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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学中侵权责任的一种,也是合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使民商案件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涉及领域比较广,但到目前为止,在法律上缺乏较明确的规定,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也较少。可见进一步深入研究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十分重要。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连带责任的特点和要素,然后分析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类型,最后论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学;类型;问题及措施
一、引言
所谓连带责任,即当责任主体由几个人组成时,他们共同为受害人负责。连带责任作为赔偿救济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受害人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对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研究仍停留在表面,导致许多民事纠纷案件的债务人钻法律漏洞,逃脱甚至是推诿法律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对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展开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同时对推进民商法学的发展也有帮助。
二、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特点
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商鞅的连坐法。历史朝代的连带责任不单适用财产经济纠纷,还适用刑事案件,处罚手段极其残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大变革,到今天连带责任的判定和执行也呈现出了很多新特点:一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主体一般是2人及2人以上,若其中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则全部责任人都要共同承担责任;二是救济补偿,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需明文规定并与当事人约定,以便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获得救济补偿;三若在全部责任人里有一人完成了债务,则余下责任人就可不再履行法律责任[1]。
(二)连带责任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承担责任的人数为2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债务,且一种不可分割的债务;如果存在连带债务,则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若法律预先规定或是当事人事先申明,在连带责任里倘若有2个不成立条件,即不用追究连带责任[2]。
即不用追究连带责任[2]。
三、民商法学中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
(一)委托代理类型
民商法学里有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均有连带责任。若委托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明确知道被代理人借助代理关系从事和案件无关的不法行为仍然不制止,作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二)保证行为类型
在合同法和担保法案件中,发生连带责任最多的就是担保合同。但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融资借贷的情况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大都会设定担保,就是让担保人参加融资借贷过程,当债权人不依法履行合同或是不能依法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利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
(三)共同承担类型
共同承担类型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针对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为坍塌、坠落等而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情况,则建筑物和构造物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要承担一定責任[3]。如某人在路上行走经过某建筑物时,不慎被建筑物上掉下的附属物砸伤,伤情较重,但受害人并不清楚具体是哪家掉落的东西砸伤自己,这个时候受害人提出诉讼,法院进行调查后仍未查出具体是哪家的掉落物,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裁决该建筑物共有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四、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几点问题
(一)连带责任主体关系不明确
在实际案件中,针对共同侵权问题若法院不做全面的调查取证是很难清晰的界定连带责任问题的,也十分难判定案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当案件审理结束时,法院将确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但不包括明显出现的责任问题,这使得连带责任人容易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在后续案件中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追究责任。
(二)未构建有效的连带责任体系
民商法学中虽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况,但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不同人员对连带责任的认知存在偏差。例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有规定,若委托授权不明的情况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4]。这条规定看似明确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条件,但“授权不明”这四个字却有多种解读,这就为构建出有效连带责任体系的典型情况。
(三)连带责任认定缺乏公平性
连带责任认定不公平是实际案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与连带责任的初衷(最大程度规避风险,确保经济交往高效顺利)是背道而驰的。如商事中,认定连带责任后就应及时追偿,但法院通常只会比较笼统地判定全部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各自的责任不负对应责任。在现实中,担保人通常不具备与债务人同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由于逃避债务而消失,债权人将很难获得完全的救济。
五、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完善发展
(一)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关系
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关系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新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连带责任人的出现,应及时协调现有民商主体,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有效保障原告、被告以及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但在协调民商主体关系时要明白,不能触碰法律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性,即不能要求修改或是直接否定连带责任权里的所有规定,要把握好协商的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故,国家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应尽一切努力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定民商活动的主体,尽可能有效保障责任主体的合法权利,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够更加清晰地判定出责任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主体,法官也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判决。
