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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衷,在于通过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从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比较分析境外重要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发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理念是监管机构根据投资者的不同设定差异化的保护,其制度核心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适当性要求。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应从提升立法层级和赋予法律依据、健全产品和制度体系、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向金融期货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转型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