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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轮胎业是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本文结合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具体案例,探究了该行业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并通过该案例总结应对国外反倾销的经验和教训,最后从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反倾销的措施。
关键词:WTO;南非;轮胎业;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103-04
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不断强化贸易救济措施。WTO规则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愈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反倾销则更是各国贸易保护的首选措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对构成反倾销的三个条件作出了权威界定:第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第二,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销或者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据WTO统计,1995—2007年,中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本文以南非对华轮胎实施反倾销案为例,研究了近年来中国出口轮胎遭受反倾销的情况,分析了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中国轮胎行业出口现状与特点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2007年中国全年轮胎产量已增至4.3亿条,仅次于世界产量第一的美国,其中有1/3的轮胎出口海外,主要出口地区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随着贸易额的不断增加,中国轮胎出口日益受到反倾销的威胁。
1.出口以低附加值轮胎为主,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中国出口的轮胎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斜交线轮胎(简称斜交胎)为主。而发达国家主要是生产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子午线轮胎(简称子午胎)。斜交线轮胎有很多局限性,如胎体易生热,加速轮胎的使用寿命,而子午线轮胎使用寿命长且节油性较好。轮胎的子午化率是衡量一国轮胎先进性的重要指标。斜交胎这种技术含量不高的传统轮胎,在发达国家已经停产或很少生产,这使我国轮胎出口有了较大空间。
2.出口轮胎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2004年以来,中国汽车行业的“井喷”式增长,直接导致我国轮胎业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在减免轮胎消费税、取消轮胎项目行政审批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市场规模达到约80亿美元,占国际轮胎市场份额的9%。2007年,我国出口轮胎数量达1.5亿条,同比增长11.4%,出口金额达29.3亿美元,同比增长31%。
2.频频遭受反倾销
近年来,中国轮胎出口增长的同时,也不断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贸易壁垒。入世以来,委内瑞拉、秘鲁、埃及、土耳其、南非等国都先后对中国轮胎提出过反倾销调查。自2005年底开始,墨西哥、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了反倾销调查,2001—2007年中国轮胎行业已经遭受了10余起反倾销案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中以南非对华轮胎业反倾销最为典型。2005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产品包括用于摩托车、卡车、公用汽车的新型充气轮胎。
二、中国轮胎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剖析
通过对中国轮胎行业分析,结合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这个具体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的四个原因。
1.无序竞争导致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的斜交胎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由于产能超速增长,产量严重过剩,过剩比重高达30%—40%,产需矛盾也由此被带到国际市场,导致轮胎出口价格下滑。许多轮胎企业低价竞销,严重扰乱了出口秩序。以主要出口产品型号9.00-20为例,在天然等原材料综合成本上涨1倍的情况下,出口轮胎价格却从2005年的90多美元/条降为2007的40多美元/条。中国出口轮胎价格远低于各国轮胎平均出口价格,其中乘用轮胎低26%、轻卡轮胎低21%、重卡轮胎低38%,成为国外进行反倾销的主要证据。
2004年中国修改《对外贸易法》后,放开轮胎企业外贸经营权,过多的企业加入轮胎行业,导致无序竞争,从而使出口产品价格,特别是斜交胎的价格越来越低。目前,国际市场上斜交胎的竞争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间的竞争,只不过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为争订单,一些轮胎企业往往以比正常水平低10%—20%的价格为谈判筹码,更有甚者是为了尽快销售产品,不顾生产成本,使出口轮胎始终处于较低价位。
2.轮胎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的轮胎产品看,中国出口的轮胎多是劳动密集型的斜交胎,产品附加值较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以“低于正常价格”倾销的印象。轮胎产品的子午化是世界轮胎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整体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一个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轮胎的子午化率基本上达到100%。高性能的子午胎与我国主要生产的普通斜交胎相比具有高速行驶下的安全性,低滚动阻力,有利于节能和环保,乘坐合适,使用寿命长等优异性能。
但是,轮胎行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国内企业如果想发展子午胎就要形成规模效益。然而,目前中国的轮胎生产企业约有300家,其中大部分为年产量在50万条以下的小厂(约占70%)。这些小厂主要产品均为斜交胎,规模一般较小,生产设备相对落后。这就与世界轮胎子午化这个大趋势背道而驰。在南非案中,中国向南非大量出口工程车、摩托车、重型卡车和轻型卡车所用的斜交胎,对南非本国的轮胎生产厂家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南非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世界轮胎巨头的操纵
从以往国外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世界级的轮胎生产厂商与此密切相关。以南非案为例,名义上提起本案的是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但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这四家跨国巨头。事实上,近几年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7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市场的损失。但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其国际市场份额,于是通过发起反倾销来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这不但在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通过削弱中国企业的实力,达到其进一步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
4.中国轮胎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力度不足
中国企业普遍对倾销和反倾销认识不足。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又不敢应诉。有的企业甚至怕出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权利,使申诉方轻易得逞。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其后果就是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即使有企业组织了应诉,也是力度不足,难以胜诉。
三、中国轮胎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
