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五年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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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法治不是玄虚的,它就在我们的身边,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个层面、每个角落。
  
  党的十六大以来,短短5年,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民主法治的点滴进步都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我们选择了一些发生在这5年里的法治典型事件,无论是标志性的事件,还是一些看似简单的点滴小事,都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程。
  
  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确定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其中,第一项目标和任务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不仅如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中,《决定》还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民主法治”,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有专家指出,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发出了一个清晰的法治信号,显示中央夯实法治基础的良苦用心。
  有法治才有和谐。把完善民主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之首,意义重大。法治是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促进和谐的良药。作为一种社会调控的主要方式,法治明确规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公正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方法。
  
  监督法通过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的出台,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联名代表4044人次。
  监督法的出台,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案
  
  2004年夏天开始,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郝劲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
  在打这些官司时,郝劲松创造了3个第一,他第一个“因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将铁路告上法庭;第一个站出来反对火车站退票不开发票;第一个举报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他也因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
  然而在我们这个以成文法为传统的法律体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需要千千万万个郝劲松的推动,更需要制度层面的及时跟进。因为“郝案”毕竟只是一次次的个人诉讼,而无法成为推而广之的“判例”。在“郝劲松事件”中,铁道部唯一具有普遍意义的回应更多仍依赖于它的自觉。根据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的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所有火车都必须配备发票,依法缴纳税金。
  
  孙志刚事件与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
  
  2003年3月17日,27岁的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被派出所民警当作“三无人员”收容。3月20日凌晨,身患疾病的孙志刚遭到8名被收容人员的两度殴打,于当日上午休克死亡。惨剧发生后,案件得到迅捷、严肃、公正的处理。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新办法正式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7月22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核实,对确属救助对象者实施生活救助。各地“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
  一个27岁的青年由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逝去,而他的逝去最终促成了一部实行了21年的国家法规的废止。“孙志刚”这个名字已成为维权的符号,折射出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促成了民间维权和政府改革的互相驱动,促进着中国的宪法发展和法制建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人权入宪标志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成为基本的宪法原则。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国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公民是享有人权的基本主体。
  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形成人权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
  
  个税法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北京举行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个税修订的立法民主实践表明,对于像个税这样与公众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活动,一个更加公开、公众化,直接面向社会、倾听民声的立法程序是必不可少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对实现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的一项重大探索,标志着我国民主立法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行政许可法通过
  
  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
  这部法律出台,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由单纯的"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它勾画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轮廓,代表着未来法治政府的发展方向。
  
  最高法院再审刘涌案
  
  2002年4月17日,刘涌、宋健飞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社会对此议论纷纷,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对刘涌案进行审查。
  200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
  一波三折之后,刘涌终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时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同时,如何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舆论和专家论证意见到底对司法审判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引人深思。
  
  违宪审查制度迈出重要一步
  
  2005年岁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及公民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已经启动了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它是我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尽管,这还仅仅是第一步,两个“审查工作程序”只是违宪审查的开始,还有很多重要的制度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完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作为法治最核心要点的宪法之治,离公民越来越近。
  
  物权法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从2002年12月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进行了8次审议,并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立法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这部法律历经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中国践行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的一座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精神以及确立的有关原则在相关条款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是物权法的一大特点。
  
  章祥兵等质疑养路费案
  
  2006年8月23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撰文说,6年来征收养路费都是违法。此言一出,激起千层浪,状告交通部门案此起彼伏。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行为违法为由,将其推上被告席。2005年10月,法院当庭判决章祥兵败诉。
  该案的背景是全国的养路费存废之争,学者质疑、律师起诉,让养路费是否应继续征收引起广泛质疑。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连续15年叫板“京石高速收费”。虽然李淑媛等人叫板未有结果,但其警示意义不可低估:在法治社会里,政府应当依法行政,政府信息更应公开透明,因为这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障。
  
  佘祥林——清白的“罪人”
  
  1994年和1995年佘祥林被控杀妻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又因证据不足“幸运”地逃过鬼门关。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仍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年的愚人节,入狱11年的佘祥林终于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协议,共获国家赔偿45万元。
  佘并非冤案中的唯一受害人,但对冤案的检讨因佘案的戏剧化展现而达到了一个顶点。与佘祥林一并跳入人们眼帘的还包括了在他之前或之后的冤案当事人——辽宁李化伟、河北聂树斌、河南胥敬祥……这些名字的背后,是一个个公民的生命,他们有的死了,有的还“侥幸”活着。而无论在世抑或逝去的人,都一次次显露出现行司法制度中的种种缺憾,促使社会反思,促进制度改进。
  佘祥林案件后,2005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
  
  “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诉讼
  
  “一张桌子两个人,忽悠13亿人民”,媒体的一篇报道揭开了曾经鼎鼎大名的“全国牙防组”的真面目,也引起了公益诉讼专业人士的关注。2006年,上海的律师陈江、北京的法学博士李刚分别开始了两场诉讼,目的是要确认“全国牙防组”不具备认证资格和误导消费者。
  2006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分别发出司法建议函。其中,给认监委的函中指出,“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06年11月14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朝阳法院函复表示,他们已与卫生部共同作出停止“全国牙防组”开展口腔保健品认证活动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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