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如何防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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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公路桥梁星罗棋布。随着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启动和建设资金的大量投入,“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也成了人们对一些工程建设发生职务犯罪的“口头禅”。
  事实上,工程建设每个环节都存在廉政风险。从项目审批到土地征用,从图纸设计到工程预算,从工程招标到签订合同,从材料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结算到工程验收等等,无不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然而,招投标却是决定承建方能否取得承建资格的重要一环,因此,承建方都把获取承建权视为最要紧的事情,有的不惜以重金贿赂关键人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中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超过当年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1/4;其中,在招投标环节发生职务犯罪的占49%,工程预决算环节占21%,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等环节占30%。
  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在多年的预防实践中,总结出五种现象:一是“审查虚假,入口大开”。一些低等级的建筑公司利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到高等级的建筑公司,然后以其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有的招标方负责人明知其事,因受贿赂或得好处而若无其事,甚至帮助这类公司获取承建权,导致表面上中标者均为有资质的公司,实则他们在技术、管理、设备上均不达要求,衍生“大公司中标,小公司承建”的怪象。二是“规避招标,化整为零”。一些建筑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人员采取不当手段规避招标,将应纳入的招投标项目分散实施,使之不达招投标规模,进而自行决定施工方,得以中饱私囊。有的仅对主体工程招标,配套辅助工程直接发包,避开监督。如建筑装修、水电设施等一些附属项目。三是“暗厢操作,掩人耳目”。一些工程的招标、投标双方早有通谋,只是打着招标的幌子做个样子。有的招标方为了个人目的泄露标底,甚至设槛排斥异己,使某些本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无法参与。四是“串通一气,围标串标”。有些招标活动,多个投标人自行商定投标报价,有的投标人仅当陪衬参与,无论谁中标,都由围标发起人承建施工,其他投标人从实际承建者手中获取事先允诺的报酬;再者,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或与业主串通,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五是“感情投资,长线伏笔”。有的投标人与招标方频繁交往,建立“朋友、兄弟”之情,寄以关键时期的“厚望”。有的投标人每逢年节假日不忘给有招标权的单位或个人布施“恩惠”,用以维系“长久之情感”,旦有招标事项,招标方自然对其关照。这在各个投标人资质、技术等条件相差不殊的情形下,善用“感情牌”的投标人无疑有更多的胜算。
  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原本是预防腐败的一项监管措施,要预防这个环节的职务犯罪,笔者认为需要实施以下几点:一、建立网上报名公示制度。网上报名,即在招标阶段发布公告、报名、获取招标文件、网上答疑,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业主及投标人串通,从源头控制围标、串标,减少项目招标主体随意提升报名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网上公示,即在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将招标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投资规模、中标企业、项目等上网公示,方便民众监督。二、加大审查监督力度。除了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外,还应对其经营状况一并审查;要加强对招投标管理权的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交易市场,尤其对招标中的做标、评标、定标环节进行监督,严守标底保密。三、加大惩防力度。要充分施展检察职能的查案機制,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既查受贿者,也查行贿人;同时充分发挥检察预防职能,开展案件分析,提出预防建议,着重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查找行业漏洞,理清案件根源,进而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落实廉洁准入制度。建设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单位应组建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主要考察投标企业有无污点记录,建立廉政档案,供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参考。要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用,所有投标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即取消投标资格。五、加强警示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无不因违背职业道德而引发。所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道德观念很有必要。各招投标单位自身或通过聘请司法部门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工程未动,警示先行”,不断提高防范意识,杜绝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兴 3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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