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对原产自中国的轿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卡轮胎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对出口南非的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此次反倾销应诉胜诉是中国轮胎行业近10年来遭受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的惟一一次完全胜诉,对中国轮胎行业影响巨大。由此,本文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层面提出应对反倾销案件的具体措施。
1.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要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若实行低价出口,容易给进口国造成倾销印象。众多出口企业为争夺同一国际市场,不惜亏本出口,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国内的出口市场秩序[1]。低价出口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口让企业尝到“以价取胜”甜头的同时,也饱尝国外反倾销的苦果。纯粹靠价格竞争占领市场是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它可能会带来暂时的经济效益,但难于永久地占领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采取价格策略,而转为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品牌、包装等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当局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只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调整出口战略,才能避免和预防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在国内市场上要尽量避免同行低价竞争,因为这种竞争方式既伤了自身,也容易招致国外同行的反倾销报复。
其次,走技术品牌之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中国产品的出口增长主要依靠价格竞争、数量扩张,这种“以价取胜”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制约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口企业转变经营策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争取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已迫在眉睫。许多轮胎企业已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已经开始企业应积极跟踪、关注自身发展的前沿,掌握、获取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所用,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高研究开发能力,不断推出自有品牌,进一步提高出口效力,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创立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出口产品的价值,树立名牌企业形象。
另外,出口企业面临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现象虽然在短期内难于出现根本性转变,但综合实力较强的一些出口企业已开始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目前我国轮胎主要是出口给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企业应当加大力度去开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
最后,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诉。在轮胎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上只有几大国际轮胎巨头,如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只有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四家会员,因此反倾销立案呈现出很强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立案后,另一个国家马上跟进。如果中国企业在一个市场不应诉,那么在另一个市场马上就会遭受更沉重的打击[2]。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以南非案为例,企业可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争取在反倾销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1)
利用进口国一切有利于反倾销抗辩的力量。南非案中,应诉企业运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进口国反倾销条例提及的“公共利益”条款。中国轮胎企业在终裁做出之前,与南非进口商取得联系,成功劝导其中的多家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积极参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积极游说这些进口经销商和下游用户,指出如禁止中国轮胎向南非出口,将有可能会导致南非当地行业中仅有的4家外资轮胎企业垄断操纵南非轮胎市场,且中国轮胎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对南非消费者来说都极其有益,南非消费者需要质高价低的中国轮胎,采取反倾销措施最终伤害的是南非汽车企业和消费者。最终使南非进口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对中方有利的证明材料或出庭作证。也正是这些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努力,使南非调查机关不得不慎重考虑各个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提高了中方的申诉和抗辩能力,赢得胜诉。因此,企业平时要与进口国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联系,做好调研,了解当地轮胎生产情况及价格变动,争取在申诉和抗辩中处于主动位置。(2)积极搜集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等证据。2005年11月25日,做出应诉的8家轮胎企业委托律师,开始准备南非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问卷。代理律师们通过深入南非国内的主要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搜集了大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数据,以证明中国企业并没有进行低于成本销售。一份完美的倾销问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应诉、抗辩需要进口市场大量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数据,所以企业在应诉之后要积极地搜集这些证据。企业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赢得反倾销的国际官司。(3)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本案中,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做出的终裁中,采纳了中方大部分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认为虽然南非申请人遭受到损害,但其基本不生产中国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未构成轮胎进口的迅猛增长,也未挤占南非申请人的市场;南非申请人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况且其无法证明其汽车轮胎原配套市场和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分别遭受过损害,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因此,企业要积极地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交涉,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并主动地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利证据,旨在应诉中取得先机。
2.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对措施
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指出,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应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在反倾销应诉新规定中,行业组织在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得到了明确规定。在南非案中,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对该案的完胜起了决定性作用。
