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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取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和现状,接着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根据现实需求和改善的需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
1.老农保
1986年起,辽宁省就开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辽宁省社保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以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养老保险。
2.新农保
辽宁省新农保的试点从2009年8月开始。辽宁省在义县、彰武县、建平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建昌县、西丰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和康平县8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养老金。官方预计,2020年前,辽宁将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3.2016年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2014年开始辽宁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参保人群的界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辽宁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包含缴费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辽宁省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到每人每月7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6月23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7月1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應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及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设计越来越正规,也逐渐可以与其他养老保险对接和统一,是好的发展趋势。从农民自我储蓄型的保险,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模式,同时也逐渐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接,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接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尤其是观察辽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更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变迁和进步。
但同时,辽宁省老年人口多,增长快,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问题突出,空巢化老龄化十分严重。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82.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951.5万人,占67.35%;乡村人口1430.9万人,占32.65%。全年出生人口27.1万人,出生率6.17‰;死亡人口28.9万人,死亡率6.59‰;人口自然增长率-0.42‰。全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902.4万人,占20.5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561.9万人,占12.82%。(2015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养老保险基础薄弱,老年人口增长快,农村老人问题突出,农村养老保险包括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还需要发展和完善。
1.覆盖面还需要逐渐扩大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就是从试点到扩面的过程,还不够完善,因而现在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农村人。一些人户分离的情况还无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这首先要看农民参加的积极性和参保率,由于农村养儿防老思想及部分农民认识的落后,农村的参保积极性还有待提高。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的方法,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设计有利于农民的缴费档次和方法。
其中缴费档次普通不高,参保积极性还有待加强。
2.针对不同农民情况的政策还不够细致,有些政策不够明确
农村和农民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地区发展程度和农民的情况也不同。比如,正在领取遗属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暂不可以参加新农保。比如征地农民,进程务工农民,异地居住农民等,并没有细致的政策来方便他们投保和领取养老金。
3.在执行中没有法律文件监管
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着强制参保和变相收费问题。
比如,达到60岁的老人子女参保的政策过程中,仍有部分地区仍要求参保人子女全部参保,甚至对有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要求参保。
对参保人以生存认证、照相、复印材料等名目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相关文件和政策有的比较滞后,没法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4.地方政府的认识程度还不到位
有的政府部门重视程度和认识还不到位,并没认识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5.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对接还不到位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各部门的对接和政策的统一还需要时间。
各社会保险的对接还不完善,有农民担心参加新农保影响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因而也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
农村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人员还不够规范,一些地区的管理人员没达到宣传和管理的要求。
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违规存放,违规投资和被挪用的风险。
6.资金的筹集问题
现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还是资金的筹集问题,如何为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更好的运作,保值增值。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债和财政补贴收入,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现阶段银行存款利率很低,基金的保值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增值。 7.保障水平还很有限
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保障水平还是十分有有限。目前辽宁省农村农民维持基本生活每月至少需要2500元左右,而现在的缴费档次普遍偏低。
8.财政补贴的压力大
辽宁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重要补贴50%,其余部分按省、市、县3:1:1分担。由于各市县财政支出的不断增加,财力紧张,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严重。部分地区财政补贴不到位。
9.信息系统不健全
整个参保环节及相关情况,还未完全透明和信息化。
10.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体系还不完善
尽管出台了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具体实施中还存在着问题,对接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随着辽宁省经济发展和老龄问题的加剧,尤其是农村养老问题的增加,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非常迫切,有重要的意义。
1.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目前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与度还不高,有些农民并没有积极参加到农村养老保险中去。同时,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先试点后普及的,有些地区政策还没覆盖到。
加强舆论宣传,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利用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民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
扩大覆盖面,应采取逐步推进的原则。
2.针对不同地区農民出台细化方案
要采取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农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方式。特殊群体的新农保,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的保险要能和新农保对接,完善设计方案。另外外地来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民,只要原地出具证明,手续衔接,可以异地加入新农保。
另外领取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的丧葬问题还需要出台具体政策。
3.完善相关法律
尽管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例出台不少了,但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全面,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更好的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施行办法。
4.提高相应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
目前,各地方政府,县乡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还不高,专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还缺乏,因而需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提高办事效率。
5.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包括财务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对新农保的登记名录,报表和管理账户,收缴和发放审计等要有一定的管理和依据。
6.更好的筹集资金
政府需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在资金的筹集上,国家应给予政策扶持。辽宁省每年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预、决算由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后,提交同级人代会批准,实施专门的预算管理。坚持所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纳入预算之中,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除现金筹集外,用粮食、土地等实物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等非货币方式替代是有效途径。对于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来说可以用粮食来缴纳保费,既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又能增加国家的粮食储备,降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
