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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资源,如同空气、水、食物和住所一样重要。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和朋友互动,还能实现资源共享,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第一时间得知世界各个角落的资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随之而来的黄毒、暴力、等网络犯罪使人防不胜防,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和专业化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强的智能性,加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更由于网络犯罪主体的复杂性、跨国性、匿名性等等因素,使当前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也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阻碍。因此,改变当前侦查工作的现状,做好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刻不容缓。下文对当前我国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究对策,以期能为网络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启示。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现状;对策
前言
一、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分析
1.网络犯罪分子的计算机水平较高,为防范侦查设置重重关卡,造成取证难的局面。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多采用会员制,一旦想要进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需要付费认证会员,或者以会员ID的登录次数来认定会员的身份,方可进入网站。网络犯罪分子还通过邮件、社交软件等传播犯罪活动,这使其犯罪活动非常的隐蔽、快捷,侦查人员难以介入犯罪网站,无法进行精确的调查取证工作,给顺利办案增加了难度[1]。
2.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实施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等特点逃避警方的监控,实施犯罪活动,一旦案发,由于网络犯罪分子采用境外服务器等手段,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通常属于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甚至其非法所得的账户也设在境外,致使中国警方无法越权办案,为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以2005年广州“逍遥山庄淫秽色情案”为例,通过警方的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警方的监控,将两个网站的服务器架设在境外,而网站的维护人员则在境内通过远程进行维护。即使公安部门侦察到蛛丝马迹,由于作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实时地与账户都在境外,警方的管辖权有限[2],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
3.由于网络支付的兴起,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困难重重。
近年来,随着手机支付、电子银行等众多网络交易方式的兴起,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警方办案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这种电子证据多存于程序、数据等等无形的信息之中,犯罪分子很容易就能更改和删除。网络犯罪分子把有害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时,要收集和固定全世界成千上万的网民受害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有的网络“黑客”运用网络的超时空性,盗用他人的信息实施犯罪后,即使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IP地址,也难以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3]。
二、针对当前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的对策研究
1.加强针对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吸纳高科技侦查人才,为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注入科技力量。
各级司法机构应注重吸纳懂法、并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侦查人才,原有的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与提升,能够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控制互联网,才能做到以科技预防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滋生。首先侦查人员要掌握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分析格式多样、数据庞大的日志技术,来提升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效率。其次掌握数据包嗅探技术来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的蛛丝马迹,分析出网络犯罪分子发生犯罪活动的逻辑关系,对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侦查工作。第三,1892年英国科学家高尔顿出版专著《指纹》并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因此,近年来我国在身份证办理时需要进行网络指纹认证,这样做侦查人员可利用数据指纹自动认证技术,为网络犯罪的取证带来便捷[4]。此外,侦查人员掌握网络安全技术、网络数据信息恢复技术,监控技术等等都将给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有力的帮助。
2.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与国际警方的沟通、协作,减小网络犯罪侦查的阻碍。
网络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和境外账户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给侦查办案带来的重重困难,是任何一个使用互联网的国家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同时,要加强与国际警方的沟通、协作,使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达成共识,在面对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网络犯罪的活动时,各国警方要增强互信,形成合力,及时交流网络犯罪动态,科学的预测网络犯罪形势,为侦查人员详细全面的搜集犯罪证据带来便捷,网络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5]。
3.针对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加,国家应明确电子证据概念及立法,使電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合法化。
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更是无从谈起。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加,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诸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等等,对于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越来越重视,普遍制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证据问题。因此,我国也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立法,使网络犯罪侦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合法化[6]。
总结
由于受篇幅局限,上文只通过三个反面分析当前我国网络犯罪侦查的现状并提出对策,网络犯罪侦查工作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需要探究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们国家应注重互联网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并学习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获得最终的胜利。
参考文献:
[1]刘申时.网络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4(36):260-261.
[2]陈大鹏.移动互联背景下跨境网络诈骗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3):10-14.
[3]李珊琼.电子商务背景下计算机动态取证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20):139.
[4]白吉玮,刘雪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J].赤子(中旬),2014(02):6-7.
