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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社会用地日益紧张的今天,征地拆迁已经成为民众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征地拆迁的现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司法意识太差、补偿标准过低、征地难度加大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想办法,利用相关政策将其解决。在问题解决过程之中,我们应该对农民的土产权进行科学界定、将补偿标准加以提高、完善和补充相应的征地法规、最终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良好的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政府必须要对此进行高度重视,端正自己所处位置,防止官民矛盾的加深。
关键字: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引言
在社会用地日益紧张的今天,征地拆迁已经成为民众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通过相关学者的统计,我国平均每年约有250到300万亩的农田被征收来进行非农业建设。假如设定我国农地被征地区每人约有1亩地来计算,那么每年增加的失地农民最少250万最多300万。根据大约估算,在1987—2001年十四年期间,我国一共征收了约3395万亩的农业用田,也就是说,大约有3400万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农地。 虽然我们可以确定农地征收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对农民农生问题的忽视也为社会带来了很多民生问题。农民生活得不到保证,政府管理不到位,导致两者矛盾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当代社会征地拆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能够跟上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征收农业用地来进行非农业建设,导致了农业的迅速倒退,也导致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同时由于征收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的忽视,征地拆迁有着很大的阻力和很多的问题。
(一)计划经济色彩过重
现在政府普遍利用农作物产量对农民所失用地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金额严重低于市场补偿平均价,因此,引起了许多农民的不满,反弹情况比较明显。关于土地赔偿,我国土地法有着明文规定,在征收的前三年,赔偿应该是年产量的六至十倍,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倍。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其他补偿。另外,为了保证农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不低于拥有农地的原有水平,土地法里面还规定,如果以上补偿还不能保证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在政府审批的条件下,安置另外的补贴费用。但是,总共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年产量的三十倍。近二十年来,虽然土地法经常被修改,但是基本条例却一直得以维持。但问题所在恰在于此,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情况与过去已经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近几年,工业飞速发展,农业则待滞不前,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大不如前,政府对此不但不加以补贴,还执行最低补偿标准,造成了农业生活质量降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证,失地后贫困潦倒,对征收拆迁持有很大的意见与怨气。
(二)农民土地权利不分明,难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首先,法律在这一板块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界定比较模糊。在土地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农民拥有用地如果是属于集体的,那么依法应该由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从这里不难看出,这个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归属人方面并没有明显的规定,这个集体,到底是大集体,还是小集体,我们无从得知。也是由于这一点,农民无法拥有对承包土地进行处分的权利,也使农民无法保证资自己的利益,甚至缺少农地征收的协商权利。
再者,土地法里面还规定,农民承包相应土地之后,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土地性质不因为承包而改变,更不能够擅自进行买卖。而且另外有条例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或者说集体经济企业,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想要进行建设,都必须申请国家用地。而如果是人民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征收。这些条例都明确指出了,如果国家建设用地之外,其他工程想要土建,来源也只能是国家土地或者农民用地。而农民用地可以被商家依法征收,受到法律保护,这就表示着农民没有对自己土地处分的权利,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最后,农民缺乏承包土地的协商和知情权。虽然土地法里面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一旦被征收,那么农民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但是具体的补偿额度,补偿方法,却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时候,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经常性选用额度最低的补偿,这也是造成政府与农民征收拆迁矛盾很大的一个原因。
(三)征地拆迁难度的加大
根据经济形式的变化,对拆迁政策条件进行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通过仔细地思考而随意对政策进行改变,不但无法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会使得原本存在的问题被扩大,矛盾更加激化。并且,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问题还不止如此,因为政府必须对农民意见作出处理,有时候在退让时助长了一些人的不良思想,一再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政府制造困难。
(四)法律意识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的纠纷中,很多部门由于司法意识不到位,而没有办法对自己进行司法救济。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部分法院对于即没有法院裁决,又没有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案是不予受理的。而某些时候,一些法院因为行政压力,又会特别对没有补偿安置的纠纷案进行关注,导致了诉讼对象越来越多,为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多麻烦。
