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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军民融合是党中央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民参军”是军民融合战略的重要内容。未来,国防费用的持续扩大与军工行业新兴技术、新兴材料的涌现,将为民营企业切入军工领域创造巨大机会和发展空间。本研究通过对“民参军”企业的调研,分析总结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约束和障碍,提出了推进“民参军”的对策建议,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决策参考。
关键词:军民融合;民参军;国防军工产业;对策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1]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主要为了将军民融合深度融合落到实处。在2016年3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把军民融合上升到国家战略,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3]。
与军民分离的体制相比,军民融合体制具有优越性,尤其是通过吸收民营企业参与到国防军工产业发展,能有效促进军民优势资源双向流动和互转化,强化军民融合产业支撑,其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节约红利,一些基础设施、技术两个体系都可利用,使一份投入满足两个需求,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设施的重复建设。二是规模经济红利,军民融合发展,使得军工可以利用民营企业的资金、人才等资源,民营企业利用军工企业的部分技术等,拓宽了资源的使用范围,提高了有限资源的利用率,产生更多的效益,形成规模经济的红利。三是技术创新红利,只有充分了解市场的需求、利用人才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可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民营企业可以很好的把握住市场的需求,通过借助军工企业强大的研发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过渡阶段,国防军工产业自成体系的思维定势与本位主义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障碍。为此,本研究通过对涉军民营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分析民参军过程中存在的发展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参军”的发展障碍分析
(一)较高的进入门槛导致企业“民参军”动力不强
当前,部分民营企业虽然担负了一些军品生产任务,但“民参军”中的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从事核心军工企业的配套生产,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产品只处在三级、四级配套的层面,在军品配套体系中处于从属和边缘地位,一级配套的产品还是由核心的国有军工企业完成。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大多已形成高度自治、自我配套的装备体系,在技术和成本水平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改变原有的配套产品供货商,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军品配套市场。没有广泛采用竞争性的军品招标制度,成为阻碍民营企业进人军品配套领域的隐形壁垒。
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三证的审批具有严格的要求,申报程序复杂、日常管理要求严格,导致大量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民营企业缺乏直接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意愿和资格,总体来看,当前涉军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从接受调查企业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有近三成的企业没有授予发明专利,超过40%的企業数量很少,只有21%的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很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的民营企业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还很少。
(二)民营企业获得国防军工领域财政扶持难
军工科研生产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需要政府对军品研发给予扶持,只有很少的接受调查的企业获得过财政资金配套。近年来,总装备部对许多军选民用装备,主要通过竞争采购形成了“三自一参与”的订购模式,即: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研制、自主开发,军方参与,但军方前期投入和科研费几乎没有,这导致企业的研发资金压力较大。此外,由于军品研制与批量生产阶段拨款分离,企业无法将前期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量化到产品价格中,因此,高强度的技术研发活动难以持续进行。
军品科研生产对设备的先进性依赖很高,现代技术与生产设备发展日新月异,需要不断改造更新,尤其需要引进一些国际水平的先进设备。对关于“加大对军民科技融合项目的资金资助力度”的政策需求调查发现,近80%的企业认为“非常需要”,12%的企业认为“比较需要”(图2)。但目前民营企业很难获得国家的军工技术改造投资资助,庞大的先进设备更新投资仅靠民营企业自身实力难以承受。
(三)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国防军工领域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军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国有性质”来确定是否免税,一些民营企业虽然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但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通过调查,只有不到20%的涉军企业获得过税收减免扶持;对关于“强化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的政策需求调查发现,近80%的企业认为“非常需要”,具体如图3。
(四)军民深度融合的平台和渠道还不够广阔军民融合的深度和广度较为有限。由于保密管理制度的限制,核心关键军品的需求信息一般不公开对外发布,民营企业缺乏军品市场的信息渠道,很难深入了解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易参与军品的科研生产。国内大型军工企业对民营企业也知之甚少,不了解企业实力和关键业务。缺乏稳定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军民科技对接的深度和广度都较为有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数量很少。
三、推进“民参军”的发展对策
(一)加大“民参军”的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对涉军民营企业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涉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可以较早的接触到国外的军转民技术,军工企业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帮助民营企业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实现模仿创新;要加大对涉军企业的税收优惠,单个民营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要甄别出有资质的涉军民营企业,对承担的涉军科研任务给与享受和军工企业一样的税收减免,减少涉军民营企业的财税负担,增加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的积极性;应当设立一定的奖励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除了得到科研经费之外,对于研发质量高、数量多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利用财政资金给与一定的奖励。要根据各地的涉军企业的实际研发能力设定标准,既要达到表扬作出贡献的企业,又要鼓励落后的企业进步,形成政府扶持,军工企业支持,全社会参与“民参军”的局面。 (二)深化“民参军”的投融资创新
我国民营企业总体资金存量大,但是确切到某一个具体的涉军民营企业,其资金存量对于所要研发的周期长、创新性要求高的技术所需要的资金而言,是很少的,迫切的需要社会提供资金支持研发工作顺利进行。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是解决企业资金的主要方式,但是银行审批手续繁琐,有些技术、文件涉及到军事机密,导致银行很难评估企业的实力,贷款额度有限,同时到期企业又要支付大量的本金和利益,并没有彻底的解决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
