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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宗教的作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表明宗教是一种秩序的保障,是一种自律。法律是一种他律,法律要真正发挥作用就要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之上。宗教与法律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共同统一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宗教;宗教信仰;法律;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F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5-158-02
人类文明从有文字记载以来,已经有五千余年的历史了。关于宗教与法律的探索,是法律科学永恒的话题。我们的讨论,也从这里开始。这是因为,当我们试图为法理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寻找一个伦理上的逻辑支撑时,我们只能从宗教与法律这个话题开始。一个理想的社会,必然是根植于对宗教与法律的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的。离开了对它的认识,我们也就无从评价任何价值是否正当,无从想像人类文明将走向何处。
一、宗教的作用
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不考虑宗教的作用,对社会规范的讨论就不可能完整。”用蒂里希的话来说,宗教不是文化的很多领域中的一个领域,而是文化的一维,任何文化如果我们垂直地纵深地来看,它必须要有宗教精神。所谓真正的宗教精神,或者说纯粹的宗教性,像佛教讲的正信,基督教讲的信仰。宗教的对像都具有神秘的超验性质,它所探求的是世界的本原和世界的归宿,在这一点上与哲学似乎有某些相似之处。它既在这个世界上,又不在这个世界上,既超越又内在。但同时它又讲法在万物之中,如此这般便超出了个体的理智之外。既超越又内在,甚至是神秘的。但它又是那样的重要,所以个体要把它当作自己的所谓终极关切。有了这种宗教上的终极关切,个体就不会把此世的金钱、地位等等作为自己顶礼膜拜的偶像、终其一生的追求。有了宗教上的追求,个体也就不会为了这些东奔西突,蝇营狗苟。
反之,如果世间没有了宗教精神,那么文化就会变得很浅薄,很呆板,甚至可能会很丑陋。因为它是一维的或是平面的,没有生命力的。一个民族以至一个社会,论其存在需要最基本的秩序,当然法律是确立秩序的一种方法,但法律是外在的,不可能管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此时,民俗、习惯、道德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它们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但是人毕竟是有缺陷的动物,单纯的依靠人心来维持世间的秩序,这无疑是幼稚的,可笑的。因此就又涉及到宗教信仰问题,可以说宗教信仰意味着对个体劣根性的承认。也就是说仅仅依靠个体的道德素质是不够的,道德还必须建立在更加坚固的基础上,纯正的宗教可以提供一道更加坚固的保障。道德必须依附于信仰之上,没有信仰作为依托的道德,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文化的传承都是不可能与宗教因素完全割裂的,因此宗教也是一种秩序的保障。假如没有宗教,所谓的道德、法律,都是没有基础的,就如同是建立在流沙之上的大厦。正所谓“没有神圣感的民族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秩序”。
说到法律也是一样的道理。法律属于一种它律的规范。而如我们所知,它律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自律作为基础,法律再严格,也还是可以被规避的。所谓法网恢恢,又疏又漏。近几百年来,法律一直致力于不断地细密化,设想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都囊括在它的规范之下。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类的道德也在不断地堕落,人类的欲望也在不断地增长。道德的堕落就可以表明个体的自律能力差,因此就需要外在的它律加以控制。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与人类历史的其他阶段相比,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发展而下降,反而在不断地上升。我想,这就是缺乏信仰的必然结果吧。如果道德法律都不起作用的话,那么一个民族的生存就成问题了。
二、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通常被看作是一种程序,它的作用是通过权义务的分配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而宗教则被认为是对世界的本原和归宿的探求。二者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层面,法律代表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而失去信仰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法律与宗教看似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通常认为,现代的法律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化,与人生意义和目的、世界本原和归宿等一系列的概念没有关系。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将法律与宗教各自局限于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因为实际上,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更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的活生生的程序。同时,宗教也不仅仅是一套仪式,更是对世界各种神秘价值的信仰。而将法律与宗教串连在一起的正是人类活生生的个体。所以我们说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于人类的现实生活。宗教为法律注入神圣性的因素,同时法律为宗教添加了必然的社会性。
