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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后继有人的根本保障,同时,也关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孩子的明天和未来。
1994年11月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部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规上予以完善和调整,而现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订法规工作迫在眉睫。”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介绍,多年来,吉林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之中。”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外,近几年还相继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穆立林说:“基于上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正视的社会问题
这是一桩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2005年10月30日夜,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责任三中队在夜巡时将一个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团伙逮个正着。然而,让警官们没有想到的是,6名团伙成员从12岁到17岁不等,他们叙述的每天生活令人痛心不已:偷东西去卖,然后钱到手了就去吃饭,或者上网去找女人。而他们所说的“女人”,竟然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流浪少女……别看他们个个都是小小的年纪,但每个人都有女朋友,而且,哥们之间的女友还经常随便交换。
上述这起案例只是近年来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其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人们深思——时下,家庭、学校普遍存在的偏重智育而轻视德育,忽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以及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酗酒、吸毒、卖淫、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离异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失学辍学、闲散流浪和乞讨儿童的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凸显;校园暴力以及校园周边存在的诸多不安全因素亟待整治……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目前我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例如,近几年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所带来的农村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就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开门立法听民声
未雨绸缪。早在2008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将修订实施办法作为立法调研项目,并形成了《修订草案》试拟稿。201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1年年度立法计划。今年1月中旬,法规起草小组对《修订草案》试拟稿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省直26个相关部门、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6位立法咨询员和216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短短几天之内,就有近千条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书信等形式迅速反馈到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4月中旬,起草小组成员先后赴长春、通化等市进行调研,相继召开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卫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随后,起草小组对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
“从着手立法调研那天起,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从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直到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期间就是一个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深有感触地说:“正是因为有这样扎实的立法调研基础,所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更真实、准确地传达了人民的意愿,颁布实施后必将转化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
新法亮点纷呈
现行实施办法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说不清哪个部门是主管部门。”这是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相同的看法。 围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常委会组成人员孙荣博等人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还应包括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他们认为“这几个部门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 将第十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个专门机构,为此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单设一章,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更好地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为了凸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第三章家庭保护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禁止实施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在第四章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保护、校园环境的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帮扶管理,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突出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闲散、流浪、留守和有不良行为等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亲情沟通等服务”。为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六章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实行行政处罚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越来越强。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却很淡漠。在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是独生子女,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所以,他建议单设“自我保护”一章,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在社会公德、生活习惯、法纪等方面要增强自律意识,掌握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现在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十分注重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穆立林说,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对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只作概括性的规定,对其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有关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只作了规定或者重申。例如,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非法招用童工、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械和物品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1年9月30日上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过51名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得全票通过。
1994年11月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该部地方性法规对于维护我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规上予以完善和调整,而现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很难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订法规工作迫在眉睫。”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介绍,多年来,吉林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之中。”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外,近几年还相继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内容。穆立林说:“基于上述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正视的社会问题
这是一桩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2005年10月30日夜,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责任三中队在夜巡时将一个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团伙逮个正着。然而,让警官们没有想到的是,6名团伙成员从12岁到17岁不等,他们叙述的每天生活令人痛心不已:偷东西去卖,然后钱到手了就去吃饭,或者上网去找女人。而他们所说的“女人”,竟然都是一些十几岁的流浪少女……别看他们个个都是小小的年纪,但每个人都有女朋友,而且,哥们之间的女友还经常随便交换。
上述这起案例只是近年来吉林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一个缩影。其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人们深思——时下,家庭、学校普遍存在的偏重智育而轻视德育,忽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以及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酗酒、吸毒、卖淫、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离异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失学辍学、闲散流浪和乞讨儿童的权益保护等问题日益凸显;校园暴力以及校园周边存在的诸多不安全因素亟待整治……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目前我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诸多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例如,近几年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所带来的农村留守儿童失学辍学问题,就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开门立法听民声
未雨绸缪。早在2008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将修订实施办法作为立法调研项目,并形成了《修订草案》试拟稿。2010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11年年度立法计划。今年1月中旬,法规起草小组对《修订草案》试拟稿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7个专门委员会、省直26个相关部门、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6位立法咨询员和216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短短几天之内,就有近千条意见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书信等形式迅速反馈到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4月中旬,起草小组成员先后赴长春、通化等市进行调研,相继召开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卫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随后,起草小组对各方面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
“从着手立法调研那天起,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从提请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审、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直到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期间就是一个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穆立林深有感触地说:“正是因为有这样扎实的立法调研基础,所以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更真实、准确地传达了人民的意愿,颁布实施后必将转化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
新法亮点纷呈
现行实施办法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明确。因为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从而影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说不清哪个部门是主管部门。”这是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几乎相同的看法。 围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常委会组成人员孙荣博等人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还应包括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他们认为“这几个部门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 将第十条修改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一个专门机构,为此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单设一章,这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更好地发挥该机构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为了凸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第三章家庭保护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禁止实施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在第四章学校保护中,对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保护、校园环境的安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帮扶管理,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突出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闲散、流浪、留守和有不良行为等重点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权益保护、心理咨询、亲情沟通等服务”。为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第六章司法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建立档案的有效管理制度,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实行行政处罚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越来越强。同时,自我保护意识却很淡漠。在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秦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是独生子女,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弱,所以,他建议单设“自我保护”一章,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在社会公德、生活习惯、法纪等方面要增强自律意识,掌握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保护和自我救助的能力。
“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现在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十分注重与这些法律法规的衔接。”穆立林说,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对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只作概括性的规定,对其它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或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有关责任,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只作了规定或者重申。例如,对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非法招用童工、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向未成年人出售危险器械和物品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1年9月30日上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经过51名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得全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