建议由政府牵头,组成由投融资企业、金融人才、军工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涉军民营企业资质进行评估,作出一定的等级评判,给各等级一定额度的免息贷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贷款由政府出面担保,最大限度的满足涉军企业的资金需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造,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规模和层次,可以利用原有的设备、设施,减少初期的资金投入;对国防科工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各省军工技术开发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进行中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活动,由各省技术改造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三)完善公平竞争的产业运行环境
消除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准入壁垒,提前制定民营企业可以参与的科研项目名录,如军品协作配套科研、基础产品创新科研、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科研,促进信息的对称性,军工企业可以利用特殊性质了解到合作的民营企业的各项信息,民营企业却对合作的军工企业知之甚少,有些是没有选择性的合作,这就导致了不公平的合作关系,应当由当地政府和涉军企业进行协商,将当年的合作项目名录列出来,可以由企业自有竞标,可以最大限度的使民营企业参与自己擅长的行业。
“三大证”是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的一大壁垒。地方政府应当联合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等级评判标准,对涉军企业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企业要简化审批手续,及时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让民营企业不仅仅是参与低端的军工科研或配套科研,更有机会参与到高精尖技术的科研工作中去,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军工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而涉軍民营企业的技术研发经常因为涉及到军事机密而无法申请专利,这导致民营企业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上。需要加强地方与军工企业相关法律的融合,在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既要保障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四、总结
就国家层面来说,相关部门制定了许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的政策,各省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但阻碍军民融合的传统障碍如信息不对称、投融资困难等仍然存在。本文在对部分涉军民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研发生产、深化军民融合的投融资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产业发展环境等措施,希望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到我国军工的发展,促使两者更好地互补,着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4]。(作者单位: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防科技学院;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基金项目:2015年杭州软科学-军民融合项目
受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杭州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20150834M15)资助
浙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模式与对策研究(GK168800299017-7)
参考文献:
[1]许达哲.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之路[J].求是,2015(13):51-53.
[2]工信部军民结合推进司.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实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专项行动[J].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5(9):4-4.
[3]《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6-3-26(01).
[4]杜人淮.全面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思想[J].观察与思考,2016(2).
关键词:军民融合;民参军;国防军工产业;对策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1]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强调,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主要为了将军民融合深度融合落到实处。在2016年3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把军民融合上升到国家战略,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3]。
与军民分离的体制相比,军民融合体制具有优越性,尤其是通过吸收民营企业参与到国防军工产业发展,能有效促进军民优势资源双向流动和互转化,强化军民融合产业支撑,其优势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资源节约红利,一些基础设施、技术两个体系都可利用,使一份投入满足两个需求,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设施的重复建设。二是规模经济红利,军民融合发展,使得军工可以利用民营企业的资金、人才等资源,民营企业利用军工企业的部分技术等,拓宽了资源的使用范围,提高了有限资源的利用率,产生更多的效益,形成规模经济的红利。三是技术创新红利,只有充分了解市场的需求、利用人才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才可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民营企业可以很好的把握住市场的需求,通过借助军工企业强大的研发能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过渡阶段,国防军工产业自成体系的思维定势与本位主义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军工产业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障碍。为此,本研究通过对涉军民营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分析民参军过程中存在的发展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参军”的发展障碍分析
(一)较高的进入门槛导致企业“民参军”动力不强
当前,部分民营企业虽然担负了一些军品生产任务,但“民参军”中的大部分民营企业是从事核心军工企业的配套生产,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产品只处在三级、四级配套的层面,在军品配套体系中处于从属和边缘地位,一级配套的产品还是由核心的国有军工企业完成。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大多已形成高度自治、自我配套的装备体系,在技术和成本水平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改变原有的配套产品供货商,新进入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军品配套市场。没有广泛采用竞争性的军品招标制度,成为阻碍民营企业进人军品配套领域的隐形壁垒。
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三证的审批具有严格的要求,申报程序复杂、日常管理要求严格,导致大量具有较强科技实力的民营企业缺乏直接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意愿和资格,总体来看,当前涉军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从接受调查企业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有近三成的企业没有授予发明专利,超过40%的企業数量很少,只有21%的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很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的民营企业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还很少。
(二)民营企业获得国防军工领域财政扶持难
军工科研生产的高风险低收益特点需要政府对军品研发给予扶持,只有很少的接受调查的企业获得过财政资金配套。近年来,总装备部对许多军选民用装备,主要通过竞争采购形成了“三自一参与”的订购模式,即:企业自筹资金、自主研制、自主开发,军方参与,但军方前期投入和科研费几乎没有,这导致企业的研发资金压力较大。此外,由于军品研制与批量生产阶段拨款分离,企业无法将前期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量化到产品价格中,因此,高强度的技术研发活动难以持续进行。