纵观上下五千年,在人类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都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体现了法律与某种超验价值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法律与宗教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宗教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個体的一种主观上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视为世界归宿的构成因素的充满激情的信仰。这就是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的态度,归根到底,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根本原因。同时,它也是法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内在结果和外在根据。我们很难想象,假如一部法律缺乏必要的信仰,那么它怎么可能是有效的法律,怎么能使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尊奉呢。反过来说,如果大多数个体都遵守一部法律,那么这其中必定存在着信仰的因素。只有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念合而为一,才能共同构筑起法律的力量与品质。正是法律信仰将法律的外在力量与个体的内在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真正成为法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信仰是一种与人生的托付相联系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与对于超验实体的宗教信仰相比,法律信仰不仅相信法律是我们生活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且也知道这一规则是永远处于一种有待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的。理解它永远有待完善,就意味着对于人世规则抱有天然的不信任的态度,这也就构成了个体对于诸如天道天理等等宗教因素的更为超越的意义源泉的向往和追溯。这一向往和追溯本身,实际上,同样是一种理性姿态。这里用得上爱因斯坦的一句话,即“我信仰斯宾诺沙的那个在存在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中显现出来的上帝,而不信仰那个同人类的命运和行为有牵累的上帝。”而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识,将法律描述为一种尚待完善的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正是法律与种种具有超越性因素的宗教——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之间得以沟通的必经环节。任何一种法律,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不是别人的而是他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仅靠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信仰,不能不仰赖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最能够表明这一点的是传统。纵观中国的历史,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而和谐的最高境界乃是人、物、自然、宇宙的交融于一。同时,这种和谐观念又带有强烈的宗教道德意味,而这正是我们全部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
综上所述,人们无论是对宗教的信奉,还是对法律的信仰,实际都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忠诚,也就是对于文明或文化的归依,对于它的价值和理念的一种理性姿态的神圣体验,或是一种神圣体验的理性姿态。这一切,首先是作为历史而出现的,随之并成为一种价值存在和价值本身。
【参考文献】
[1]波斯纳RichardA.Posner. 武欣译.波斯纳文丛5——法律理论的前沿[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何光沪,萧瀚.宗教与未来中国——何光沪放谈录[M].中国问题,2002,(1).
[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
[4]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张晓爽(1986年-),女,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学专业
【关键词】宗教;宗教信仰;法律;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F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5-158-02
人类文明从有文字记载以来,已经有五千余年的历史了。关于宗教与法律的探索,是法律科学永恒的话题。我们的讨论,也从这里开始。这是因为,当我们试图为法理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寻找一个伦理上的逻辑支撑时,我们只能从宗教与法律这个话题开始。一个理想的社会,必然是根植于对宗教与法律的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的。离开了对它的认识,我们也就无从评价任何价值是否正当,无从想像人类文明将走向何处。
一、宗教的作用
正如波斯纳所说“如果不考虑宗教的作用,对社会规范的讨论就不可能完整。”用蒂里希的话来说,宗教不是文化的很多领域中的一个领域,而是文化的一维,任何文化如果我们垂直地纵深地来看,它必须要有宗教精神。所谓真正的宗教精神,或者说纯粹的宗教性,像佛教讲的正信,基督教讲的信仰。宗教的对像都具有神秘的超验性质,它所探求的是世界的本原和世界的归宿,在这一点上与哲学似乎有某些相似之处。它既在这个世界上,又不在这个世界上,既超越又内在。但同时它又讲法在万物之中,如此这般便超出了个体的理智之外。既超越又内在,甚至是神秘的。但它又是那样的重要,所以个体要把它当作自己的所谓终极关切。有了这种宗教上的终极关切,个体就不会把此世的金钱、地位等等作为自己顶礼膜拜的偶像、终其一生的追求。有了宗教上的追求,个体也就不会为了这些东奔西突,蝇营狗苟。
反之,如果世间没有了宗教精神,那么文化就会变得很浅薄,很呆板,甚至可能会很丑陋。因为它是一维的或是平面的,没有生命力的。一个民族以至一个社会,论其存在需要最基本的秩序,当然法律是确立秩序的一种方法,但法律是外在的,不可能管到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此时,民俗、习惯、道德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它们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但是人毕竟是有缺陷的动物,单纯的依靠人心来维持世间的秩序,这无疑是幼稚的,可笑的。因此就又涉及到宗教信仰问题,可以说宗教信仰意味着对个体劣根性的承认。也就是说仅仅依靠个体的道德素质是不够的,道德还必须建立在更加坚固的基础上,纯正的宗教可以提供一道更加坚固的保障。道德必须依附于信仰之上,没有信仰作为依托的道德,是脆弱的、不堪一击的。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文化的传承都是不可能与宗教因素完全割裂的,因此宗教也是一种秩序的保障。假如没有宗教,所谓的道德、法律,都是没有基础的,就如同是建立在流沙之上的大厦。正所谓“没有神圣感的民族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秩序”。
