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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剖析一个案例开始,分析了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以物抵债现象,辨析了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的关系,从以物抵债的不同效力学说阐述了不同效力认定的理由。以物抵债与流质契约二者虽有不同,但法律禁止其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对比剖析得出,法律虽然对以物抵债行为没有直接规定,但其基本精神是否定以物抵债的效力,案件的处理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