能为力。当前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过度開采资源以及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加剧社会风险。风险社会理念的提出,不仅仅是从观念角度对人们的现代化意识进行了反思,同时还能够为人们提供重新审视社会的工具。在本次研究中,将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研究背景,从环境犯罪角度阐述,如何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现代转型思路,构建完善且可持续性的适应机制。
一、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不仅对我国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产生了影响,对我国刑法领域也产生了较大影响。当前在刑法领域中,对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的观念仍存在一定分歧。
风险社会是否为真实社会范畴是学者讨论的重点。部分学者在研究中,从风险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将风险分为三种,第一种风险为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全新技术运用所产生的技术风险。第二种风险为全球化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导致风险来源增加,与此同时,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也在逐渐增加。最后一种风险为当前社会转型所导致的改革风险。由此能够发现,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风险具有世界风险社会的特征,同时还具有一定内生性特征。还存在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风险社会最为刑法立法的依据,主要是由于风险社会并不能够反映出当前社会的真实状态,风险社会理念更多的是当前文化发展的产物。
其次,学者在研究中关于刑法是否应当由当前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进行转变,这也是学者研究重点。部分学者认为,当前社会的基本特征则是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刑法将逐渐转变为一项规制性管理事物。刑法作为风险控制机制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的主要作用则是实现风险控制。还存在部分学者认为,在风险理论背景下,制定风险刑法理论是一次风险较大的转变,风险社会理论只是风险刑法理论存在的外部原因,只有满足正当性原则,才是风险刑法存在的重要因素。
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环境犯罪其危害的法益具有一定独特性,即为环境权。从环境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角度阐述,我国在对环境犯罪刑法立法过程中,对环境犯罪的惩罚,仅仅只是在造成特定危害后,才能够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环境犯罪具有一定潜在危害性,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部分环境犯罪,在特定时间内,无法对其犯罪进行量化,随着时间增长,其危害会逐渐显现。为保证刑法的针对性与适用性,在刑法立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展刑法种类,不仅能够打破原有的制度性障碍,同时还能够在面对环境犯罪时适用刑罚,从而进行罪刑均衡。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思路
(一)调整犯罪圈的大小
犯罪圈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国家治理罪犯时刑罚的干预范围,在当前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呈现出全新特点以及全新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刑法立法过程中,需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不断加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防控,提升刑法保护法益的任务。为有效控制犯罪,则需要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现阶段社会高速发展,导致社会秩序以及社会管理制度呈现出复杂状态。在这一背景下,也出现了诸多环境犯罪行为,为改善现状,需要调整犯罪圈大小。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法益的独立性,针对新刑法环境犯罪构成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与修改,同时针对较为严重的环境犯罪,应当将处罚提前。其次在风险社会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生活与社会运转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等问题,则需要依据环境法益原则,在刑法立法中,明确规定出环境污染最是危险犯的规定。将污染环境罪界定为危险犯,则可通过分层的方式,对危险犯、实害犯以及加重犯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保证环境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合理化规制,有效降低污染环境罪的发生几率。
(二)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
污染以及破坏环境这一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只有当危害环境这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后,才能够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进行相应处罚。在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够明确,因而导致认定难度较大,为改善这一问题,则可通过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实现因果关系的界定。在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时,可依据环境犯罪司法认定的经验法,将均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法定化,在立法过程中,可积极采用事项列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同时还需要积极构建排除辩护制度,将事实性推动作为基础,允许行为人进行辩驳,若其辩驳理由充分,则能够推翻实施性推定效力。为实现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需要从积极以及消极两个方面探讨,推动二元式建构,细化环境犯罪认定的客观实施,同时还能够加强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总结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刑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推动环境刑法的现代化转型,通过调整犯罪圈的大小以及构建双向责任推动制度,从而实现顺利转型,同时也能够实现风险社会与环境刑法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邓国良,石聚航.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7(1):43-49.
[2]邓国良,石聚航.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刑法的现代转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8-14.
[3]陈文霞.风险社会背景下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完善[D].河南:河南大学,2018 DOI:10.7666/d.D372296.
作者简介
张婷(1986.06—),抚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女,汉族,辽宁营口人,文学学士,科员,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