(二)增设审前庭外调解环节
就现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案件较多,案件种类繁多。简单复杂的都有,这其中必然存在很难查清真相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处理的时候要做好全面分析工作,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增设审前庭外调解环节,做好当事人心理、需求、实际情况等的分析,案情较轻的情况可以直接引导双方庭外和解,尽可能降低双方的损失,也可避免走法律程序。若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案情,必须及时作全面调查,以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能够有足够的信息资料,同时申请庭外调解的过程中还能及时掌握第一手有效信息,作为审判阶段的资料依据,避免审判时双方矛盾激化。或是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以此为出发点调节双方矛盾,给出合理调解协议,使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构建有效连带责任体系
科学、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必须重视有效连带责任体系的构建。本文认为在构建连带责任体系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以整体为出发点,认定连带责任概念,明确区分连带责任界限,以此为基础框架,让法官、律师、案件当事人都能就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达成共识,尽量减少在理解和认知方面存在的差异。二是就连带责任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充分发挥连带责任的法律效用,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做出应对方案,让连带责任制度能顺利落实。
(四)促使内外责任认定结合
外部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内部份额的判斷相结合,在此基础上确定连带责任,以保证连带责任认定的公正性。现目前,在民商法中,外部认定是确定连带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如果外部债权人权利和责任的法律关系是单向的,那么除了连带责任的外部认定外,还应与内部份额责任的划分充分结合起来。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让其实现完全救济。此外,内部追偿通常发生在连带责任内部,但事实上不论是执行力度还是执行效率来说,这种约定都是缺乏保障的。若要确保内追偿及时有效,法院还应做好全面监督,以防出现不能执行或是执行局面混乱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讲法院无权干涉案件双方的内部约定,但这对实现债权人最大化合法权益救济是有利的,故值得考虑。
六、结语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制度十分重要,对债权人实现完全补偿救济有重要意义。虽说当前民商法学中对连带责任的概念还未做出明确界定,国内在这方面的相关文献研究也较少,但其重要性和发展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主要分析了民商法学中几种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分析了当前连带责任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但仅属于粗浅层面的分析论述,实际运用时还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但仍希望能为同行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彭渊.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科研,2015(22):34-34.
[2]暴泓志.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社会科学(文摘版),2017(01):183-183.
[3]赵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18): 174-174.
[4]李刚.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8(04).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学;类型;问题及措施
一、引言
所谓连带责任,即当责任主体由几个人组成时,他们共同为受害人负责。连带责任作为赔偿救济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律受害人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对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研究仍停留在表面,导致许多民事纠纷案件的债务人钻法律漏洞,逃脱甚至是推诿法律责任,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对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展开研究极具现实意义,同时对推进民商法学的发展也有帮助。
二、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特点
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商鞅的连坐法。历史朝代的连带责任不单适用财产经济纠纷,还适用刑事案件,处罚手段极其残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大变革,到今天连带责任的判定和执行也呈现出了很多新特点:一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主体一般是2人及2人以上,若其中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则全部责任人都要共同承担责任;二是救济补偿,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需明文规定并与当事人约定,以便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获得救济补偿;三若在全部责任人里有一人完成了债务,则余下责任人就可不再履行法律责任[1]。
(二)连带责任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承担责任的人数为2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债务,且一种不可分割的债务;如果存在连带债务,则连带责任的主体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若法律预先规定或是当事人事先申明,在连带责任里倘若有2个不成立条件,即不用追究连带责任[2]。
即不用追究连带责任[2]。
三、民商法学中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
(一)委托代理类型
民商法学里有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均有连带责任。若委托代理过程中,代理人明确知道被代理人借助代理关系从事和案件无关的不法行为仍然不制止,作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二)保证行为类型
在合同法和担保法案件中,发生连带责任最多的就是担保合同。但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融资借贷的情况日益增多,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大都会设定担保,就是让担保人参加融资借贷过程,当债权人不依法履行合同或是不能依法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利追究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目的。
(三)共同承担类型
