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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深入推进,我国民法典把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与中国的发展方向相适应的,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一个新举措,也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本文阐述了绿色原则的含义及提出背景,就绿色原则推行中的两个问题入手,突出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从而凸显绿色原则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合理性
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下简称“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提出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是对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合理性及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谓绿色原则及提出背景
从绿色原则的条文规定来看,我们对其最直接的解释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不能做出肆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事情。[2]作为一名社会成员, 环境与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 资源的充足与否以及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我国作为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 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智慧的结晶, 更是我们的优秀传统。绿色原则则是优秀传统适应当代经济文化的产物。
随着我国对改革开放的不断探索, 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了保障, 人们对精神文明额生活环境等有了新的期待。尤其是十八大以来,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整体战略成为人们新的追求。
正所谓“易, 所以会天道, 人道也”, 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中国哲学思想中重要的一部分, 强调人们应当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 尊重并保护自然。从而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因此“绿色原则”的制定起到了对该传统文化的传承作用的同时[3]又符合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
从2003年开始,吕忠梅连任第十届、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环保法学专家,她连续十五年提交的议案、建议都与环保相关。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作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吕忠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环境保护的需求和立法的要求纳入到民法典的编纂中。“要回应一些现代问题,是21世纪的民法典和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最大的不同之处。”吕忠梅对记者反复说明,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现代问题。“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一问题。”[1]所以我认为绿色原则的提出,也是回答现代问题的一个举措,而这个问题毋庸置疑的是环境保护问题。
就单从能源消耗方面,我们就存在诸多问题,更别说消耗后的处理问题了,还有生产生活中的污染物排放问题等,急需一条严谨的法律来引导、规范。所以绿色原则的提出是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2],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二、 绿色原则的目标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说,绿色原则的目标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虽说只有八个字,但是涵盖的内容是很大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将基本国策与基本制度相重叠,凸显出当今中国社会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极度重视。
(一)节约资源:
节约资源这项基本国策是在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中作出规定的。政府将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促进节能有激励政策,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来深入推动这项基本国策的贯彻与实施。
(二)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是在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予以规定的。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将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以及专项治理作为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
而绿色原则这项基本制度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两项基本国策相适应,将更能深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建设、完善与发展。
三、绿色原则推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意识和观念问题
1.公民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度不够
我们总是听到一种声音说,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跟我们谈环保太奢侈了,但是这样的人未免太管中窥豹了。也许认为短暂的经济利益能取代他们今后的恶劣的生活环境。2016年成都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14天空气质量“优”天数27天。27天意味着你去年有93%的时间生活在质量不是很好的环境中,这真是一个吓人的事实。但是在倡导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在公共交通日益完善的今天,仍有不少人选择私家车出行。也许他们在环境日益恶化的未来也会感叹为什么当时不爱护环境一点。
(二)政府推行力度问题
1、政府对新出台的法律条文的贯彻力度
这里的政府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的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就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
新颁布了不少法律条文,所以急需政府对新出台的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应用。作为公权力的象征,政府是一个传话筒,是沟通党中央与人民群众的桥梁,需要政府不断努力去贯彻法律,去应用法律。
(三)对应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需要谨记主人公地位,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为绿色原则的贯彻实施添加动力。政府需要对绿色原则这个新的法律条文向人民大众进行解释、应用,推动绿色原则的贯彻发展。
四、绿色原则的合理性
近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和环境的问题逐日突出。鉴于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是系统性问题,而非简单的意识问题。[3]绿色原则的制定确立了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提供了理论基础,弥补了节约资源义务的法律缺陷,保障了保护环境义务的实施。
五、结束语
但是, 绿色原则终归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体的速发实践中如何落实值得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的思考。如果在实践中出现民事主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是否可以使用绿色原则进行处罚?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到何种程度应该受到处罚?处罚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因此, “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制定只是民法領域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为了更好地实施和落实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洁.吕忠梅:民法总则应体现绿色发展理念《代表建言民法总则》系列报道之二[N].民主与法制.2017-03-20(2)
[2]王玮, 童克难.民法典主脉注入绿色基因[N].中国环境报, 2017-3-13 (8) .
