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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功能不同的两项制度,前者适用于海事侵权索赔,后者适用于违约索赔。两种制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不同;其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同;其三,确定赔偿限额的原则不同。将承运人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视为一次限制和二次限制的关系,既不符合海上运输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