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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财产继承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1926年以前,女性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儿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妻子只有夫故后,代幼子管理财产的权利。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获得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必然有相当的距离,如果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风俗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女性往往无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