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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存在回应式立法和前瞻式立法两种类型。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传统的回应式立法,在规制证券犯罪时存在刑法功能主义化的隐形风险、无法满足证券犯罪法益流变的需要、悖离证券犯罪治理的价值目标等体系缺陷。而前瞻式的立法思路可以有效弥补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充分发挥法益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机能,同时与穿透式监管理论和实质刑法观的理念相契合。因此,我国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规制模式应当由回应式立法走向前瞻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