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奇冤怎一个“错”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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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十辆崭新的吉普车濒于报废,千万元的资产损失,不堪回首的冤狱生涯,两家公司的几近破产,一百多名职工下岗……这当然不只是一组“不良”字句的简单罗列,而是发生在商洛山区的一个已存在近十年的噩梦般的事实!而且,直至今天,这场噩梦还在继续着——
  
  1993年盛夏,有一位名叫张建民的商洛人,有心想为家乡办点实事,便让所担任副总经理的陕西省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与商洛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联手,从广东、广西等地的内贸系统购进价值1625万元的“双龙柴油吉普车”65辆。此车很抢手,很快就被省内外买家抢购了38辆。应商洛地区有关部门的要求,已被订出的27辆暂屯商洛,以作为1993年10月份商洛第二届中西部经贸会上展销的“拳头产品”。岂料祸从天降——由于张建民对一位名叫薛肖成的昔日部队战友、当今商洛警察公然表达的“送一辆车吧”的“小意思”回应得“不够意思”,随即,他陷入了连续十年的噩梦之中:车辆以“走私”之罪名被查封、他和同事身陷冤狱、30多辆商品车在风雨中濒于报废、省市两家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破产、一百多名职工下岗流落至今,企业和银行的近三千万元的资产眼睁睁化为废铜烂铁……
  十年来,尽管有不少政界、新闻界和法律界的有识之士奔走呼号,伸张正义——1999年7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撤销了商洛公安处“没收扣押车辆”的违法行政处罚决定;2001年6月18日,商洛检察院终于认定此案“无犯罪事实”退回公安机关不予起诉;2001年7月10日,商洛公安处最终对张建民等三人的冤狱案做出了“撤销立案侦查”的决定——可是,对于由此案造成的省市两家企业和银行的近三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的赔偿,百余名因企业破产而下岗流落者的生计问题,却又成了被踢来踢去的“皮球”,至今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故事还须从十年前说起——
  
