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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禽场的总体要求
1.1选址
新建家禽饲养场不可位于传统的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养禽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1.2建筑布局
养禽场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1.3环境质量
养禽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的要求。
1.4疫病和残留监测
养禽场必须采用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证的疾病和残留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官方兽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官方兽医应核实各项卫生措施的执行情况。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能够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示有关养殖场场卫生状况的持续性档案记录。
1.5同一养禽场内原则上只能饲养一种类型的家禽。如果场内饲养多种家禽,必须充分隔离饲养。
1.6养禽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16569和GB/T16548进行。
2.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饲养场设备和卫生要求
2.1禽舍设备卫生条件
设备的式样和安装应符合特定生产目的的要求,保证能够防止疾病传入、发生、发展。此外,养禽场还应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监测。
设备必须符合特定生产要求,能够在适宜地点对设施以及运输蛋、禽的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禽舍的各种设施必须考虑饲养禽的卫生福利。
2.2饲养管理卫生条件
(1)任何养禽场必须使用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的饲料。
(2)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测:兽药使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铡》的要求,并作好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必須符合上述规定。
(3)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饲养家禽。每批家禽出栏后必须实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4)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饲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家禽繁育场引进的家禽。
c)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家禽繁育场进口的家禽。
(5)养禽场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人生产区必须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养禽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条件下,参观人员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护服才可进入。
(6)房屋、禽舍及其他设施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
(7)对于产蛋禽舍,每天做到数次收蛋,并尽快清洁消毒。
(8)工作人员必须将生产过程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特别是疑似疫病症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怀疑发病,必须将所需病料送往指定实验室。
(9)每群家禽的相关资料,如禽群史、登记情况、用药情况及生产数据等必须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该资料必须具有以下内容:目的地和发运地;生产性能;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家禽来源地;蛋发运目的地。
(10)传染病发生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立即上报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孵化场(车间)设备及卫生要求
3.1厂房设备卫生条件
(1)孵化场和饲养场必须设有物理性屏障隔离,并分离运行:空间结构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蛋的存贮和分级。
b)消毒。
c)预孵化。
d)孵化。
e)出雏。
f)雏禽分发前的准备和包装。
(2)房屋构造能够防止鸟类和啮齿动物的进人;地板、墙面建筑材料必须坚实且易于清洗;室内须具有适宜的自然光、人工照明、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设备;且必须具有废物安全卫生处理的规定。
(3)设备表面必须光滑防水。
3.2孵化场运行卫生条件
(1)蛋、可动设备和人员必须单向流动。
(2)种蛋必须来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养殖场或部门的种蛋,或符合上述标准的其他国家。
(3)孵化场必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无论工作人员还是参观人员,进人生产区内必须更衣淋浴,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参观人员必须穿戴保护服。
(4)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中。
(5)下述物品必须进行消毒。
a)进人孵化器前的种蛋。
b)孵化器定期消毒。
c)每批种蛋孵化结束后,对孵化房及其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6)为评价孵化室的卫生状况,必须设置微生物质量控制方案。
(7)对于任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变化及其它疑似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工作人员必须通知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旦怀疑发病,主管兽医必须将疫病确诊所需的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并通知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8)孵化场的下列资料或数据至少必须保存2年。
a)种蛋的来源和到达日期。
b)孵化量。
c)异常情况。
d)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
e)疫苗接种程序(计划)。
f)未能孵化种蛋的数量和用途。
g)初孵雏的去向。
(9)一旦传染病发生,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立即向主管兽医通报。
4.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
4.1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的制定和监督
任何家禽饲养场必须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获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官方兽医至少每年对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养殖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的疫情监测信息。
4.2疫病监测方案
(1)养禽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新城疫、禽流感、鸡败血支原体、禽衣原体、火鸡支原体、鸡沙门氏菌、雏白痢沙门氏菌、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禽结核和亚利桑那沙门氏菌。
(2)对于禽流感和新城疫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需将病料送达指定实验室确诊。
(3)对于鸡沙门氏菌、雏白痢沙门氏菌和亚利桑那沙门氏菌感染,可以采用血清学或细菌学方法检验,实验样品可以为血液、孵化器上的残留物、孵化室墙壁上的废料、水槽中的水和废料等。采取血样进行鸡白痢/沙门氏菌检测时,应根据该农场过去的发病率情况,来确定抽样动物的数量。
