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监狱分级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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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我国现行监狱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尤其在制度实施对于罪犯个体上的可行性研究与制度本身的研究上存在相对独立而未能综合分析的缺陷为切入点,结合当代中国国情并比较研究现代西方监狱学发展成果,对我国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中关于罪犯分类标准改良进行合理性研究并提出构想,以期其能为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监狱分级制度 罪犯分类标准 刑罚哲学 钟摆效应 现代监狱制度
  作者简介:谭道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法律(法学)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陈童、刘英丽,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法学)硕士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03-03
  监狱是关押和矫正已决(监禁刑)犯人的场所,随着刑罚观念的进步,一些西方国家将监狱称为“矫正机构”,但其称呼的变化并不影响其功能与特点。 从西方监狱学的发展历史来看,惩罚和改造是影响其监狱发展的两种主要的刑罚哲学观念,在这两种不同刑罚哲学下指导的刑罚制定,适用和执行活动,推动着西方监狱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通过菲利普·赖克尔的监狱制度时代及其哲学的表格演进,西方的一些学者得出了“钟摆效应”的概念,比较准确地说明了刑罚哲学的历史循环性(时间共同性),简而言之,即其在强硬的“惩戒”哲学和柔性的“改造”哲学中随着事实的变化不断地发生“摇摆”的过程。 笔者通过结合实际,发现我国建国以来的监狱制度的发展变革,尤其是近年以来“囚权主义”的逐渐盛行,似乎正在符合这种“钟摆效应”,并且显然体现出当前我国刑罚哲学的“钟摆”开始向柔性端倾斜。通过电话访谈南京、成都等地监狱的工作人员,笔者发现,尤其是江苏等发达省份近年来越来越强调“服务型”监狱的建设,使得监狱强硬的“惩戒”性开始被弱化。结合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监狱“改造”哲学的盛行,而其1976年以后由于犯罪率的增加使得其不得不重新回归惩罚理念的前车之鉴,笔者对目前我国监狱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受刑罚哲学的柔性化影响而可能带来的类似结果感到担忧。所以,笔者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我国目前监狱制度下,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中关于罪犯分类标准改良进行合理性研究,在提出一些个人认为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观点的基础上,构建出一个至少在理论上合理并且具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的合理化的模型(或者说雏形),以期其能为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监狱的发展理念受前苏联的影响很大,又因中国社会之前发达的封建文明程度,导致传统的监罚思维根深蒂固,加之建国前后较长时期的“阶级专政”的政治思维惯性下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划分习惯,可以说一直到本世纪初期,我国的刑罚哲学一直秉持了强硬的“惩戒”哲学。
  从上世纪末开始,监狱本身的“神秘面纱”伴随着一些恶性事件,逐步向公众与社会揭开,这种“惩戒”哲学下的监狱构建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国际舆论对于我国“人权”的诟病(当然也可能是一种偏见),以及国内如于爱荣、张绍彦、张晶等一批熟悉我国监狱状况的学者的提倡和越来越充足的科学研究成果的支撑,伴随着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刑罚哲学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改造”哲学影响 ,而我国监狱制度改革(创新)也开始从纯理论层面逐步向技术层面转化,开始尝试着构建和发展科学化特质下的技术意义上的真正的现代监狱制度。
  那么什么是真正的现代监狱制度,或者说什么是对于我国目前而言所需要的现代监狱制度。专职监狱学术的研究员张晶先生认为“中国的监狱工作从发展的理性上来设计,无疑是现代监狱制度”。结合其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现代监狱制度,即是指具有前述“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特征,同时包括“现代化、职业化”的特点,受到一定的刑罚“矫正”哲学的理论指导,使得监狱工作在技术层面发生变革,从而发展形成的一种理性设计下的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监狱制度 。所以我国现行监狱制度的改革也应当是向着这样一种真正的现代监狱制度的标准上去构建、施行与发展。不过我国现行监狱制度的改革这一命题以笔者之能无法一文概之,故笔者选取其中监狱分级制度与罪犯分类标准这两个关系密切且更贴近技术层面的视角切入。
