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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后起之秀在全国迅猛发展。成为当前解决我国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在深入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现状后,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仅面临着新的机遇,更有多方面的发展障碍。例如,资金来源有限,行业内从业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合规经营意思不强,等等。本文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和增强法制观念等解决对策。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央行、银监会等多部门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和内蒙古五省(区)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试点,山西平遥的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等七家机构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拉开了序幕。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元。
小贷公司对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非常显著,对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
1、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把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的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的特点,导小贷公司致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2、以短期贷款为主,自主性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贷款对象分散主要是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个体等。发放的贷款单笔金额小(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贷款期限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办理程序便利。与银行贷款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手续更便捷,得到贷款款项更加迅速,一般个人贷款时能在申请的当天放款,小企业申请的贷款一般在两到三天内放款,同时,它的担保条件相对较低,一些不满足申请银行贷款的个体或农户,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由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把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的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并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造成了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成本高,而且在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模式下,一旦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会极大,小贷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会变成其发展的重要阻碍。
2、小贷公司经营者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者中有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老板,他们对金融业务了解不多,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缺乏系统认识;还有一部分小贷公司的经营者是商业银行退休人员,虽然较熟悉大商业银行的业务,但对小贷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方式还需有个适应和调整的过程;公司员工与管理者经常存在亲朋关系,对贷款业务不甚了解。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从整体上说,小贷公司的从业者们在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方面都有待提高。
3、缺乏合规经营意思,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小贷公司在我国刚刚起步,银行管理人员大多缺乏银行的信贷经验,缺少专业人员的支持,而且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可能会引发操作风险。部分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思不强,存在擅自变更公司地址、高管和股权变更等不及时上报、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跨市经营、超比例发放贷款、向股东及关联方贷款、大额现金支取等现象。由于资金来源的限制,发生风险之后的坏账损失,是小贷公司难以弥补的缺口,会严重阻碍小贷公司资金的流动,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
4、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目前小贷公司需缴纳的税项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其他银行机构。另外,虽然与农村合作银行同样为“三农”贷款,却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涉农贷款免征营业税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应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在盈利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5、国家监管不到位与政府支持不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监管归属不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是金融机构,对外营业依靠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受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当前小额贷款的主管机关多是政府的经济相关部门,但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数没有监管金融业的经验,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技术手段,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规范、不到位。同时,政府出台的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及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过少,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经营成本过高,限制了其规模的扩大。
四、对策及建议
1、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重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相关部门可以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一定时间后,在其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择优选择,帮助其融资,扩大其资金来源,比如允许开展部分存款业务、发行债券等等,使融资问题不再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阻碍。
2、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确定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我国应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以法律作为准绳,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由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共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应由地方政府监管,但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导致对其监管具有不专业性与局限性,但银监会作为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形式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更好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规范行为。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相关信贷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其了解信贷知识,增加其专业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更好的统筹公司全局;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规范操作行为,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各地小额贷款协会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作用。行业协会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制定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贷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小贷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央行、银监会等多部门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和内蒙古五省(区)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试点,山西平遥的晋源泰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融丰小额贷款公司等七家机构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下发,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拉开了序幕。截至201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618亿元。
小贷公司对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短、小、频、急”资金需求的政策效应非常显著,对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对外投资。
1、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把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的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贷款业务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的特点,导小贷公司致资本规模不大,总体经营规模较小。
2、以短期贷款为主,自主性较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主要以短期贷款为主,贷款对象分散主要是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个体等。发放的贷款单笔金额小(贷款的金额一般为2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贷款期限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三个月期和六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0%以上。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贷款只占30%左右。)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办理程序便利。与银行贷款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时,手续更便捷,得到贷款款项更加迅速,一般个人贷款时能在申请的当天放款,小企业申请的贷款一般在两到三天内放款,同时,它的担保条件相对较低,一些不满足申请银行贷款的个体或农户,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由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把资金来源限定在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的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并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狭窄的资金来源渠道,造成了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有限,融资成本高,而且在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模式下,一旦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会极大,小贷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会变成其发展的重要阻碍。
2、小贷公司经营者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者中有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老板,他们对金融业务了解不多,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缺乏系统认识;还有一部分小贷公司的经营者是商业银行退休人员,虽然较熟悉大商业银行的业务,但对小贷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方式还需有个适应和调整的过程;公司员工与管理者经常存在亲朋关系,对贷款业务不甚了解。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从整体上说,小贷公司的从业者们在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方面都有待提高。
3、缺乏合规经营意思,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小贷公司在我国刚刚起步,银行管理人员大多缺乏银行的信贷经验,缺少专业人员的支持,而且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可能会引发操作风险。部分小贷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思不强,存在擅自变更公司地址、高管和股权变更等不及时上报、超业务范围经营、账外经营、跨市经营、超比例发放贷款、向股东及关联方贷款、大额现金支取等现象。由于资金来源的限制,发生风险之后的坏账损失,是小贷公司难以弥补的缺口,会严重阻碍小贷公司资金的流动,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
4、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较重。目前小贷公司需缴纳的税项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其他银行机构。另外,虽然与农村合作银行同样为“三农”贷款,却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涉农贷款免征营业税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应税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在盈利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会进一步加大。
5、国家监管不到位与政府支持不够。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监管归属不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是金融机构,对外营业依靠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受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当前小额贷款的主管机关多是政府的经济相关部门,但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数没有监管金融业的经验,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技术手段,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规范、不到位。同时,政府出台的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及融资等方面的支持性政策过少,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经营成本过高,限制了其规模的扩大。
四、对策及建议
1、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重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相关部门可以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一定时间后,在其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理系统不断完善的前提下,择优选择,帮助其融资,扩大其资金来源,比如允许开展部分存款业务、发行债券等等,使融资问题不再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阻碍。
2、建立系统的监管框架,确定小贷公司的监管部门。我国应尽快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以法律作为准绳,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并由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共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应由地方政府监管,但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导致对其监管具有不专业性与局限性,但银监会作为我国目前唯一法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具有丰富的监管经验,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任意形式的各种监管措施,可以更好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规范行为。
3、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相关信贷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其了解信贷知识,增加其专业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更好的统筹公司全局;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规范操作行为,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各地小额贷款协会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作用。行业协会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制定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贷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小贷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