首先,组织企业应诉,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但由于缺乏组织,策略不当,所以胜诉率非常低。这时行业协会就应自觉担当重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倾销应诉。在应对反倾销中,许多数据和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牵头来完成,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南非案发生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立即组织了中国10余家向南非出口轮胎的企业开会商讨对策,经过多次研究,协会采纳了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的应诉方式。即由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轮胎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同时上述8家企业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因为一旦集体抗辩失败,企业还可以采取单独的倾销抗辩。且据以往经验,集体抗辩可以加大企业单独抗辩胜诉的几率[3]。事实证明,这种应诉方式非常有效,它降低了风险,加大了胜诉的几率。
其次,以全行业的利益为重,规范企业行为。为防止企业遭受反倾销,行业协会还可在业内企业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防范企业间的不良竞争,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行业协会应以全行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全行业的胜诉为最终目标。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参加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有关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为此,轮胎分会及时组织未获零税率的另外4家企业商议下一步的应诉工作。在接下来的应诉过程中,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应诉轮胎企业进行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它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了指导。
3.政府应对措施
首先,强化政府的外交职能。政府对反倾销应对的重视和参与,对整顿出口市场、增加企业最终取得反倾销胜诉几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外交手段与对方国家的高层进行磋商或对其施加压力,阐明贸易纠纷可能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利益损失和外交关系的恶化,摆明厉害关系,争取反倾销案件能够引起对方政府的重视,让对方政府能够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定反倾销幅度。南非案初裁之后,轮胎协会的应诉人员了解到,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局局长要来中国与中国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于是,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商务部,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案件。主管领导非常重视,就此与南非进行基于WTO规则下的磋商,并敦促南非方面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由此可见,通过政府与进口国当局的外交交涉,对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的胜诉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机制。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促进我国商务工作的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满足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涉案国的今天,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庞大的信息为企业随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能的信息渠道。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当部分的出口企业已运用电子商务对外进行交流、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等贸易环节。在国内与有关部门之间,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联系和业务往来。政府部门为做好政务公开,也不断推动信息化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凭借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出口企业间构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信息反馈,了解企业的出口动态、创汇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从而了解整个行业的出口态势和出口市场分布,获得企业出口的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通过其他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途径,把进口国有关外贸政策、国外产品信息、出口市场情况等资料传送给出口企业,指导出口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市场和出口价格等,预防和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或出口价格过低引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随时获得国外有关产品和行业的资料,做好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产业调查的准备,为应诉赢得搜集资料的时间。
作为频繁遭遇反倾销的中国轮胎行业,在未来也将面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所以制定防范预警措施势在必行。反倾销预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包含出口国国内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进口国的进口基本情况、进口国同类厂商的生产情况,其中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及其对进口国市场和同类厂商的影响情况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反倾销预警操作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信息渠道获得国外对我国某一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与产品出口有关的企业,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企业的数量、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成交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出口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制定应诉方案,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
最后,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鉴于我国绝大多数轮胎出口企业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价取胜”的出口经营模式的现实,国家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内立法,打击变相压价的出口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推动国内出口市场稳定、有序地健康发展,保护依法经营的出口企业的权益,。由于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上起步较晚,致使法律法规对一系列扰乱国内市场的出口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升温”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加大国内立法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发生。
政府除了在国内加大立法以便在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产生外,对涉案企业进行应诉的要求也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对不参加应诉或应诉消极的出口企业,尤其是涉案金额大的出口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要对积极应诉、胜诉的企业通过相关行政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有效的应诉工作激励机制,推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1] 宋永辉,马少凌.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7,(1).
