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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周某,某设计院一级注册建筑师被申请人:某设计院案由:履行聘用合同申清人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5月26日签订聘用合同书,聘期为2002年5月26日至2006年4月25日。2007年7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补充签订一份“聘用阱议”,约定:申请人在设计院服务不少于两个注册期(四年),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一次性住房补贴人民币五万元。根据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2]94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2003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市某设计院改制转企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