军品科研生产对设备的先进性依赖很高,现代技术与生产设备发展日新月异,需要不断改造更新,尤其需要引进一些国际水平的先进设备。对关于“加大对军民科技融合项目的资金资助力度”的政策需求调查发现,近80%的企业认为“非常需要”,12%的企业认为“比较需要”(图2)。但目前民营企业很难获得国家的军工技术改造投资资助,庞大的先进设备更新投资仅靠民营企业自身实力难以承受。
(三)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国防军工领域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军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国有性质”来确定是否免税,一些民营企业虽然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但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通过调查,只有不到20%的涉军企业获得过税收减免扶持;对关于“强化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的政策需求调查发现,近80%的企业认为“非常需要”,具体如图3。
(四)军民深度融合的平台和渠道还不够广阔军民融合的深度和广度较为有限。由于保密管理制度的限制,核心关键军品的需求信息一般不公开对外发布,民营企业缺乏军品市场的信息渠道,很难深入了解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需求和发展趋势,不易参与军品的科研生产。国内大型军工企业对民营企业也知之甚少,不了解企业实力和关键业务。缺乏稳定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导致军民科技对接的深度和广度都较为有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数量很少。
三、推进“民参军”的发展对策
(一)加大“民参军”的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对涉军民营企业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具有技术优势的涉军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可以较早的接触到国外的军转民技术,军工企业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帮助民营企业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实现模仿创新;要加大对涉军企业的税收优惠,单个民营企业的资金是有限的,要甄别出有资质的涉军民营企业,对承担的涉军科研任务给与享受和军工企业一样的税收减免,减少涉军民营企业的财税负担,增加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的积极性;应当设立一定的奖励政策,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除了得到科研经费之外,对于研发质量高、数量多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利用财政资金给与一定的奖励。要根据各地的涉军企业的实际研发能力设定标准,既要达到表扬作出贡献的企业,又要鼓励落后的企业进步,形成政府扶持,军工企业支持,全社会参与“民参军”的局面。 (二)深化“民参军”的投融资创新
我国民营企业总体资金存量大,但是确切到某一个具体的涉军民营企业,其资金存量对于所要研发的周期长、创新性要求高的技术所需要的资金而言,是很少的,迫切的需要社会提供资金支持研发工作顺利进行。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是解决企业资金的主要方式,但是银行审批手续繁琐,有些技术、文件涉及到军事机密,导致银行很难评估企业的实力,贷款额度有限,同时到期企业又要支付大量的本金和利益,并没有彻底的解决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
建议由政府牵头,组成由投融资企业、金融人才、军工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涉军民营企业资质进行评估,作出一定的等级评判,给各等级一定额度的免息贷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贷款由政府出面担保,最大限度的满足涉军企业的资金需求;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造,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规模和层次,可以利用原有的设备、设施,减少初期的资金投入;对国防科工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各省军工技术开发项目、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进行中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活动,由各省技术改造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三)完善公平竞争的产业运行环境
消除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准入壁垒,提前制定民营企业可以参与的科研项目名录,如军品协作配套科研、基础产品创新科研、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科研,促进信息的对称性,军工企业可以利用特殊性质了解到合作的民营企业的各项信息,民营企业却对合作的军工企业知之甚少,有些是没有选择性的合作,这就导致了不公平的合作关系,应当由当地政府和涉军企业进行协商,将当年的合作项目名录列出来,可以由企业自有竞标,可以最大限度的使民营企业参与自己擅长的行业。
“三大证”是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科研的一大壁垒。地方政府应当联合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明确的等级评判标准,对涉军企业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企业要简化审批手续,及时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让民营企业不仅仅是参与低端的军工科研或配套科研,更有机会参与到高精尖技术的科研工作中去,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军工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而涉軍民营企业的技术研发经常因为涉及到军事机密而无法申请专利,这导致民营企业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到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上。需要加强地方与军工企业相关法律的融合,在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既要保障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也要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四、总结
就国家层面来说,相关部门制定了许多促进军民深度融合的政策,各省也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但阻碍军民融合的传统障碍如信息不对称、投融资困难等仍然存在。本文在对部分涉军民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研发生产、深化军民融合的投融资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产业发展环境等措施,希望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到我国军工的发展,促使两者更好地互补,着力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深度融合发展[4]。(作者单位: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国防科技学院;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基金项目:2015年杭州软科学-军民融合项目
受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杭州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模式与对策研究》(20150834M15)资助
浙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模式与对策研究(GK168800299017-7)
参考文献:
[1]许达哲.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之路[J].求是,2015(13):51-53.
[2]工信部军民结合推进司.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实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2015专项行动[J].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2015(9):4-4.
[3]《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6-3-26(01).
[4]杜人淮.全面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思想[J].观察与思考,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