[2] 赵云.反倾销高频率使用的原因分析[J].当代经济,2007,(1).
[3] 谢辉.南非经济对华轮胎的反倾销调查[J].决策参考,2007,(8):13-14.
[4] 沈国兵.反倾销等贸易壁垒与中美双边贸易问题[J].财经研究,2007,(1):101-111.
[5] 赵博.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J].现代商业,2007,(10):113-114.
关键词:WTO;南非;轮胎业;反倾销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103-04
当前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摩擦不断加剧。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不断强化贸易救济措施。WTO规则许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愈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中反倾销则更是各国贸易保护的首选措施。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对构成反倾销的三个条件作出了权威界定:第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则该出口产品被视为倾销产品;第二,该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一国进入另一国市场的产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进口国为了抵销或者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据WTO统计,1995—2007年,中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本文以南非对华轮胎实施反倾销案为例,研究了近年来中国出口轮胎遭受反倾销的情况,分析了国外实施反倾销的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反倾销应对措施。
一、中国轮胎行业出口现状与特点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2007年中国全年轮胎产量已增至4.3亿条,仅次于世界产量第一的美国,其中有1/3的轮胎出口海外,主要出口地区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然而,随着贸易额的不断增加,中国轮胎出口日益受到反倾销的威胁。
1.出口以低附加值轮胎为主,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中国出口的轮胎产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斜交线轮胎(简称斜交胎)为主。而发达国家主要是生产高附加值、技术密集型的子午线轮胎(简称子午胎)。斜交线轮胎有很多局限性,如胎体易生热,加速轮胎的使用寿命,而子午线轮胎使用寿命长且节油性较好。轮胎的子午化率是衡量一国轮胎先进性的重要指标。斜交胎这种技术含量不高的传统轮胎,在发达国家已经停产或很少生产,这使我国轮胎出口有了较大空间。
2.出口轮胎数量和金额迅速增长
2004年以来,中国汽车行业的“井喷”式增长,直接导致我国轮胎业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同时,在减免轮胎消费税、取消轮胎项目行政审批等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市场规模达到约80亿美元,占国际轮胎市场份额的9%。2007年,我国出口轮胎数量达1.5亿条,同比增长11.4%,出口金额达29.3亿美元,同比增长31%。
2.频频遭受反倾销
近年来,中国轮胎出口增长的同时,也不断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贸易壁垒。入世以来,委内瑞拉、秘鲁、埃及、土耳其、南非等国都先后对中国轮胎提出过反倾销调查。自2005年底开始,墨西哥、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对中国出口轮胎发起了反倾销调查,2001—2007年中国轮胎行业已经遭受了10余起反倾销案件,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遭受反倾销次数最多、频率最高的行业之一。其中以南非对华轮胎业反倾销最为典型。2005年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南非制造业联盟代表南非国内的轮胎生产商提交的申请书,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认为,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在南非国内市场上低价倾销,给南非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涉案产品包括用于摩托车、卡车、公用汽车的新型充气轮胎。
二、中国轮胎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剖析
通过对中国轮胎行业分析,结合南非对华轮胎反倾销这个具体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得出中国轮胎遭遇反倾销的四个原因。
1.无序竞争导致低价竞销
中国出口的斜交胎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由于产能超速增长,产量严重过剩,过剩比重高达30%—40%,产需矛盾也由此被带到国际市场,导致轮胎出口价格下滑。许多轮胎企业低价竞销,严重扰乱了出口秩序。以主要出口产品型号9.00-20为例,在天然等原材料综合成本上涨1倍的情况下,出口轮胎价格却从2005年的90多美元/条降为2007的40多美元/条。中国出口轮胎价格远低于各国轮胎平均出口价格,其中乘用轮胎低26%、轻卡轮胎低21%、重卡轮胎低38%,成为国外进行反倾销的主要证据。
2004年中国修改《对外贸易法》后,放开轮胎企业外贸经营权,过多的企业加入轮胎行业,导致无序竞争,从而使出口产品价格,特别是斜交胎的价格越来越低。目前,国际市场上斜交胎的竞争主要是国内生产企业间的竞争,只不过由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为争订单,一些轮胎企业往往以比正常水平低10%—20%的价格为谈判筹码,更有甚者是为了尽快销售产品,不顾生产成本,使出口轮胎始终处于较低价位。
2.轮胎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
