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二手车交易中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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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二手车交易以其高性价比的特点获得了很多买车人的青睐。二手车在交易后需要由当事人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缴纳税款或其他管理费用后办理过户手续。在实践中会有部分具有开据此发票的主体通过将票面车价开至极低以逃避缴纳税款,并通过此方式盈利。这样开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本文即希望通过对此类行为进行论述,简要分析如何认定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开发票罪,对之后的研究及此类案件审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虚开发票罪
  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手车贸易也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拓宽了大众买车的途径。其较高的性价比也吸引了众多买家的目光,特别是即将施行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也可能会让二手车市场锦上添花。在二手车交易的过程中,二手车交易者需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过户手续,而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市场内存在着通过虚开发票降低过户成本以盈利的行为。此类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虚开发票罪。下文就将对如何认定二手车交易中的虚开发票罪进行简要论述。
  一、浅析虚开发票行为在二手车交易中的表现形式
  (一)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在办理二手车过户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相关部门出具记载着车辆实际出售价格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缴纳相应税款后方可办理转移过户登记。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二手车经销主体在销售二手车时作为一种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故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故意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
  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可构成本罪,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的既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故,在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案中,应依照其虚开数额及是否有过受行政处罚的记录来把握行为人是否既遂。
  (二)二手车交易中开票者触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模式
  对于二手车一类的商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过通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故可想而知,只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所记载的交易实际价款越少,办理转移过户所需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少。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量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是自行私下达成买卖协议,并需要亲自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样费时费力,便催生了负责代办过户这类经营者的出现。此类代办过户者,或称"车托"往往以低价诱惑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的当事人,并在拿到车辆信息后通过一些具有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二手车经销公司开具发票。其盈利模式是开具票面价值明显低于车辆价值的发票,并按票面价值的金额缴税,以逃避税款,赚取差价。此类行为往往很受办理过户者的欢迎。但这种故意开低实际交易价格以少交税款的行为明显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认定虚开发票罪是否成立中的若干问题
  (一)实际交易主体与罪与非罪的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若二手车交易中卖方为自然人,则不征增值税,自然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后仅按票面金额收取市场服务费等其他非税费用,但若卖方为法人,则需征收增值税。那么,在有开票资质的主体虚开票面金额,但票面记载的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开票者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呢?
  笔者认为此类情况仍构成虚开发票罪。因为国家税收遭受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虚开发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的制度秩序,进而危害税收征管的秩序等。本罪的既遂标准是情节严重,即与虚开金额、票面金额直接相关,而不论其虚开行为最终导致了多少税款损失。同理,若发票上的交易方中一方为并没有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办理注册登记却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二手车经销的组织或不需要纳税的二手车经纪公司,也应认定为构成此罪。
  (二)代开发票行为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代开二手车销售发票公司往往是有开票能力的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经销公司是指从事收购、销售二手车的公司。其经营模式是先取得二手车的所有权,后再寻求买家将其卖出,是一种销售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二手车经销企业仅可对自身经营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若交易是双方自行达成合意的,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发票。若经销公司为他人代开发票,就与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专用发票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表现形式相类似,此类代开行为虽然存在相应的交易内容,但属因一方资质问题而没有合格发票,为结算而违规找他人代开发票入账的情形,应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三、此类虚开发票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开发票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以虚开的数额来认定的。而由于在虚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是将车辆的实际价值开的极低,与车辆实际价值相差甚远。此类情况属部分虚开,与开票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额的情况相类似,二手车发票虚开数额应是指车辆实际交易价款减去票面金额。
  在认定犯罪数额的过程中,票面金额即是行为人开具的发票上车价合计栏的数额算便可;而车辆实际价值则不好确认。依照相关规定,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辆价值可以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故一般而言,当买卖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时,应按照双方合意的数额,并结合相关转账凭证等其他书证来认定车辆实际价值;当没有书面合同时,应按照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确认其实际价值。需注意,在没有买卖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支持的情况下认定车辆的实际交易价值时一定要谨慎,不能仅凭言辞证据认定。若确实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笔交易所开的发票数额不予认定。
  在二手车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会觉得只要能既便宜又省事地办理完二手车过户手续,不管代办们通过怎样的途径办理都可以。殊不知在通过少缴税款的方式办理过户后,由于发票面额会明显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故即使车辆顺利办理了过户,在之后的单位入账等问题上也会面临重重麻烦,也可能面临着事后补缴相应税款的问题。在这里,建议广大需要办理二手车过户登记的朋友们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开票手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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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党政,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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