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救火英雄必受法律制裁

来源 :雷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nmey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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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英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个别人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荣誉等事件时有发生。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是基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行为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
  在民事法律领域,对英雄烈士群体的人格权益保护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共同享有的人格权益不受侵犯的平等保护;二是对英雄烈士给予超越一般民事主体的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保护。具体为:
  首先,一般民事主体范畴的人格权益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诸多人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他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事权利贯穿于民事主体自出生至死亡,包括在世的英雄及普通民众在内的一般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权利,牺牲烈士依法享有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对上述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或被侵权的近亲属等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维护人格权益的民事诉讼。
  其次,我国201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中明确:民法的主旨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百八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一特别保护规定正是该主旨的具体体现,该专门规定弥补了原立法中对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手段相对欠缺的漏洞。基于上述一般民事主体人格权益保护的存在,对英雄烈士的民事特别保护一般是在其已经去世、没有在世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且损害已经达到了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2018年5月14日,曾某针对在淮安市执行救火任务时不幸牺牲的消防战士谢勇烈士,在微信群中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当地检察机关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也被称为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的保护指向是被侵权人本人或近亲属,主要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填补损失为原则;而网络侮辱、诽谤英雄烈士,通常伴随着网络信息空间的开放性及信息流通性,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对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和惩罚主要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来达成。但行为人无论承担行政或是刑事责任,都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且在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未达犯罪的要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常见的诸如行政拘留、罚款或没收、警告等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2018年4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张鑫,被评定为烈士。徐某在微博上发表了恶意辱骂烈士的言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山东网警5月4日发布巡查执法消息,因寻衅滋事对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与民事责任着眼于对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保护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制。网络信息空间属于公共场所,有人随意发布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既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同时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般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网络信息空间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是最为常见的处罚方式。上述案例中徐某的行为,即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故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据泉州网警官方微博发布,在此次四川凉山木里县森林火灾中,网名“@龙卷风等你”的尹某因发布多条侮辱烈士的言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責任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类似,都是针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法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了他人名誉或人格,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有权追诉的主体不同,网络侮辱他人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首先,被害人一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益涉及的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该两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即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由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一方决定的。
  其次,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公诉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上述尹某的行为,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慨,情节严重,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即说明很可能在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起公诉,尹某很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依法属于公共空间,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发表言论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尊重,更是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法定义务。形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对英雄烈士的贡献予以尊重的社会氛围,既需要以法律为底线,更需要全社会的合力来达成培养、塑造共同自觉的效果,使这种对他人人格权益的尊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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