  笔者通过收集资料,查询我国目前监狱分级状况,结合现代西方监狱的不同类型,尤其是在研究了美国不同警戒度监狱的划分之后,发现这种目前成熟的通用基本管理制度在我国发展似乎疏为缓慢。尽管在2005年就有消息称,全国监狱局长会议就建立和完善罪犯科学分类制度、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探索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内容进行了重要讨论,声称已经在制定三类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来分类关押不同种类和标准的罪犯 ,并且同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决定在江苏、湖南两省开展不同戒备监狱等级的试点工作。但是在司法部发现现行的监狱制度存在制度上的漏洞而渴望进行改革的前提下,2009年后又发生了如呼和浩特监狱越狱等越狱事件的发生暴露当前我国监狱分级制度下确实存在的一些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这么一些事实;说明了我们的现行监狱分级制度与施行的罪犯分类标准还不够科学与完善,应当通过理论的研究及实践的进一步摸索,在结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性的逐步完善。
  由于我国中国特色的保密习惯,上世纪越狱事件的资料凤毛麟角,不过考虑到年代久远,可能缺乏与当前监狱制度的对应性,所以笔者通过对比研究2009年发生的几起如呼和浩特监狱越狱事件,陕西汉中越狱事件,湖南常德德山监狱越狱事件以及2010年江西钦州的越狱事件后发现。产生此类严重监狱管理危机的根结在于,我国的监狱分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其并未有效地评估罪犯,对其进行分类管控。当然也可以暴露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尽管我们可能进行了不同戒备等级的划分规定,但在施行的过程中缺乏制度经验,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和科学落实。也就是说,罪犯越狱等监狱危机出现的风险可能,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狱本身的戒备等级与犯人的危险程度是否匹配决定的。这也就意味着,哪怕精确的监狱戒备等级划分与制度执行,如果在低戒备等级的监狱中投入了高危险等级的罪犯,那么这种监狱危机风险(不仅限于越狱)会随着此类罪犯的增加而增加,而其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力等漏洞则进一步增大了这种风险的可能。而为了有效抑制这种风险,对罪犯进行科学有效地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现目前的罪犯分类标准是否合理,是笔者本文需要考量的另一个重点。通过现有资料表明,我国在罪犯分类上的统一标准是极为粗糙的,一般是依照性别,年龄,罪名,刑期等固定的客观因素进行划分,这种简单粗暴的划分的并不能有效地将不同危险性的罪犯区分开来。不过自1998年上海周浦监狱和1999年提篮桥监狱的“贯标”工作开展以来 ,我们可以发现从本世纪初至今,各地监狱如上海、河南、天津、湖南、新疆均逐步开展并摸索出了一套具有当地特色的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认证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或多或少地引入了一些西方的评估方法,其中XRX量表的使用最为常见,这对于我国罪犯分类标准的改良是非常具有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不过遗憾的是,目前为止似乎并未有一个全面科学统一的指导标准,并且这种改造质量评估模式中对于罪犯本身在投入监狱前的分类评估没有提及,且笔者很是怀疑各地在其标准的执行上是否全面、有效。   以上,关于我国现行监狱分级制度及罪犯分类标准,笔者存在诸多隐忧,如我国现行监狱分级制度的戒备等级划分是否合理?我国现行监狱分级制度如何实际执行?我国罪犯分类标准怎样统一,是否科学合理?我国罪犯分类标准如何有效适用?为确定这些担忧在现实中是否存在,或者说可能存在,笔者通过电话访谈的方式对话南京、成都等地的几位在监狱中工作的好友(均为矫正官员)进行了核实,确定了一些事实。其一,目前监狱分级制度中的戒备等级的区别并未如2005年构想的那样有着明显的三级体现,而同一监狱中不同监区的戒备严格度差异更为明显;其二,并未将入狱犯进行详细分类,只分男女监,除却邪教、暴恐单独分区(监区),刚入狱和即将出狱犯人单独分区,病重残疾无法进行劳动者单独分区之外,只有一些短刑犯可能被单独分区,但大多数情况下与其他犯人随机组合,而同一监区类的犯人面临的改造工作和评估是一个标准的;其三,对于犯人的评估依旧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客观量表、问卷等的填写多流于形式;其四,仅对死硬犯可能存“夹控”这一较为严格的“监改”方式,且关注并非贯穿其整个服刑期;其五、访谈人员均对目前提出的“服务型”监狱构建,犯人通过正当程序提出比以往更多的合理权利诉求(在他们看来是不一定合理的)的不满,表达了对“囚权主义”的发展可能带来的所谓犯人“难以管理”的担忧。因此可以发现,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其中监狱分级制度的改革与罪犯分类标准的改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尽管有进步,但总体上是不容乐观的,而监狱工作人员本身的观念问题或者说素质问题也是导致二者推行困难的重要原因。鉴于此,笔者将通过结合前文,进一步分析叙述,以求能够得到一个以改良我国罪犯分类标准为逻辑起点的相匹配监狱分级标准的合理性改革的结论,并最终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罪犯分类标准改良←(二者合理的相互作用)→合理的监狱分级标准的改革”的结论模型。
