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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力扩大民间资本的参与,既能化解和缩小地方债风险,又能加快推进棚改步伐,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新一轮棚改被寄望成为撬动新型城镇化的杠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2017年我国要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000万户。今年4月初,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一次强调加大保障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冯奎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专访时认为,棚户区改造,从辽宁等省份开始走过了一个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过程。“十二五”、“十三五”期间,还有1400多万棚户区改造任务,这是李克强总理向全国人民的一个承诺,是新型城镇化一项基本任务。“可以说,这项工作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已是不得不发。”
棚改可盘活资源
民生周刊:如此大规模的棚改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警惕哪些问题和风险?
冯奎:如今棚户区改造的难度比前几年增大了。现在需要改造的一些棚户区,三线城市比例更大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也有不少。未来几年,经济发展的速度比前些年有所下降,地方财力的困难也较大,骨头比以前更硬、啃起来更难,这些都是基本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警惕棚户区改造质量降低的问题,不能为完成目标而出现“豆腐渣工程”;要警惕有的地方虚报棚户区规模,或者用别的工程项目冒充棚户区工程,骗上级财政支持;还要警惕对拆迁户补偿不到位;当然也要警惕为了追求政绩,搞献礼工程,未批先建,或是对开发商违规补偿等。
民生周刊:新一轮棚改被多地政府视作难啃的硬骨头,“政府平台 土地财政”的模式目前难以为继。面对棚改资金压力,有地方政府官员指出,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更多地体现国家责任。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冯奎:对于居住在棚户区里的人来说,他不管你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只希望政府负起尽快改造棚户区责任。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作为政府部门来说,首先不能去分中央政府责任,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在棚户区改造这件事上,我认为这是共同事权。地方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直接实施者,中央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推动者。
从资金来说,过去比较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五个一点”,也就是中央补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筹一点、企业和居民拿一点。预计今后,中央政府在棚改补助方面会加大力度,确保最终完成棚改目标。作为地方政府,也要多渠道想办法。比如可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应筹尽筹。
过去几年,棚户区改造在有的地方做得好,有一个经验值得地方政府深思,那就是:棚户区改造,不能只看作是“成本”,也应看作是盘活“资源”。这件事做好了,得民心,能获得政治上资源,能改善城市形象,能节约出土地促进服务业发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发展上的红利。有些地方,光讲棚改的“难”,不讲可能带来的“利”,结果就是裹足不前。
扩大民间资本参与
民生周刊:目前国家金融政策缩紧,严控地方融资平台,基建类信托近年来也被严格整肃,目前的政策环境与鼓励金融支持棚改的需求似乎存在矛盾,如何平衡严控地方债和鼓励金融、民企参与棚改之间的关系?
冯奎: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基建类信托受到整肃,这合法合理,并不影响创新各类金融工具去支持棚改。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评估后,认为某个棚改项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他们就会提供贷款。这个做法,无论是从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还是在各个省的具体操作文件中,一直都是受到鼓励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棚改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他们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改造,是新型城镇化的一项内容,要体现十八届三中会全的改革精神,也要体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基本的一条,就需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具体来说,对于能够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一定要让市场这只手起作用,让民企业多参与做好事、并从做好事中獲利。当然也有一些项目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就必须担起自身的职责。
今后的目标,就是要让更多的民间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加入,并且民间资本的投资规模还要争取比以前更大。民间企业可以从事开发出售、开发配建,也可以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等方式参与棚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与民间企业机构要建立各种合作关系,比如配建回购、BT、委托代建等等。
尽力扩大民间资本的参与,既能化解和缩小地方债风险,又能加快推进棚改步伐,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政府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创造好的制度环境、做好棚改规划方面,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责任人、监督者的角色。
REITs难产原因
民生周刊:早在2009年,央行和证监会就对REITs模式有过探讨,但后因财税制度、上市交易和退出机制等制度缺乏而难产。在鼓励地方创新保障房融资模式的当下,财税制度、退出机制等法律、配套机制目前是否完善?顶层设计应当解决什么问题?