共同承担类型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针对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因为坍塌、坠落等而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威胁的情况,则建筑物和构造物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要承担一定責任[3]。如某人在路上行走经过某建筑物时,不慎被建筑物上掉下的附属物砸伤,伤情较重,但受害人并不清楚具体是哪家掉落的东西砸伤自己,这个时候受害人提出诉讼,法院进行调查后仍未查出具体是哪家的掉落物,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裁决该建筑物共有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四、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几点问题
(一)连带责任主体关系不明确
在实际案件中,针对共同侵权问题若法院不做全面的调查取证是很难清晰的界定连带责任问题的,也十分难判定案件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当案件审理结束时,法院将确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但不包括明显出现的责任问题,这使得连带责任人容易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在后续案件中连带责任人之间相互追究责任。
(二)未构建有效的连带责任体系
民商法学中虽规定了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况,但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却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不同人员对连带责任的认知存在偏差。例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有规定,若委托授权不明的情况被代理人要承担责任,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4]。这条规定看似明确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条件,但“授权不明”这四个字却有多种解读,这就为构建出有效连带责任体系的典型情况。
(三)连带责任认定缺乏公平性
连带责任认定不公平是实际案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与连带责任的初衷(最大程度规避风险,确保经济交往高效顺利)是背道而驰的。如商事中,认定连带责任后就应及时追偿,但法院通常只会比较笼统地判定全部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各自的责任不负对应责任。在现实中,担保人通常不具备与债务人同等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由于逃避债务而消失,债权人将很难获得完全的救济。
五、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完善发展
(一)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关系
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关系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新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新连带责任人的出现,应及时协调现有民商主体,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有效保障原告、被告以及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利与义务。但在协调民商主体关系时要明白,不能触碰法律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性,即不能要求修改或是直接否定连带责任权里的所有规定,要把握好协商的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故,国家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应尽一切努力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定民商活动的主体,尽可能有效保障责任主体的合法权利,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够更加清晰地判定出责任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主体,法官也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判决。
(二)增设审前庭外调解环节
就现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民事诉讼案件较多,案件种类繁多。简单复杂的都有,这其中必然存在很难查清真相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处理的时候要做好全面分析工作,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增设审前庭外调解环节,做好当事人心理、需求、实际情况等的分析,案情较轻的情况可以直接引导双方庭外和解,尽可能降低双方的损失,也可避免走法律程序。若是情节比较严重的案情,必须及时作全面调查,以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能够有足够的信息资料,同时申请庭外调解的过程中还能及时掌握第一手有效信息,作为审判阶段的资料依据,避免审判时双方矛盾激化。或是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以此为出发点调节双方矛盾,给出合理调解协议,使双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构建有效连带责任体系
科学、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必须重视有效连带责任体系的构建。本文认为在构建连带责任体系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以整体为出发点,认定连带责任概念,明确区分连带责任界限,以此为基础框架,让法官、律师、案件当事人都能就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达成共识,尽量减少在理解和认知方面存在的差异。二是就连带责任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充分发挥连带责任的法律效用,有效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做出应对方案,让连带责任制度能顺利落实。
(四)促使内外责任认定结合
外部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内部份额的判斷相结合,在此基础上确定连带责任,以保证连带责任认定的公正性。现目前,在民商法中,外部认定是确定连带责任的主要方式,但如果外部债权人权利和责任的法律关系是单向的,那么除了连带责任的外部认定外,还应与内部份额责任的划分充分结合起来。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让其实现完全救济。此外,内部追偿通常发生在连带责任内部,但事实上不论是执行力度还是执行效率来说,这种约定都是缺乏保障的。若要确保内追偿及时有效,法院还应做好全面监督,以防出现不能执行或是执行局面混乱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讲法院无权干涉案件双方的内部约定,但这对实现债权人最大化合法权益救济是有利的,故值得考虑。
六、结语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制度十分重要,对债权人实现完全补偿救济有重要意义。虽说当前民商法学中对连带责任的概念还未做出明确界定,国内在这方面的相关文献研究也较少,但其重要性和发展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本文主要分析了民商法学中几种常见的连带责任类型,分析了当前连带责任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但仅属于粗浅层面的分析论述,实际运用时还需综合考虑多方因素,但仍希望能为同行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彭渊.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J].科研,2015(22):34-34.
[2]暴泓志.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社会科学(文摘版),2017(01):183-183.
[3]赵娟.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18): 174-174.
[4]李刚.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