  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当关注的是我国监狱分级制度改革的合理性与罪犯分类标准改良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为其自身的合理性,其二则为其发展方向设置的合理性。从前文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监狱分级制度是欠合理的,虽然陈旧的以刑期为区别划分的重、轻刑犯监狱显然已经落后,但新提出的三级戒备等级的新分级制度推行缓慢甚至并不能体现分级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现状如此是因为原有分级制度下的监狱现实并不能作为我们构建新分级制度的基础,反而成为了阻碍,而我们又无法承担将其打破重来的后果。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并非一定要硬性引入通用警戒等级分类下的监狱分级制度,把原有的监狱级别通通打乱,而是应当以此为基础,采取调整的方式,将原有监狱依照其原本警戒程度划分后,在缺乏的警备级别的监狱上以部分改造或增设的方式逐步推进和引入新型的分级制度。并且应当避免重复西方“超级监狱”模式的老路,严格控制监狱本身的容量,对不同警戒级别的监狱采取不同的容量、数量、位置等设置。其改造思路可以是循序渐进,但新增设监狱与总体发展思路应当超前跳跃。而我国的罪犯分类标准的改良,与其说改良,倒不如说是重构了,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其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基于我国国情,一步到位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可参考龙勃罗梭,菲利等人基于犯罪学层面的实证主义研究方式,对于危险犯,长期犯,惯犯等一些人身危险性可能更高,改造难度可能更难的犯罪分子优先关注。在投入监狱前即对其进行更为全面严格的评估方式,在其服刑过程中也持续关注,采取更为客观科学的改造评估方式,并且在出狱前专门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在其出狱后进行观察的必要。所以针对罪犯分类标准的改良,我们缺乏的东西更多了,唯一值得欣慰的是目前我们有不少监狱已经在尝试着进行,所以我们缺乏的不是理论,而是实践和统一。所以这要求我们在我国罪犯分类标准的改良上不能仅仅从形式上去改良,而是要提高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我国监狱改造与管理的能力,从个案评价或者说个案评估起步,逐渐推进这种评估体制的健全,然后完善并统一罪犯分类的标准。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我国现行罪犯分类标准进行改良与现行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在进行(前者)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与(后者)罪犯分类标准改良的过程中,不应当将罪犯分类标准改良看作是依附于前者基础上的,它可以是前者的制度完善中的一部分,但不完全被前者所包括。而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也并非是由于后者的存在而延伸出的一套配套制度,二者之间存在交集,但是对于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而言,均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前者更多的是制度层面,后者则更多的是在工作层面。所以,如何合理地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如何将二者合理地结合起来,才是使得二者发挥最大作用的关键。笔者认为,这里可以适当引入一种类似“教育矫正”模式中的考核评测的方法,高警戒级别监狱中服刑的获得“相对危险”评价的罪犯可以凭借自己在改造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和考核成果,随着刑期的减少逐渐向低警戒级别的监狱过渡。又基于前述,由于笔者基于我国国情,建议目前在这种入监之初采取个案评定的方式对罪犯进行评估,这意味可能大多数的罪犯会被简单评估,可能会发生低估的情况。鉴于此,针对此类罪犯,如前文笔者访谈中谈到的死硬犯等,如果“夹控”等低警戒等级监狱中采取的改造方式并不能起到避免因其个人原因而发生监狱风险的危险性,那么也可将其转移至高警戒级别的监狱以降低或者消除这种风险。笔者设想的是,当我国罪犯分类标准改良到可以覆盖几乎全体罪犯的程度,并且我国监狱分级制度改革也基本完成到可以满足这些被罪犯被区别关押的时候,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才算成功,并且最终也才能真正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监狱制度。
  所以基于前述,笔者构建的这个模型,其刑罚哲学本质上还是以“惩戒”为主的,只是允许在“惩戒”过程中给罪犯一个可以通过其自身努力改造而获得“矫正”机会的可能。故而坚持刑罚不可授公众(包括监狱工作人员)以敌意,不可授公众以鼓励,不可授公众以诱惑,相信在完善的监狱制度下“惩戒”的同时可以提高罪犯被“矫正”之可能,是笔者本文对我国现行监狱制度的改革,罪犯分类标准改良进行合理性研究的本意,同时也希望我国监狱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切不可刻意模仿西方监狱制度的发展成果,因“矫正”而忽视“惩戒”之必要,以至于犯下当年美国监狱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同样之错误。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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