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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课税,贯彻税收公平的优势,因此,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理顺经济关系,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13年8月1日, “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各链条的税负的不同影响,从公平性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并从各主体角度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广播影视服务业;产业链 税负;公平
0 引言
自2013年8 月 1 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将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服务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播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
1 广播影视服务业各链条的区分
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产业链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三个环节。
(1)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专栏、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2)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和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体育赛事等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2 “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
对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发行、播映服务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对其税负的影响要视其在产业链中所处的环节具体分析。
对于产业链上游的制作方、发行方而言,“营改增”前,制作发行按5%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税率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相差不大,税负主要取决于进项抵扣。
由于影视制作企业大多是属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其突出特点是资本有机构成低,人工成本高企,演职人员劳务费加起来要占总成本的60%~70%,而这部分成本无法计入进项抵扣。其他项目,诸如电视剧制作中的录音、剪辑和特效等,以及付给作家的剧本创作费,一方面是占成本比重较少,另一方面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进项发票。这些都会阻碍企业税负下降。
3 对广播影视播映方税负的影响
3.1 电影院
作为电影产业链的最后一环,对播映方(影院)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税率从 3%的营业税变为 6%的增值税,税率上升了 3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作为企业主要成本的人工费用不允许抵扣;设备成本虽然允许抵扣进项,但企业一般暂时没有更新计划。此外,占电影院收入13%~15%的房租支出和上缴的电影基金都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后放映企业税负会有明显的增加。
3.2 电视台和电台
同样作为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下游播放行业,电视台的境遇与电影院相比则完全不同。由于其上游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今后电视台购进影视剧将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明显降低其引进电视剧的成本。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以后,企业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成本将可以比较全面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压力大为减轻。
4 “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税负的公平性分析
从上述关于“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后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税负略有下降,电影院的税负略有上升。广播电视行业由于上下游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成本能够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因此,总体税负与营业税持平。与广播电视行业相比,电影行业的税负要比广播电视行业的税负更重一些,电影院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税率是3%。同时,占电影院票房收入13%~15%的房租支出和上缴的电影基金都无法抵扣。从整体来说,“营改增”使电影行业的全产业链税负增加。
5 “营改增”下广播影视服务企业降低税负的建议
5.1 政策层面
(1)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应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使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比如电影拍摄经常要去外景地,很多费用是不能抵扣的;电视剧、电影制作环节很大一部分费用来自演员片酬,这部分也不能抵扣。如果这些进项税能获得抵扣,则企业税负将大为减轻。
(2)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现行试点办法对于影视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基金和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不允许抵扣的办法,这样可能造成这些收费比增值税税额更大的局面,因此可以考虑对这些收费给予抵扣的优惠。此外,可以考虑设立补贴基金的方式帮助影视企业度过适应期,或给予影视企业更低的优惠税率。
5.2 企业层面
(1)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广播影视服务企业应对“营改增”带给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明确“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针对企业税负的增加,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税收筹划,改善经营管理,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
(2)提高专业化程度,制播分离。广播影视服务企业应进一步细化分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专业化程度,其中电视剧和电影制片企业可以将舞美、道具、化妆等业务外包以获得更多抵扣项;电视台可以通过将制播分离、业务外包等措施获得更多的抵扣项,这样同时也能促进广播影视作品质量显著提高。
6 结语
总的来说,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后对该行业整体来说是个利好,规范化了整个行业的运作,有利于行业整体升级,分工细化,结构调整。实施“营改增”后,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企业就可以将自己并不专业的环节外包出去,让更有条件的企业去做,有助于产业和企业做大、做强、做专。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梁俊娇.广播影视业“营改增”效应评估[J].税务研究,2014-01-01
[3]陈青.论“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4-02-05