从出口的轮胎产品看,中国出口的轮胎多是劳动密集型的斜交胎,产品附加值较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以“低于正常价格”倾销的印象。轮胎产品的子午化是世界轮胎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整体发展及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一个目标。西方发达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其轮胎的子午化率基本上达到100%。高性能的子午胎与我国主要生产的普通斜交胎相比具有高速行驶下的安全性,低滚动阻力,有利于节能和环保,乘坐合适,使用寿命长等优异性能。
但是,轮胎行业属于高投入低产出的行业,国内企业如果想发展子午胎就要形成规模效益。然而,目前中国的轮胎生产企业约有300家,其中大部分为年产量在50万条以下的小厂(约占70%)。这些小厂主要产品均为斜交胎,规模一般较小,生产设备相对落后。这就与世界轮胎子午化这个大趋势背道而驰。在南非案中,中国向南非大量出口工程车、摩托车、重型卡车和轻型卡车所用的斜交胎,对南非本国的轮胎生产厂家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这是南非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世界轮胎巨头的操纵
从以往国外对中国发起轮胎反倾销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世界级的轮胎生产厂商与此密切相关。以南非案为例,名义上提起本案的是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但实际操纵该协会的则是世界轮胎巨头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这四家跨国巨头。事实上,近几年这些垄断国际市场近70%份额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建厂,通过各种营销手段挤占中国轮胎企业的国内市场,迫使中国企业只能加大开拓欧美、南美、亚洲和非洲的海外市场来弥补国内市场的损失。但中国企业刚刚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的同时,这些世界轮胎巨头又意识到中国轮胎有可能威胁其国际市场份额,于是通过发起反倾销来挤压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这不但在与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通过削弱中国企业的实力,达到其进一步占领中国市场的目的。
4.中国轮胎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力度不足
中国企业普遍对倾销和反倾销认识不足。在遭遇反倾销调查之前,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立案,遇到反倾销调查时又不敢应诉。有的企业甚至怕出诉讼费而放弃应诉权利,使申诉方轻易得逞。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其后果就是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对华反倾销案中,中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即使有企业组织了应诉,也是力度不足,难以胜诉。
三、中国轮胎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
2007年4月10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对原产自中国的轿车轮胎、轻卡轮胎和重卡轮胎反倾销调查做出终裁,对出口南非的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此次反倾销应诉胜诉是中国轮胎行业近10年来遭受的10余起反倾销案件中的惟一一次完全胜诉,对中国轮胎行业影响巨大。由此,本文从企业、行业组织、政府层面提出应对反倾销案件的具体措施。
1.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要规范自身的出口行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若实行低价出口,容易给进口国造成倾销印象。众多出口企业为争夺同一国际市场,不惜亏本出口,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国内的出口市场秩序[1]。低价出口甚至低于成本价出口让企业尝到“以价取胜”甜头的同时,也饱尝国外反倾销的苦果。纯粹靠价格竞争占领市场是一种短期的经营行为,它可能会带来暂时的经济效益,但难于永久地占领市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已经不再采取价格策略,而转为采取融资、服务、质量、品牌、包装等非价格竞争策略。这样就可以规避进口国贸易当局的反倾销调查。因此,企业要清醒地意识到只有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调整出口战略,才能避免和预防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企业在国内市场上要尽量避免同行低价竞争,因为这种竞争方式既伤了自身,也容易招致国外同行的反倾销报复。
其次,走技术品牌之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中国产品的出口增长主要依靠价格竞争、数量扩张,这种“以价取胜”的经营模式已成为制约中国外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也成为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口企业转变经营策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争取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已迫在眉睫。许多轮胎企业已意识到这一点,有的已经开始企业应积极跟踪、关注自身发展的前沿,掌握、获取相关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成果为己所用,提升自身产品的档次;提高研究开发能力,不断推出自有品牌,进一步提高出口效力,通过提高设计能力,创立国际知名品牌来提高出口产品的价值,树立名牌企业形象。
另外,出口企业面临出口市场高度集中的现象虽然在短期内难于出现根本性转变,但综合实力较强的一些出口企业已开始大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目前我国轮胎主要是出口给发展中国家。所以我们企业应当加大力度去开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
最后,面对反倾销指控,企业要积极、主动地应诉。在轮胎行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实际上只有几大国际轮胎巨头,如南非轮胎生产商协会只有普利司通、固特异、邓禄普、大陆四家会员,因此反倾销立案呈现出很强的连续性,一个国家立案后,另一个国家马上跟进。如果中国企业在一个市场不应诉,那么在另一个市场马上就会遭受更沉重的打击[2]。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以南非案为例,企业可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争取在反倾销案中处于有利的位置。(1)
