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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2〕1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8日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