二、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一)完善和补充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将补偿标准加以提高
相关法律条规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对其进行完善的时候,应该要对以下一些方面进行注意。第一、条例中所提到的公共利益,我们必须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对征收权制造认定程序。工商对土地的征收,必须要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才能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第二、补偿失地农民的额度应以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最低限额,要将土地法中原有的补偿标准提高,对于农地上的私人建筑等有价值的东西,应该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第三、对征地进行拆迁,必须要经过相关政府的审批方可进行,并且对征地价值,应该事先予以评估。第四、要对农民土地协商和知情的权利进行保护,让被征土地的农民保留有申诉、参与的权利。 (二)要对现在所谓的农民土地集体化进行新的创新
对于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问题,应该尽快予以解决。显而易见,现有法律在失地农民切身权益的保障上面还有着漏洞,在现阶段我们应该对如何保证农民自身权利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在集体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农村经济制度加以变化,维护农民利益。
(三)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征地历史上的遗留问题相关政府必须予以重视,并且使用相关的方法加以解决。
1.使用社保补偿制度
由于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导致政府与农民自建的矛盾加剧,因此,政府必须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保障。而为相关农民缴纳社保是一个较好的方式,它虽然生活保障水平较低,但却能够对农民最基本的需求进行满足。
2.农民保障税的建立
政府资金有限,并不能为所有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因此,农民保障税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补偿失地农民的方法。但这部分税率不应太高,否则容易激起其他矛盾,大约控制在征收土地成交价的4%左右。
3.医疗保障
政府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的医疗水平进行保障。在最新的医疗改革制度中考虑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让失地农民从根本上得到有病必医,有病能医的保障。
4.政府帮助
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不能态度恶劣,必须对农民进行说服劝解,并且承诺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真正的做好对迁地的管理。
5.增加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屋面积
由于社会物价增长较快,货币赔偿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了,所以政府开始采取房屋安置的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这的确是一种很好的补偿方式。但是,现在土地资料越来越少,这种方法也开始渐渐的难以进行,因此,政府可以给失地农民一定的发展空间,通过其他产业对劳动力进行利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又可以提高国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华成,王刚.浅析房地产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9.
[2] 李保平.实践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以征地拆迁为例[J].理论学刊,2009.
[3] 杨华.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概况、表现与影响——以荆门市城郊农村为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关键字:征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引言
在社会用地日益紧张的今天,征地拆迁已经成为民众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通过相关学者的统计,我国平均每年约有250到300万亩的农田被征收来进行非农业建设。假如设定我国农地被征地区每人约有1亩地来计算,那么每年增加的失地农民最少250万最多300万。根据大约估算,在1987—2001年十四年期间,我国一共征收了约3395万亩的农业用田,也就是说,大约有3400万的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农地。 虽然我们可以确定农地征收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对农民农生问题的忽视也为社会带来了很多民生问题。农民生活得不到保证,政府管理不到位,导致两者矛盾越来越多,需要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一、当代社会征地拆迁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能够跟上发展的需要,政府大量征收农业用地来进行非农业建设,导致了农业的迅速倒退,也导致了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同时由于征收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的忽视,征地拆迁有着很大的阻力和很多的问题。
(一)计划经济色彩过重
现在政府普遍利用农作物产量对农民所失用地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金额严重低于市场补偿平均价,因此,引起了许多农民的不满,反弹情况比较明显。关于土地赔偿,我国土地法有着明文规定,在征收的前三年,赔偿应该是年产量的六至十倍,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五倍。除此之外,还要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其他补偿。另外,为了保证农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不低于拥有农地的原有水平,土地法里面还规定,如果以上补偿还不能保证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在政府审批的条件下,安置另外的补贴费用。但是,总共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征收土地年产量的三十倍。近二十年来,虽然土地法经常被修改,但是基本条例却一直得以维持。但问题所在恰在于此,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情况与过去已经有很大差别,特别是近几年,工业飞速发展,农业则待滞不前,导致农民的生活水平大不如前,政府对此不但不加以补贴,还执行最低补偿标准,造成了农业生活质量降低,生活水平得不到保证,失地后贫困潦倒,对征收拆迁持有很大的意见与怨气。
