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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中,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和适用频率及其影响远远超过行政立法行为,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均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在文中权衡现行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的作用,从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探寻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途径和条件,提出将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