[5]李良艳. 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D].黑龙江大学,2017.
[6]谭智勇. 论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7.
关键词: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现状;对策
前言
一、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分析
1.网络犯罪分子的计算机水平较高,为防范侦查设置重重关卡,造成取证难的局面。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等特点,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多采用会员制,一旦想要进入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需要付费认证会员,或者以会员ID的登录次数来认定会员的身份,方可进入网站。网络犯罪分子还通过邮件、社交软件等传播犯罪活动,这使其犯罪活动非常的隐蔽、快捷,侦查人员难以介入犯罪网站,无法进行精确的调查取证工作,给顺利办案增加了难度[1]。
2.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实施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等特点逃避警方的监控,实施犯罪活动,一旦案发,由于网络犯罪分子采用境外服务器等手段,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通常属于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甚至其非法所得的账户也设在境外,致使中国警方无法越权办案,为侦查工作带来阻碍。以2005年广州“逍遥山庄淫秽色情案”为例,通过警方的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警方的监控,将两个网站的服务器架设在境外,而网站的维护人员则在境内通过远程进行维护。即使公安部门侦察到蛛丝马迹,由于作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实时地与账户都在境外,警方的管辖权有限[2],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阻碍。
3.由于网络支付的兴起,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困难重重。
近年来,随着手机支付、电子银行等众多网络交易方式的兴起,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警方办案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这种电子证据多存于程序、数据等等无形的信息之中,犯罪分子很容易就能更改和删除。网络犯罪分子把有害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取证时,要收集和固定全世界成千上万的网民受害信息,其难度可想而知。此外,有的网络“黑客”运用网络的超时空性,盗用他人的信息实施犯罪后,即使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IP地址,也难以确定真正的犯罪嫌疑人[3]。
二、针对当前网络犯罪侦查的发展现状的对策研究
1.加强针对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吸纳高科技侦查人才,为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注入科技力量。
各级司法机构应注重吸纳懂法、并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侦查人才,原有的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与提升,能够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控制互联网,才能做到以科技预防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的滋生。首先侦查人员要掌握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分析格式多样、数据庞大的日志技术,来提升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效率。其次掌握数据包嗅探技术来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的蛛丝马迹,分析出网络犯罪分子发生犯罪活动的逻辑关系,对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侦查工作。第三,1892年英国科学家高尔顿出版专著《指纹》并提出,“在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因此,近年来我国在身份证办理时需要进行网络指纹认证,这样做侦查人员可利用数据指纹自动认证技术,为网络犯罪的取证带来便捷[4]。此外,侦查人员掌握网络安全技术、网络数据信息恢复技术,监控技术等等都将给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有力的帮助。
2.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与国际警方的沟通、协作,减小网络犯罪侦查的阻碍。
网络犯罪分子通过境外服务器和境外账户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给侦查办案带来的重重困难,是任何一个使用互联网的国家都可能遇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同时,要加强与国际警方的沟通、协作,使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达成共识,在面对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网络犯罪的活动时,各国警方要增强互信,形成合力,及时交流网络犯罪动态,科学的预测网络犯罪形势,为侦查人员详细全面的搜集犯罪证据带来便捷,网络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5]。
3.针对当前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加,国家应明确电子证据概念及立法,使電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合法化。
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论,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更是无从谈起。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增加,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诸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等等,对于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越来越重视,普遍制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证据问题。因此,我国也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立法,使网络犯罪侦查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认证合法化[6]。
总结
由于受篇幅局限,上文只通过三个反面分析当前我国网络犯罪侦查的现状并提出对策,网络犯罪侦查工作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需要探究的问题还有很多,我们国家应注重互联网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并学习借鉴互联网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获得最终的胜利。
参考文献:
[1]刘申时.网络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4(36):260-261.
[2]陈大鹏.移动互联背景下跨境网络诈骗法律制度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3):10-14.
[3]李珊琼.电子商务背景下计算机动态取证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7(20):139.
[4]白吉玮,刘雪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J].赤子(中旬),2014(02):6-7.
[5]李良艳. 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D].黑龙江大学,2017.
[6]谭智勇. 论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D].广东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