(二)农民土地权利不分明,难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首先,法律在这一板块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界定比较模糊。在土地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农民拥有用地如果是属于集体的,那么依法应该由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从这里不难看出,这个所谓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归属人方面并没有明显的规定,这个集体,到底是大集体,还是小集体,我们无从得知。也是由于这一点,农民无法拥有对承包土地进行处分的权利,也使农民无法保证资自己的利益,甚至缺少农地征收的协商权利。
再者,土地法里面还规定,农民承包相应土地之后,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土地性质不因为承包而改变,更不能够擅自进行买卖。而且另外有条例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或者说集体经济企业,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想要进行建设,都必须申请国家用地。而如果是人民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合法征收。这些条例都明确指出了,如果国家建设用地之外,其他工程想要土建,来源也只能是国家土地或者农民用地。而农民用地可以被商家依法征收,受到法律保护,这就表示着农民没有对自己土地处分的权利,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最后,农民缺乏承包土地的协商和知情权。虽然土地法里面规定,农民承包土地一旦被征收,那么农民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但是具体的补偿额度,补偿方法,却没有明文规定,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时候,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经常性选用额度最低的补偿,这也是造成政府与农民征收拆迁矛盾很大的一个原因。
(三)征地拆迁难度的加大
根据经济形式的变化,对拆迁政策条件进行调整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没有通过仔细地思考而随意对政策进行改变,不但无法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会使得原本存在的问题被扩大,矛盾更加激化。并且,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问题还不止如此,因为政府必须对农民意见作出处理,有时候在退让时助长了一些人的不良思想,一再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政府制造困难。
(四)法律意识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的纠纷中,很多部门由于司法意识不到位,而没有办法对自己进行司法救济。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部分法院对于即没有法院裁决,又没有补偿协议的拆迁纠纷案是不予受理的。而某些时候,一些法院因为行政压力,又会特别对没有补偿安置的纠纷案进行关注,导致了诉讼对象越来越多,为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多麻烦。
二、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一)完善和补充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将补偿标准加以提高
相关法律条规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对其进行完善的时候,应该要对以下一些方面进行注意。第一、条例中所提到的公共利益,我们必须要对其范围进行界定,对征收权制造认定程序。工商对土地的征收,必须要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才能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第二、补偿失地农民的额度应以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为最低限额,要将土地法中原有的补偿标准提高,对于农地上的私人建筑等有价值的东西,应该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第三、对征地进行拆迁,必须要经过相关政府的审批方可进行,并且对征地价值,应该事先予以评估。第四、要对农民土地协商和知情的权利进行保护,让被征土地的农民保留有申诉、参与的权利。 (二)要对现在所谓的农民土地集体化进行新的创新
对于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问题,应该尽快予以解决。显而易见,现有法律在失地农民切身权益的保障上面还有着漏洞,在现阶段我们应该对如何保证农民自身权利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在集体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农村经济制度加以变化,维护农民利益。
(三)怎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征地历史上的遗留问题相关政府必须予以重视,并且使用相关的方法加以解决。
1.使用社保补偿制度
由于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导致政府与农民自建的矛盾加剧,因此,政府必须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保障。而为相关农民缴纳社保是一个较好的方式,它虽然生活保障水平较低,但却能够对农民最基本的需求进行满足。
2.农民保障税的建立
政府资金有限,并不能为所有失地农民购买社保。因此,农民保障税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补偿失地农民的方法。但这部分税率不应太高,否则容易激起其他矛盾,大约控制在征收土地成交价的4%左右。
3.医疗保障
政府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的医疗水平进行保障。在最新的医疗改革制度中考虑到对失地农民的补偿,让失地农民从根本上得到有病必医,有病能医的保障。
4.政府帮助
政府在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一定不能态度恶劣,必须对农民进行说服劝解,并且承诺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真正的做好对迁地的管理。
5.增加失地农民的安置房屋面积
由于社会物价增长较快,货币赔偿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了,所以政府开始采取房屋安置的方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这的确是一种很好的补偿方式。但是,现在土地资料越来越少,这种方法也开始渐渐的难以进行,因此,政府可以给失地农民一定的发展空间,通过其他产业对劳动力进行利用,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又可以提高国家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华成,王刚.浅析房地产征地拆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9.
[2] 李保平.实践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以征地拆迁为例[J].理论学刊,2009.
[3] 杨华.城郊农民的预期征地拆迁:概况、表现与影响——以荆门市城郊农村为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