说到法律也是一样的道理。法律属于一种它律的规范。而如我们所知,它律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自律作为基础,法律再严格,也还是可以被规避的。所谓法网恢恢,又疏又漏。近几百年来,法律一直致力于不断地细密化,设想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都囊括在它的规范之下。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类的道德也在不断地堕落,人类的欲望也在不断地增长。道德的堕落就可以表明个体的自律能力差,因此就需要外在的它律加以控制。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与人类历史的其他阶段相比,犯罪率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发展而下降,反而在不断地上升。我想,这就是缺乏信仰的必然结果吧。如果道德法律都不起作用的话,那么一个民族的生存就成问题了。
二、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通常被看作是一种程序,它的作用是通过权义务的分配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而宗教则被认为是对世界的本原和归宿的探求。二者代表了人类生活中的两个层面,法律代表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持现有的社会秩序,而失去信仰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
法律与宗教看似两条永不相交的平行线,通常认为,现代的法律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化,与人生意义和目的、世界本原和归宿等一系列的概念没有关系。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将法律与宗教各自局限于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因为实际上,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更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的活生生的程序。同时,宗教也不仅仅是一套仪式,更是对世界各种神秘价值的信仰。而将法律与宗教串连在一起的正是人类活生生的个体。所以我们说宗教与法律是一对矛盾,二者对立统一于人类的现实生活。宗教为法律注入神圣性的因素,同时法律为宗教添加了必然的社会性。
纵观上下五千年,在人类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都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体现了法律与某种超验价值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法律与宗教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宗教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個体的一种主观上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视为世界归宿的构成因素的充满激情的信仰。这就是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主体的态度,归根到底,也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而具备合法性的根本原因。同时,它也是法之所以具有合法性的内在结果和外在根据。我们很难想象,假如一部法律缺乏必要的信仰,那么它怎么可能是有效的法律,怎么能使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尊奉呢。反过来说,如果大多数个体都遵守一部法律,那么这其中必定存在着信仰的因素。只有外在的强制与内在的信念合而为一,才能共同构筑起法律的力量与品质。正是法律信仰将法律的外在力量与个体的内在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真正成为法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信仰是一种与人生的托付相联系的、充满激情的神圣体验。与对于超验实体的宗教信仰相比,法律信仰不仅相信法律是我们生活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且也知道这一规则是永远处于一种有待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的。理解它永远有待完善,就意味着对于人世规则抱有天然的不信任的态度,这也就构成了个体对于诸如天道天理等等宗教因素的更为超越的意义源泉的向往和追溯。这一向往和追溯本身,实际上,同样是一种理性姿态。这里用得上爱因斯坦的一句话,即“我信仰斯宾诺沙的那个在存在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中显现出来的上帝,而不信仰那个同人类的命运和行为有牵累的上帝。”而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识,将法律描述为一种尚待完善的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正是法律与种种具有超越性因素的宗教——事物的有秩序的和谐——之间得以沟通的必经环节。任何一种法律,要获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须使得人们相信,那法律不是别人的而是他们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仅靠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信仰,不能不仰赖法律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最能够表明这一点的是传统。纵观中国的历史,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而和谐的最高境界乃是人、物、自然、宇宙的交融于一。同时,这种和谐观念又带有强烈的宗教道德意味,而这正是我们全部文化最为根本的特征。
综上所述,人们无论是对宗教的信奉,还是对法律的信仰,实际都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忠诚,也就是对于文明或文化的归依,对于它的价值和理念的一种理性姿态的神圣体验,或是一种神圣体验的理性姿态。这一切,首先是作为历史而出现的,随之并成为一种价值存在和价值本身。
【参考文献】
[1]波斯纳RichardA.Posner. 武欣译.波斯纳文丛5——法律理论的前沿[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何光沪,萧瀚.宗教与未来中国——何光沪放谈录[M].中国问题,2002,(1).
[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
[4]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张晓爽(1986年-),女,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