关键词: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合理性
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下简称“绿色原则”)。绿色原则的提出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是对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合理性及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何谓绿色原则及提出背景
从绿色原则的条文规定来看,我们对其最直接的解释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不能做出肆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事情。[2]作为一名社会成员, 环境与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 资源的充足与否以及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我国作为一个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 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智慧的结晶, 更是我们的优秀传统。绿色原则则是优秀传统适应当代经济文化的产物。
随着我国对改革开放的不断探索, 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已经得到了保障, 人们对精神文明额生活环境等有了新的期待。尤其是十八大以来,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治国理政整体战略成为人们新的追求。
正所谓“易, 所以会天道, 人道也”, 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中国哲学思想中重要的一部分, 强调人们应当在认识自然的基础上, 尊重并保护自然。从而做到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因此“绿色原则”的制定起到了对该传统文化的传承作用的同时[3]又符合五位一体总布局的要求。
从2003年开始,吕忠梅连任第十届、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作为环保法学专家,她连续十五年提交的议案、建议都与环保相关。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一问题。”作为环境法学研究者,吕忠梅一直在思考如何将环境保护的需求和立法的要求纳入到民法典的编纂中。“要回应一些现代问题,是21世纪的民法典和19世纪、20世纪的民法典最大的不同之处。”吕忠梅对记者反复说明,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现代问题。“我们现在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是中国发展过程当中面临的瓶颈之一,也成为影响人民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当中,大家都高度关注这一问题。”[1]所以我认为绿色原则的提出,也是回答现代问题的一个举措,而这个问题毋庸置疑的是环境保护问题。
就单从能源消耗方面,我们就存在诸多问题,更别说消耗后的处理问题了,还有生产生活中的污染物排放问题等,急需一条严谨的法律来引导、规范。所以绿色原则的提出是是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2],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二、 绿色原则的目标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说,绿色原则的目标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虽说只有八个字,但是涵盖的内容是很大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将基本国策与基本制度相重叠,凸显出当今中国社会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极度重视。
(一)节约资源:
节约资源这项基本国策是在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中作出规定的。政府将节能目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促进节能有激励政策,国家对生产、使用法律规定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来深入推动这项基本国策的贯彻与实施。
(二)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这项基本国策是在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予以规定的。我国《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将分区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以及专项治理作为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
而绿色原则这项基本制度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两项基本国策相适应,将更能深入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社会的建设、完善与发展。
三、绿色原则推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意识和观念问题
1.公民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度不够
我们总是听到一种声音说,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跟我们谈环保太奢侈了,但是这样的人未免太管中窥豹了。也许认为短暂的经济利益能取代他们今后的恶劣的生活环境。2016年成都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14天空气质量“优”天数27天。27天意味着你去年有93%的时间生活在质量不是很好的环境中,这真是一个吓人的事实。但是在倡导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在公共交通日益完善的今天,仍有不少人选择私家车出行。也许他们在环境日益恶化的未来也会感叹为什么当时不爱护环境一点。
(二)政府推行力度问题
1、政府对新出台的法律条文的贯彻力度
这里的政府泛指各类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一切依法享有的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公权力机构,即通常所谓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就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
新颁布了不少法律条文,所以急需政府对新出台的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应用。作为公权力的象征,政府是一个传话筒,是沟通党中央与人民群众的桥梁,需要政府不断努力去贯彻法律,去应用法律。
(三)对应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需要谨记主人公地位,提升自己的环保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为绿色原则的贯彻实施添加动力。政府需要对绿色原则这个新的法律条文向人民大众进行解释、应用,推动绿色原则的贯彻发展。
四、绿色原则的合理性
近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资源和环境的问题逐日突出。鉴于两者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是系统性问题,而非简单的意识问题。[3]绿色原则的制定确立了公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义务,从法律层面提供了理论基础,弥补了节约资源义务的法律缺陷,保障了保护环境义务的实施。
五、结束语
但是, 绿色原则终归只是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体的速发实践中如何落实值得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的思考。如果在实践中出现民事主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是否可以使用绿色原则进行处罚?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到何种程度应该受到处罚?处罚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因此, “绿色原则”在《民法总则》中的制定只是民法領域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的第一步, 为了更好地实施和落实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洁.吕忠梅:民法总则应体现绿色发展理念《代表建言民法总则》系列报道之二[N].民主与法制.2017-03-20(2)
[2]王玮, 童克难.民法典主脉注入绿色基因[N].中国环境报, 2017-3-13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