(4)对于鸡败血支原体和火鸡支原体感染,可以应用血清学、细菌学方法检验,对于初孵雏和火鸡雏,还可观察到气囊病变。病料采集范围包括血液、初孵雏和火鸡雏、精液以及气囊、泄殖腔或气管拭子。为了实现连续监测,对于产蛋群,禽群开产前应检测一次,此后每三个月复检一次。 [科]
1.1选址
新建家禽饲养场不可位于传统的新城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内。养禽场应远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学校、医院和水源,地势较平坦,且具有一定的坡度。
1.2建筑布局
养禽场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质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1.3环境质量
养禽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Y/T388规定的要求。
1.4疫病和残留监测
养禽场必须采用国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证的疾病和残留监测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监督,官方兽医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官方兽医应核实各项卫生措施的执行情况。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能够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示有关养殖场场卫生状况的持续性档案记录。
1.5同一养禽场内原则上只能饲养一种类型的家禽。如果场内饲养多种家禽,必须充分隔离饲养。
1.6养禽场的消毒和病害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应按照GB/T16569和GB/T16548进行。
2.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饲养场设备和卫生要求
2.1禽舍设备卫生条件
设备的式样和安装应符合特定生产目的的要求,保证能够防止疾病传入、发生、发展。此外,养禽场还应具有良好的防鼠、防虫和防鸟设施。
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适合卫生监测。
设备必须符合特定生产要求,能够在适宜地点对设施以及运输蛋、禽的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禽舍的各种设施必须考虑饲养禽的卫生福利。
2.2饲养管理卫生条件
(1)任何养禽场必须使用符合《绿色食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的饲料。
(2)兽药使用和残留监测:兽药使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 兽药使用准铡》的要求,并作好记录,记录必须保存两年以上。残留监测必須符合上述规定。
(3)应坚持“全进全出”原则饲养家禽。每批家禽出栏后必须实施清洗、消毒和清群措施。
(4)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禽舍只能饲养符合下列条件的家禽:
a)自繁家禽。
b)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家禽繁育场引进的家禽。
c)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家禽繁育场进口的家禽。
(5)养禽场具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进人生产区必须淋浴消毒,并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养禽场应尽量做到“谢绝参观”,特定条件下,参观人员在淋浴、消毒后穿戴保护服才可进入。
(6)房屋、禽舍及其他设施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
(7)对于产蛋禽舍,每天做到数次收蛋,并尽快清洁消毒。
(8)工作人员必须将生产过程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特别是疑似疫病症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旦怀疑发病,必须将所需病料送往指定实验室。
(9)每群家禽的相关资料,如禽群史、登记情况、用药情况及生产数据等必须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该资料必须具有以下内容:目的地和发运地;生产性能;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家禽来源地;蛋发运目的地。
(10)传染病发生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立即上报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孵化场(车间)设备及卫生要求
3.1厂房设备卫生条件
(1)孵化场和饲养场必须设有物理性屏障隔离,并分离运行:空间结构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蛋的存贮和分级。
b)消毒。
c)预孵化。
d)孵化。
e)出雏。
f)雏禽分发前的准备和包装。
(2)房屋构造能够防止鸟类和啮齿动物的进人;地板、墙面建筑材料必须坚实且易于清洗;室内须具有适宜的自然光、人工照明、空气流通和温度调节设备;且必须具有废物安全卫生处理的规定。
(3)设备表面必须光滑防水。
3.2孵化场运行卫生条件
(1)蛋、可动设备和人员必须单向流动。
(2)种蛋必须来自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养殖场或部门的种蛋,或符合上述标准的其他国家。
(3)孵化场必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无论工作人员还是参观人员,进人生产区内必须更衣淋浴,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参观人员必须穿戴保护服。
(4)房屋和设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中。
(5)下述物品必须进行消毒。
a)进人孵化器前的种蛋。
b)孵化器定期消毒。
c)每批种蛋孵化结束后,对孵化房及其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
(6)为评价孵化室的卫生状况,必须设置微生物质量控制方案。
(7)对于任何生产过程中的异常变化及其它疑似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工作人员必须通知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一旦怀疑发病,主管兽医必须将疫病确诊所需的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并通知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8)孵化场的下列资料或数据至少必须保存2年。
a)种蛋的来源和到达日期。
b)孵化量。
c)异常情况。
d)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
e)疫苗接种程序(计划)。
f)未能孵化种蛋的数量和用途。
g)初孵雏的去向。
(9)一旦传染病发生,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立即向主管兽医通报。
4.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
4.1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的制定和监督
任何家禽饲养场必须制定详细的符合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并接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获得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官方兽医至少每年对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养殖场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官方兽医提供连续的疫情监测信息。
4.2疫病监测方案
(1)养禽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新城疫、禽流感、鸡败血支原体、禽衣原体、火鸡支原体、鸡沙门氏菌、雏白痢沙门氏菌、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禽结核和亚利桑那沙门氏菌。
(2)对于禽流感和新城疫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需将病料送达指定实验室确诊。
(3)对于鸡沙门氏菌、雏白痢沙门氏菌和亚利桑那沙门氏菌感染,可以采用血清学或细菌学方法检验,实验样品可以为血液、孵化器上的残留物、孵化室墙壁上的废料、水槽中的水和废料等。采取血样进行鸡白痢/沙门氏菌检测时,应根据该农场过去的发病率情况,来确定抽样动物的数量。
(4)对于鸡败血支原体和火鸡支原体感染,可以应用血清学、细菌学方法检验,对于初孵雏和火鸡雏,还可观察到气囊病变。病料采集范围包括血液、初孵雏和火鸡雏、精液以及气囊、泄殖腔或气管拭子。为了实现连续监测,对于产蛋群,禽群开产前应检测一次,此后每三个月复检一次。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