失地农民可以利用土地被征收以后政府或者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一些补助费或者安置费来充当保险费,这些费用就可以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7.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要增强政策的连续性,注重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和资金扶持。同时,养老保险资金要运转起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投资相应多种的金融产品,同时也要注重资金投资的稳健性。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可适度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其他的投资方式相比,股票具有风险大,收益高但是不稳定的特点。由于我们国家的股票市场还不是很健全,所以要想让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就必须严格控制社保基金的额度和比重,并且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股票具有收益高的特点,可以作为一种选择的投资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市政建设。将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市政建设。地方财政收入做担保投资收益较为稳定,风险低,符合养老基金运营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建设基金紧张的困难。
基金运用管理由政府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初期,社会保障基金通常由政府管理,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通常投资于政府债券或者存入银行收益率非常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管理逐渐成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之一。成立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由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政府加强监管不直接干涉具体的运营事务。社会化管理机构之间激烈的竞争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收益率,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8.想办法提高保障水平
针对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有限,随着经济发展,保障水平会有提高。同时也应该鼓励条件较好的农民参与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缴费档次低,参保积极性不高。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个档次可差别对待,可采用低档少提高,高档多提高,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利于养老金储存发放的长效机制。
9.财政补贴的及时到位
需要想法确保财政补贴及时到位,才能更好的发展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对于贫困县区,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应该给予减免基础养老金的分担,由财政转移支付。而对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县区,也可以让地方政府更多的发挥作用。总之要兼顾地方政府情况,做好财政扶持工作。
10.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信息化
建立好互联网系统,增加各环节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的信息高速路,利于全面掌控和信息调度。
11.加强政府的参与度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还需要时间,在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职能。
通过完善制度和办法,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良性发展。
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保险。政府财政必须成为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的最终调剂者。可以将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一部分的事业支出抽取出来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支出中财政支出的比重。
12.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还需要细化和完善,逐步推进。这方便进程务农人员返乡的养老保险计算。也方便不同层次农民和市民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
辽宁省的农村养老保险经过演进,越来越能满足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但政策和制度的完善永远需要过程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在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与以往相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受到一定的欢迎。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和不足,有的想法还处于设计阶段,可以先试点再逐步实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更好的应对辽宁省农村不断扩大的老龄化趋势,更好的解决辽宁省的农村和农民问题。
一、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
1.老农保
1986年起,辽宁省就开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辽宁省社保的具体情况,建立了以个人账户为核心,政府组织引导,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储蓄积累式农村养老保险。
2.新农保
辽宁省新农保的试点从2009年8月开始。辽宁省在义县、彰武县、建平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建昌县、西丰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和康平县8个县进行“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养老金。官方预计,2020年前,辽宁将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3.2016年辽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2014年开始辽宁省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参保人群的界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辽宁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后,包含缴费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辽宁省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到每人每月7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原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6月23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7月1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應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及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设计越来越正规,也逐渐可以与其他养老保险对接和统一,是好的发展趋势。从农民自我储蓄型的保险,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模式,同时也逐渐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接,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接轨,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尤其是观察辽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险,更可以看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变迁和进步。
但同时,辽宁省老年人口多,增长快,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口问题突出,空巢化老龄化十分严重。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82.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951.5万人,占67.35%;乡村人口1430.9万人,占32.65%。全年出生人口27.1万人,出生率6.17‰;死亡人口28.9万人,死亡率6.59‰;人口自然增长率-0.42‰。全省60周岁及以上人口902.4万人,占20.5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561.9万人,占12.82%。(2015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养老保险基础薄弱,老年人口增长快,农村老人问题突出,农村养老保险包括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还需要发展和完善。
1.覆盖面还需要逐渐扩大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就是从试点到扩面的过程,还不够完善,因而现在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农村人。一些人户分离的情况还无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这首先要看农民参加的积极性和参保率,由于农村养儿防老思想及部分农民认识的落后,农村的参保积极性还有待提高。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的方法,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设计有利于农民的缴费档次和方法。
其中缴费档次普通不高,参保积极性还有待加强。
2.针对不同农民情况的政策还不够细致,有些政策不够明确
农村和农民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同地区发展程度和农民的情况也不同。比如,正在领取遗属费、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暂不可以参加新农保。比如征地农民,进程务工农民,异地居住农民等,并没有细致的政策来方便他们投保和领取养老金。
3.在执行中没有法律文件监管
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着强制参保和变相收费问题。
比如,达到60岁的老人子女参保的政策过程中,仍有部分地区仍要求参保人子女全部参保,甚至对有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强制要求参保。
对参保人以生存认证、照相、复印材料等名目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相关文件和政策有的比较滞后,没法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4.地方政府的认识程度还不到位