利用进口国一切有利于反倾销抗辩的力量。南非案中,应诉企业运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进口国反倾销条例提及的“公共利益”条款。中国轮胎企业在终裁做出之前,与南非进口商取得联系,成功劝导其中的多家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积极参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积极游说这些进口经销商和下游用户,指出如禁止中国轮胎向南非出口,将有可能会导致南非当地行业中仅有的4家外资轮胎企业垄断操纵南非轮胎市场,且中国轮胎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对南非消费者来说都极其有益,南非消费者需要质高价低的中国轮胎,采取反倾销措施最终伤害的是南非汽车企业和消费者。最终使南非进口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提供对中方有利的证明材料或出庭作证。也正是这些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的努力,使南非调查机关不得不慎重考虑各个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提高了中方的申诉和抗辩能力,赢得胜诉。因此,企业平时要与进口国经销商、下游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做好沟通联系,做好调研,了解当地轮胎生产情况及价格变动,争取在申诉和抗辩中处于主动位置。(2)积极搜集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等证据。2005年11月25日,做出应诉的8家轮胎企业委托律师,开始准备南非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问卷。代理律师们通过深入南非国内的主要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搜集了大量销售价格和销售成本数据,以证明中国企业并没有进行低于成本销售。一份完美的倾销问卷和初步无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意见在截止日期之前交到了南非调查机关。由此可见,反倾销的应诉、抗辩需要进口市场大量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成本数据,所以企业在应诉之后要积极地搜集这些证据。企业只有掌握充分的证据,才能保证赢得反倾销的国际官司。(3)主动向调查机关提供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本案中,在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TAC)做出的终裁中,采纳了中方大部分无损害及因果关系抗辩意见,认为虽然南非申请人遭受到损害,但其基本不生产中国向南非出口的斜交胎,南非申请人在轮胎出口市场上虽然遭受了损失,但未构成轮胎进口的迅猛增长,也未挤占南非申请人的市场;南非申请人是南非最大的轮胎进口商,从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进口轮胎,况且其无法证明其汽车轮胎原配套市场和二级替换修理市场分别遭受过损害,中国出口的轮胎与申请人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决定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对所有中国轮胎不征收任何反倾销税。因此,企业要积极地与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交涉,获取相关的调查信息,并主动地向调查机关提供有利证据,旨在应诉中取得先机。
2.商会和行业协会应对措施
2006年8月,商务部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指出,进出口商会等行业协会应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在反倾销应诉新规定中,行业组织在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得到了明确规定。在南非案中,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对该案的完胜起了决定性作用。
首先,组织企业应诉,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反倾销案,但由于缺乏组织,策略不当,所以胜诉率非常低。这时行业协会就应自觉担当重任,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反倾销应诉。在应对反倾销中,许多数据和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牵头来完成,帮助企业积极应诉。南非案发生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立即组织了中国10余家向南非出口轮胎的企业开会商讨对策,经过多次研究,协会采纳了同时进行集体抗辩和单独抗辩的“两条腿走路”的应诉方式。即由成山公司、三角轮胎公司等8家中国轮胎出口轮胎授权轮胎分会,代表中国轮胎行业就本次反倾销调查提出集体抗辩。同时上述8家企业出口份额最大的成山公司等4家企业,又分别聘请律师,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因为一旦集体抗辩失败,企业还可以采取单独的倾销抗辩。且据以往经验,集体抗辩可以加大企业单独抗辩胜诉的几率[3]。事实证明,这种应诉方式非常有效,它降低了风险,加大了胜诉的几率。
其次,以全行业的利益为重,规范企业行为。为防止企业遭受反倾销,行业协会还可在业内企业中充分开展协调工作,规范企业行为,组织各个企业有序地进行出口,防范企业间的不良竞争,形成有序的出口局面。行业协会应以全行业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全行业的胜诉为最终目标。2006年7月27日,ITAC公布了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成山公司等4家参加单独抗辩的企业取得零税率,但有关行业无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抗辩失败。为此,轮胎分会及时组织未获零税率的另外4家企业商议下一步的应诉工作。在接下来的应诉过程中,五矿化工商会和轮胎分会联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对应诉轮胎企业进行调研,为企业应诉及开拓其它国家市场规避反倾销风险提供了指导。
3.政府应对措施
