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行为的刑法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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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所引起的犯罪行为不断地频繁发生,近些年以来环境保护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刑法在环境保护与治理污染等方面发挥出重要性作用,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环境污染;刑法;立法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广泛讨论的热门话题是关于中国空气质量的问题,在《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的政府报告中指出即使中国政府始终都在积极使用财政与行政手段治理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中国的500个大型城市当中可以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却不到1%。在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10个城市之中,则有7个城市是位于中国的。在过去的3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已经超越了全球的其它众多国家,但是这种经济增长却直接导致了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这种严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使用教育、经济与行政等方面的处理手段对破坏环境与污染生态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有效明确规制,通过刑事法律体系制裁手段的介入以达到更好的效果,这已经成为是必然的发展趋势[1]。二、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问题(一)环境刑事责任模糊
  因果关系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意义。环境犯罪属于犯罪体系的一种类型,其因果关系不但具有一般形式的因果关系特征,同时是与一般刑事案件有区别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污染的这一种犯罪行为,其因果关系的具体证明直接表现在环境污染犯罪后果中。其具体的复杂特性表现在以下几点,其一为犯罪行为对于受害人的作用是间接性的,与直接加害在受害人的犯罪行为有区别,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影响到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然而是作用在公共环境这一中介,公共环境受到污染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其二为出现环境污染后果具有迟缓性。相对于普通形式的犯罪行为来说,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后果通常不会体现出及时性,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以表现出来。其三为导致环境污染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清楚。环境的污染源主要来自于工业、农业、交通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等各种方面,污染物的各种类型复杂多样与特性各异。(二)环境犯罪形态单一
  受到传统形式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影响,我国刑事立法历程一直以来都是提倡结果无价值的本位主义思想,刑法始终侧重于打击已经构成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我国绝大部分环境污染犯罪体系规定的是结果性犯罪,出现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与情节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犯罪。因为环境犯罪行为跟其它刑事犯罪相比存在着特殊性,一旦出现严重的后果则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非经济性损失,同时具有危害时间长与涉及范围广的特点,甚至会出现某种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所以伴随着现代社会的环境危机不断出现,生态环境状况会进入持续的恶化状态,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的做法显得十分的消极与被动[2]。(三)法定惩罚力度不足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合理,总体情况相对较轻。即使存在着少部分的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然而在刑法体系中最高的法定惩罚只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态环境资源的形成通常需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如果出现各种程度的损坏情况,恢复到原本的形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面对着环境犯罪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阶段刑法体系规定的惩罚力度总体上不足,特别是对单位判决的罚金刑和丰厚的经营利益相比没有对应的比例关系,所以对于有效地抵制环境犯罪行为所起到的作用较小。三、刑法手段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一)在环境污染刑法体系中确定严格的责任原则
  在严格的责任原则范围之下,犯罪意图并非是构成犯罪的主要条件。由于在这项原则标准下,只要被告人进行了某一项法律体系所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就确定为犯罪行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层面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意义主要在于从法律层面上对于从事经济活动和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人提出比一般人都要高的责任标准,确定其对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环境后果所需要加以防范的特殊义务[3]。(二)在犯罪既遂的规定标准上增加危险犯
  环境犯罪行为的危险犯通常是指行为人进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一种危害的状态,对环境安全或者人体健康都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即已经构成了犯罪状态。危险犯的具体规定在国外已经有明确的条例,例如德国的刑法典中第325条第1款规定了空气污染罪的危险犯为违反行政法义务,在设备特别是工厂或者机器的运作过程当中,导致空气的恶劣变化,危害到设备范围以外的人、动物、植物健康或者其它重要物品的情况时,应当处5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罚金。环境犯罪行为的危险犯属于强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的一种实践形式,可以有效发挥出刑法体系的预防保护作用。(三)加大法定刑处罚力度
  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犯罪行为一般规定为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忽略了生态效益。然而这种犯罪行为对于生态效益的危害往往超过对经济效益所造成的实质性危害。环境污染所形成的危害结果具有极端性与不可逆性等特点,而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刑法体系中对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处罚与相应的犯罪结果存在的严重失衡。比如环境保护刑法体系中自由刑的惩罚力度较低,大部分在3年的有期徒刑以下,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相应的原则。四、结语
  中国在世界上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近期阶段的工业化进程中,付出了极大的环境破坏与生态污染的惨痛代价。然而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与环境犯罪的环境刑法体系之间出现严重不协调的状况,所以加强刑法惩罚手段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刑事法律手段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进行相应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制约环境污染行为的策略,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刑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廖华.环境法益学说初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
  [3]赵星.环境犯罪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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