[4]史晓龙.广播影视“营改增”:位置不同,感受不同[N].中国税务报,2013-07-12 (B01).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吕云飞(1994—),男,汉族,籍贯陕西西安,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税收学。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课税,贯彻税收公平的优势,因此, 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理顺经济关系,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13年8月1日, “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各链条的税负的不同影响,从公平性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并从各主体角度提出了优化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广播影视服务业;产业链 税负;公平
0 引言
自2013年8 月 1 日起,广播影视服务业将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一次性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全国推开。营业税制下,广播影视服务业中的“制作、发行”服务按照“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播映”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实行3%的营业税率。“营改增”后,广播影视企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对于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征收3%的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广播影视服务业实行6%的增值税率,实行抵扣纳税。
1 广播影视服务业各链条的区分
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产业链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等三个环节。
(1)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专栏、纪录片、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2)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指以分账、买断、委托和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体育赛事等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发行服务。广播影视节目播映服务,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2 “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
对于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发行、播映服务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对其税负的影响要视其在产业链中所处的环节具体分析。
对于产业链上游的制作方、发行方而言,“营改增”前,制作发行按5%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税率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相差不大,税负主要取决于进项抵扣。
由于影视制作企业大多是属于“轻资产”类型的企业,其突出特点是资本有机构成低,人工成本高企,演职人员劳务费加起来要占总成本的60%~70%,而这部分成本无法计入进项抵扣。其他项目,诸如电视剧制作中的录音、剪辑和特效等,以及付给作家的剧本创作费,一方面是占成本比重较少,另一方面无法取得对方开具的进项发票。这些都会阻碍企业税负下降。
3 对广播影视播映方税负的影响
3.1 电影院
作为电影产业链的最后一环,对播映方(影院)来说,“营改增”后,企业税率从 3%的营业税变为 6%的增值税,税率上升了 3 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作为企业主要成本的人工费用不允许抵扣;设备成本虽然允许抵扣进项,但企业一般暂时没有更新计划。此外,占电影院收入13%~15%的房租支出和上缴的电影基金都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后放映企业税负会有明显的增加。
3.2 电视台和电台
同样作为广播影视服务业的下游播放行业,电视台的境遇与电影院相比则完全不同。由于其上游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今后电视台购进影视剧将获得6%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将明显降低其引进电视剧的成本。国家将广播影视服务全产业纳入“营改增”以后,企业节目制作、播映权采购与播映环节的链条全部打通,广播电视台的播出成本将可以比较全面得到增值税进项抵扣,压力大为减轻。
4 “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税负的公平性分析
从上述关于“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后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税负略有下降,电影院的税负略有上升。广播电视行业由于上下游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成本能够取得进项税额发票,因此,总体税负与营业税持平。与广播电视行业相比,电影行业的税负要比广播电视行业的税负更重一些,电影院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税率是3%。同时,占电影院票房收入13%~15%的房租支出和上缴的电影基金都无法抵扣。从整体来说,“营改增”使电影行业的全产业链税负增加。
5 “营改增”下广播影视服务企业降低税负的建议
5.1 政策层面
(1)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应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使广播影视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整。比如电影拍摄经常要去外景地,很多费用是不能抵扣的;电视剧、电影制作环节很大一部分费用来自演员片酬,这部分也不能抵扣。如果这些进项税能获得抵扣,则企业税负将大为减轻。
(2)给予更多税收优惠。现行试点办法对于影视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基金和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不允许抵扣的办法,这样可能造成这些收费比增值税税额更大的局面,因此可以考虑对这些收费给予抵扣的优惠。此外,可以考虑设立补贴基金的方式帮助影视企业度过适应期,或给予影视企业更低的优惠税率。
5.2 企业层面
(1)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广播影视服务企业应对“营改增”带给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明确“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针对企业税负的增加,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税收筹划,改善经营管理,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
(2)提高专业化程度,制播分离。广播影视服务企业应进一步细化分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专业化程度,其中电视剧和电影制片企业可以将舞美、道具、化妆等业务外包以获得更多抵扣项;电视台可以通过将制播分离、业务外包等措施获得更多的抵扣项,这样同时也能促进广播影视作品质量显著提高。
6 结语
总的来说,广播影视业纳入“营改增”后对该行业整体来说是个利好,规范化了整个行业的运作,有利于行业整体升级,分工细化,结构调整。实施“营改增”后,产业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可以抵扣税款,企业就可以将自己并不专业的环节外包出去,让更有条件的企业去做,有助于产业和企业做大、做强、做专。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梁俊娇.广播影视业“营改增”效应评估[J].税务研究,2014-01-01
[3]陈青.论“营改增”政策对广播影视产业的影响[J].经济师,2014-02-05
[4]史晓龙.广播影视“营改增”:位置不同,感受不同[N].中国税务报,2013-07-12 (B01).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吕云飞(1994—),男,汉族,籍贯陕西西安,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税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