首先,强化政府的外交职能。政府对反倾销应对的重视和参与,对整顿出口市场、增加企业最终取得反倾销胜诉几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可通过外交手段与对方国家的高层进行磋商或对其施加压力,阐明贸易纠纷可能给双方带来的贸易利益损失和外交关系的恶化,摆明厉害关系,争取反倾销案件能够引起对方政府的重视,让对方政府能够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以确定反倾销幅度。南非案初裁之后,轮胎协会的应诉人员了解到,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反倾销调查局局长要来中国与中国反倾销主管局长进行双边磋商。于是,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找到商务部,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案件。主管领导非常重视,就此与南非进行基于WTO规则下的磋商,并敦促南非方面公平、公正地处理此案。由此可见,通过政府与进口国当局的外交交涉,对企业应对反倾销案件的胜诉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警机制。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促进我国商务工作的高效开展,另一方面满足公众对政府提供公共信息的要求,尤其是在中国成为世界反倾销最大涉案国的今天,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庞大的信息为企业随时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能的信息渠道。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当部分的出口企业已运用电子商务对外进行交流、业务洽谈和签订合同等贸易环节。在国内与有关部门之间,也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联系和业务往来。政府部门为做好政务公开,也不断推动信息化建设。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凭借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出口企业间构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的信息反馈,了解企业的出口动态、创汇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从而了解整个行业的出口态势和出口市场分布,获得企业出口的第一手资料。与此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通过其他官方的和非官方的途径,把进口国有关外贸政策、国外产品信息、出口市场情况等资料传送给出口企业,指导出口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出口市场和出口价格等,预防和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或出口价格过低引发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同时也有利于出口企业在反倾销的应诉中随时获得国外有关产品和行业的资料,做好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产业调查的准备,为应诉赢得搜集资料的时间。
作为频繁遭遇反倾销的中国轮胎行业,在未来也将面临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所以制定防范预警措施势在必行。反倾销预警涉及的内容很多,主要包含出口国国内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进口国的进口基本情况、进口国同类厂商的生产情况,其中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销售情况及其对进口国市场和同类厂商的影响情况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反倾销预警操作主要表现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信息渠道获得国外对我国某一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后,以最快的速度通知与产品出口有关的企业,一方面摸清涉案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情况,包括主要出口企业的数量、产品在反倾销调查期内的出口数量、出口成交价格、合同履行情况等,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协助出口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制定应诉方案,在思想上和技术上做好应诉反倾销的准备。
最后,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鉴于我国绝大多数轮胎出口企业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以价取胜”的出口经营模式的现实,国家有必要通过加强国内立法,打击变相压价的出口不公平竞争行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推动国内出口市场稳定、有序地健康发展,保护依法经营的出口企业的权益,。由于我国在反倾销立法上起步较晚,致使法律法规对一系列扰乱国内市场的出口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外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升温”现象与此不无关系。因此,加大国内立法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发生。
政府除了在国内加大立法以便在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产生外,对涉案企业进行应诉的要求也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定,通过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对不参加应诉或应诉消极的出口企业,尤其是涉案金额大的出口企业加大惩罚力度,从根本上改变企业“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要对积极应诉、胜诉的企业通过相关行政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形成有效的应诉工作激励机制,推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积极应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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