有的政府部门重视程度和认识还不到位,并没认识到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5.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对接还不到位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各部门的对接和政策的统一还需要时间。
各社会保险的对接还不完善,有农民担心参加新农保影响其他社会保险的参保,因而也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
农村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人员还不够规范,一些地区的管理人员没达到宣传和管理的要求。
监管难度大,容易出现违规存放,违规投资和被挪用的风险。
6.资金的筹集问题
现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还是资金的筹集问题,如何为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更好的运作,保值增值。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主要依靠银行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国债和财政补贴收入,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现阶段银行存款利率很低,基金的保值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增值。 7.保障水平还很有限
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保障水平还是十分有有限。目前辽宁省农村农民维持基本生活每月至少需要2500元左右,而现在的缴费档次普遍偏低。
8.财政补贴的压力大
辽宁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重要补贴50%,其余部分按省、市、县3:1:1分担。由于各市县财政支出的不断增加,财力紧张,经济不发达地区尤其严重。部分地区财政补贴不到位。
9.信息系统不健全
整个参保环节及相关情况,还未完全透明和信息化。
10.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体系还不完善
尽管出台了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具体实施中还存在着问题,对接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随着辽宁省经济发展和老龄问题的加剧,尤其是农村养老问题的增加,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非常迫切,有重要的意义。
1.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
目前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与度还不高,有些农民并没有积极参加到农村养老保险中去。同时,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是先试点后普及的,有些地区政策还没覆盖到。
加强舆论宣传,增强他们的参保意识。利用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使农民意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增强农民参保积极性。
扩大覆盖面,应采取逐步推进的原则。
2.针对不同地区農民出台细化方案
要采取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农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方式。特殊群体的新农保,比如农民工、失地农民的保险要能和新农保对接,完善设计方案。另外外地来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民,只要原地出具证明,手续衔接,可以异地加入新农保。
另外领取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的丧葬问题还需要出台具体政策。
3.完善相关法律
尽管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例出台不少了,但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全面,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更好的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施行办法。
4.提高相应政府部门的重视程度
目前,各地方政府,县乡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还不高,专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还缺乏,因而需要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提高办事效率。
5.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各方面的管理,包括财务的管理。规范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对新农保的登记名录,报表和管理账户,收缴和发放审计等要有一定的管理和依据。
6.更好的筹集资金
政府需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在资金的筹集上,国家应给予政策扶持。辽宁省每年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的预、决算由财政编制财政预算后,提交同级人代会批准,实施专门的预算管理。坚持所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纳入预算之中,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除现金筹集外,用粮食、土地等实物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等非货币方式替代是有效途径。对于粮食主产区的农民来说可以用粮食来缴纳保费,既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又能增加国家的粮食储备,降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成本。
失地农民可以利用土地被征收以后政府或者用地单位给失地农民一些补助费或者安置费来充当保险费,这些费用就可以转化为农民的社会保险费。
7.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要增强政策的连续性,注重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补助和资金扶持。同时,养老保险资金要运转起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投资相应多种的金融产品,同时也要注重资金投资的稳健性。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社会保障基金可适度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其他的投资方式相比,股票具有风险大,收益高但是不稳定的特点。由于我们国家的股票市场还不是很健全,所以要想让辽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就必须严格控制社保基金的额度和比重,并且要有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股票具有收益高的特点,可以作为一种选择的投资方式。
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市政建设。将部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市政建设。地方财政收入做担保投资收益较为稳定,风险低,符合养老基金运营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建设基金紧张的困难。
基金运用管理由政府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初期,社会保障基金通常由政府管理,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通常投资于政府债券或者存入银行收益率非常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管理逐渐成为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之一。成立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由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政府加强监管不直接干涉具体的运营事务。社会化管理机构之间激烈的竞争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收益率,也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8.想办法提高保障水平
针对保障水平不高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资金有限,随着经济发展,保障水平会有提高。同时也应该鼓励条件较好的农民参与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缴费档次低,参保积极性不高。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个档次可差别对待,可采用低档少提高,高档多提高,增加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利于养老金储存发放的长效机制。
9.财政补贴的及时到位
需要想法确保财政补贴及时到位,才能更好的发展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对于贫困县区,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应该给予减免基础养老金的分担,由财政转移支付。而对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县区,也可以让地方政府更多的发挥作用。总之要兼顾地方政府情况,做好财政扶持工作。
10.加强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信息化
建立好互联网系统,增加各环节的透明度和信息化,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的信息高速路,利于全面掌控和信息调度。
11.加强政府的参与度
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还需要时间,在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职能。
通过完善制度和办法,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利于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的良性发展。
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保险。政府财政必须成为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的最终调剂者。可以将一部分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一部分的事业支出抽取出来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支出中财政支出的比重。
12.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还需要细化和完善,逐步推进。这方便进程务农人员返乡的养老保险计算。也方便不同层次农民和市民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
辽宁省的农村养老保险经过演进,越来越能满足农村和农民的需要,但政策和制度的完善永远需要过程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在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与以往相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同时也受到一定的欢迎。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和不足,有的想法还处于设计阶段,可以先试点再逐步实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完善辽宁省农村养老保险,有利于更好的应对辽宁省农村不断扩大的老龄化趋势,更好的解决辽宁省的农村和农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