冯奎:REITs的本质就是专门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或同时持有两种资产的投资基金。国际上一直都有REITs操作,做得好的,一般能有较好的分红,流动性也较高,还能分散风险。
当年天津、北京一些城市都试点过。按照天津“准REITs”做法,信托基金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房源,同时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收取租金。这其中存在一个差价怎么办?就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返还,确保信托基金公司能够运行。
REITs当初有过热热闹闹的探索,后来难产。出现这个问题,不是这种操作本身在金融逻辑上讲不通,而是因为相关的制度环境不完备,另外信托公司自身的治理机构也跟不上。还有,REITs试点与实验选择的区域过大,在特大城市做实验是一个失误。
未来二三十年,REITs应该在还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有赖于房地产信托公司自身的治理机构不断完善,有赖于各种顶层设计的成熟,还有赖于投资者的培育。
在目前情况下,棚改时间紧、任务重,要迅速找到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相对封闭独立去运行,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它可以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吸引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启动。
小城镇基金像杠杆
民生周刊:您之前就北京市小城镇基金问题发表过文章,这一模式是否可以用于棚改项目?应用的条件和应规避的风险有哪些?
冯奎:小城镇发展和棚户区改造,都会面临资金压力的难题,需要用各种手段来破解。北京小城镇发展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25亿元。从基金出资构成来看,国开金融出资占80%,北京市政府出资占20%。小城镇基金就像一个杠杆,它能撬动几十倍的社会资金参与。这对于化解小城镇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题,是非常有益的。
棚户区项目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参照这种小城镇发展基金模式,建立棚户区改造政府引导基金。棚改中,政府引导资金,也是以小搏大,以一引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进程。可以考虑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棚改的开发建设主体,吸引社会资金以股权方式介入。主体业务就是进行棚改的安置房建设、商品房开发、物业经营等。收益也来自于这些业务项目。
需要考虑和注意的问题,一是要考虑政府的角色。政府的边界要有所界定,以防范风险,同时避免政府力量太强,挤出民间投资。
二是形成科学的基金治理与管理结构。在项目来源、受理、初审、专家评估、评审、决策、投资管理等环节,要发挥专家、委员会、公众参与的作用。
三要考虑退出机制。具体退出的方式很多,并购、回购、特定契约退出、信托或证券化退出、清算等都是成熟的退出模式。成立时就要预谋好退出的机制与路径,才是长远之计。
新一轮棚改被寄望成为撬动新型城镇化的杠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2017年我国要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1000万户。今年4月初,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再一次强调加大保障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研究员冯奎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专访时认为,棚户区改造,从辽宁等省份开始走过了一个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过程。“十二五”、“十三五”期间,还有1400多万棚户区改造任务,这是李克强总理向全国人民的一个承诺,是新型城镇化一项基本任务。“可以说,这项工作是开弓没有回头箭,已是不得不发。”
棚改可盘活资源
民生周刊:如此大规模的棚改规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警惕哪些问题和风险?
冯奎:如今棚户区改造的难度比前几年增大了。现在需要改造的一些棚户区,三线城市比例更大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也有不少。未来几年,经济发展的速度比前些年有所下降,地方财力的困难也较大,骨头比以前更硬、啃起来更难,这些都是基本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警惕棚户区改造质量降低的问题,不能为完成目标而出现“豆腐渣工程”;要警惕有的地方虚报棚户区规模,或者用别的工程项目冒充棚户区工程,骗上级财政支持;还要警惕对拆迁户补偿不到位;当然也要警惕为了追求政绩,搞献礼工程,未批先建,或是对开发商违规补偿等。
民生周刊:新一轮棚改被多地政府视作难啃的硬骨头,“政府平台 土地财政”的模式目前难以为继。面对棚改资金压力,有地方政府官员指出,应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更多地体现国家责任。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冯奎:对于居住在棚户区里的人来说,他不管你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只希望政府负起尽快改造棚户区责任。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作为政府部门来说,首先不能去分中央政府责任,还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在棚户区改造这件事上,我认为这是共同事权。地方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直接实施者,中央政府既是监管者,又是推动者。
从资金来说,过去比较行之有效的做法就是“五个一点”,也就是中央补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筹一点、企业和居民拿一点。预计今后,中央政府在棚改补助方面会加大力度,确保最终完成棚改目标。作为地方政府,也要多渠道想办法。比如可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应筹尽筹。
过去几年,棚户区改造在有的地方做得好,有一个经验值得地方政府深思,那就是:棚户区改造,不能只看作是“成本”,也应看作是盘活“资源”。这件事做好了,得民心,能获得政治上资源,能改善城市形象,能节约出土地促进服务业发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发展上的红利。有些地方,光讲棚改的“难”,不讲可能带来的“利”,结果就是裹足不前。
扩大民间资本参与
民生周刊:目前国家金融政策缩紧,严控地方融资平台,基建类信托近年来也被严格整肃,目前的政策环境与鼓励金融支持棚改的需求似乎存在矛盾,如何平衡严控地方债和鼓励金融、民企参与棚改之间的关系?
冯奎:不规范的融资平台、基建类信托受到整肃,这合法合理,并不影响创新各类金融工具去支持棚改。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评估后,认为某个棚改项目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他们就会提供贷款。这个做法,无论是从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还是在各个省的具体操作文件中,一直都是受到鼓励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棚改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他们也可以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棚户区改造,是新型城镇化的一项内容,要体现十八届三中会全的改革精神,也要体现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基本的一条,就需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具体来说,对于能够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一定要让市场这只手起作用,让民企业多参与做好事、并从做好事中獲利。当然也有一些项目无法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就必须担起自身的职责。
今后的目标,就是要让更多的民间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加入,并且民间资本的投资规模还要争取比以前更大。民间企业可以从事开发出售、开发配建,也可以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等方式参与棚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与民间企业机构要建立各种合作关系,比如配建回购、BT、委托代建等等。
尽力扩大民间资本的参与,既能化解和缩小地方债风险,又能加快推进棚改步伐,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政府要把主要精力用于创造好的制度环境、做好棚改规划方面,这样才能更好地承担起责任人、监督者的角色。
REITs难产原因
民生周刊:早在2009年,央行和证监会就对REITs模式有过探讨,但后因财税制度、上市交易和退出机制等制度缺乏而难产。在鼓励地方创新保障房融资模式的当下,财税制度、退出机制等法律、配套机制目前是否完善?顶层设计应当解决什么问题?
冯奎:REITs的本质就是专门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关的资产或同时持有两种资产的投资基金。国际上一直都有REITs操作,做得好的,一般能有较好的分红,流动性也较高,还能分散风险。
当年天津、北京一些城市都试点过。按照天津“准REITs”做法,信托基金公司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房源,同时以低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收取租金。这其中存在一个差价怎么办?就由政府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返还,确保信托基金公司能够运行。
REITs当初有过热热闹闹的探索,后来难产。出现这个问题,不是这种操作本身在金融逻辑上讲不通,而是因为相关的制度环境不完备,另外信托公司自身的治理机构也跟不上。还有,REITs试点与实验选择的区域过大,在特大城市做实验是一个失误。
未来二三十年,REITs应该在还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这有赖于房地产信托公司自身的治理机构不断完善,有赖于各种顶层设计的成熟,还有赖于投资者的培育。
在目前情况下,棚改时间紧、任务重,要迅速找到依法合规、操作便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由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专门机构,发行住宅金融专项债券,相对封闭独立去运行,是一个重要的举措。它可以向邮储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筹资,吸引商业银行、社保基金、保险机构等积极参与,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启动。
小城镇基金像杠杆
民生周刊:您之前就北京市小城镇基金问题发表过文章,这一模式是否可以用于棚改项目?应用的条件和应规避的风险有哪些?
冯奎:小城镇发展和棚户区改造,都会面临资金压力的难题,需要用各种手段来破解。北京小城镇发展基金总规模100亿元,首期25亿元。从基金出资构成来看,国开金融出资占80%,北京市政府出资占20%。小城镇基金就像一个杠杆,它能撬动几十倍的社会资金参与。这对于化解小城镇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题,是非常有益的。
棚户区项目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参照这种小城镇发展基金模式,建立棚户区改造政府引导基金。棚改中,政府引导资金,也是以小搏大,以一引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进程。可以考虑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棚改的开发建设主体,吸引社会资金以股权方式介入。主体业务就是进行棚改的安置房建设、商品房开发、物业经营等。收益也来自于这些业务项目。
需要考虑和注意的问题,一是要考虑政府的角色。政府的边界要有所界定,以防范风险,同时避免政府力量太强,挤出民间投资。
二是形成科学的基金治理与管理结构。在项目来源、受理、初审、专家评估、评审、决策、投资管理等环节,要发挥专家、委员会、公众参与的作用。
三要考虑退出机制。具体退出的方式很多,并购、回购、特定契约退出、信托或证券化退出、清算等都是成熟的退出模式。成立时就要预谋好退出的机制与路径,才是长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