  扣车,以“反走私”的名义。张建民拒绝了“提供几辆吉普车和50万元办案经费”的要求,于是遭到秘密逮捕。为取证,商洛公安行万里路、耗百万元,却一无所获。
  
  1993年9月4日,停放在商洛军分区后院即将在第二届中西部经贸会上展销的27辆“双龙车”突然遭到商洛地区公安处民警薛肖成、丁某和陕西省公安厅民警易某的查封。由于民警头顶着庄严的国徽,封条上赫然写着“陕西省公安厅”(后面是商洛地区公安处的印章和一个“代”字),人们感到这不像是儿戏。消息传到正在广西洽谈业务的张建民耳朵里,他第一反应就是遇上了敲诈,而且与在商洛公安处负责“创收”的老同学加战友薛肖成有直接关系。于是他立即向薛肖成打电话质询:“明明是合法内贸的车,既没有逃避海关检查,又没偷漏税,怎么叫走私?凭啥查封?”薛肖成胡乱打岔,说过两天到西安见面详谈。后来的事实证明,薛肖成不仅是此冤案的“策划兼导演”,而且还担纲了“举报人兼首席办案”。
  两天后,张建民赶回西安。早上刚上班,薛肖成、丁某就带着几名警察冲进张建民的办公室,郑重亮出警察证,一副公事公办的架势。薛肖成朗声宣布:“根据群众举报,你公司所购的双龙车,系走私物品,省上已将此案列为第一走私大案,省公检法、海关、工商联合办案,要求你公司全力配合。扣押在商洛的车辆现予以没收,并就刑事犯罪展开调查!但是……”薛严肃的脸上突然现出笑容,话锋一转,“看在咱们是老同学老战友的份儿上,只要你们公司能给我们五辆车,外加50万元办案费的话,咱也能糊涂人办糊涂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建民一听就来了气,冷笑道:“怎么?给车给钱就不是走私了?不给钱就是走私了?车又不是我家的!”说罢,张建民拂袖而去。
  薛肖成讨个没趣,托人把所扣车辆的所有手续送到西安海关检验,得到的答复是“此车辆从广西海关入境一切手续齐备合法。”可是他不甘心就此罢手。于是,他利用同张建民家熟门熟路的关系,先后找到张母、张妻,死皮赖脸的说,给商洛公安处一点面子嘛,给一两辆车也行嘛!张母张妻回答都很干脆:“车又不是他私人的,他有啥权力给你?”
  薛肖成恼羞成怒。他开始利用一切关系,四处放言“此案很复杂、有背景”,“是省厅领导批办的大案”,是“轰动全国的走私案”。此举正中商洛公安处某些好大喜功者之下怀,于是将此事列入了议事日程,在商洛煽起一股“破大案、抓大鱼”的狂热,使这场实属闹剧的所谓“走私案”,一步步陷入十年错案的深渊。最初,商洛地区公安处一面扣车不放,一面派人到全国各地追缴已售出的“双龙车”,以“扩大战果”,先后从北京、天津、西安等地追回了11辆。共计38辆“战利品”,很快成了商洛公安的“坐骑”,在商洛境内横冲直撞。这些本该在中西部贸洽会上为商洛经济添彩的商品,就这样拐上了岔道。一年多后,由于此事在商洛、西安闹得沸沸扬扬、怨声载道,商洛地委一领导同志下令将所有被扣车辆停止行驶,真正封存。而闻讯赶来的省内外记者看到的车况已是“弃置郊野,锈迹斑斑,伤痕累累,惨不忍睹。”一群记者尖锐的询问到:“这批车究竟是不是走私车?查封一年多了,为何迟迟不结案?”商洛公安处处长张某面对电视摄像镜头一边抠脚趾头一边侃侃而谈:“这批车基本上是走私车,我们正在调查取证,还没有结案,我们也很着急,问题是牵扯的方面比较多。”薛肖成忍不住凑到镜头前,故作神秘的说:“这案子水深得很!”究竟怎么个“深”法?薛肖成语焉不详。
  两位新华社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批内贸进口车,经过广西北海海关审查,逐车签发了“进口货物许可证”,广西商检局签发了“进口商品检验单”,广西海关、交通收取了关税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签发了“附加费购置凭证”,北海市公安机关签发了车辆临时执照,一切手续齐全合法。据了解,北海海关曾进口“双龙车”301辆,已正常销往全国各地,惟独在商洛的38辆成了“走私物品”。莫非商洛公安有着独到的发现“走私品”的“火眼金睛”?在商洛曾盛传此案是“省厅领导批办的大案”,但始终未见省厅领导将此事定性为“走私大案”的哪怕是只言片语的批示。看来,此案的“发现权”非商洛公安处的“好大喜功”者莫属。
  商洛地委行署为此案头痛不已,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以图解决,结果是公安处死死咬定此案是“走私犯罪”,而商洛检察院则认为“没有认定犯罪的证据”,无人来打破这个僵局。在各方舆论的压力下,1994年12月16日,商洛公安处终于向陕西省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及商洛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发出了“解封”通知,通知似乎“宽容”了许多,称“可以放车认领”、“交由经营单位先行销售”。但有一个重要的附加条件:“提车时必须携带扣押偷漏关税款65.14万元”。张建民和商洛公司的负责人王晓宁、宋小健以省地两公司的名义复函,提出“领车”的四个条件:1、要求对本案做出明确的结论;2、解除走私嫌疑;3、对所损坏车辆恢复原状;4、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具赔偿意见。并拒绝了“携带偷漏关税款65.14万元”的要求,理由是“内贸经营不存在偷漏关税的问题,关税应当由车辆进口单位全部缴纳,你们追缴关税没有根据。”商洛地区公安处副处长陈某以商量的口吻说:“我知道你们现在很困难,拿不出65万元,那就给3辆车算了!”张建民还是当初的倔劲儿:“车又不是我私人的,怎能随便就白给你们?”陈某变了脸:“你们接不接车?不接就走人吧!”
  此案再度陷入僵局。商洛公安处尝到了骑虎难下的滋味。无奈之中,薛肖成献出“锦囊妙计”:抓人。他诡秘地说:“只要先关他几天,煞煞张建民等人的威风,案子也就成铁案了。”岂料此主意竟被商洛公安处负责人张某、陈某当作上策迅速采纳实施。
  1996年初,抓捕“走私犯罪嫌疑人”张建民等人的方案提交到商洛地区“走私案”联席会议上。然而让公安处尴尬的是,检察院和法院“不配合”,声明“要批捕审判,必须拿出走私犯罪的证据”。薛肖成气急败坏地大声嚷嚷:“先别管证据,关他几天再说嘛,哪怕两天都行!”可惜无人响应。
  公安处副处长陈某深感威风扫地,他决定孤注一掷,利用人情关系拉出了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罗某,动员其利用手中权力,不顾广大检察人员的反对,签署了批捕书。于是此出悲剧出现了高潮——1996年4月17日,张建民、王晓宁、宋小健三人被商洛地区公安处秘密抓捕,真正搜寻证据的行动也只好展开。由每个县抽调2名警力、并由检察机关配合的20人的专案组成立了,陈某定下调子:即使找不到走私的证据,也要不惜一切代价从张建民等人的日常生意、生活作风中找出问题来。大规模地取证开始了:陕西省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的数年间的经济往来账目翻了个遍,复印了齐腰厚,未发现违法犯罪的蛛丝马迹;20多人的专案组沿着张建民等人几年间洽谈生意的路线,携妻带子,行程万里,耗时一年,花费百万元,却未取到一件可以认定张建民等人“走私”的证据,只是获得了一些对祖国大好河山的美感。
  
  铁窗内的较量。薛肖成:“老张,这案子要敲头的,你自杀吧!”两检察官:“只要你不上告,马上就能出去。”张建民:“我愿把牢底坐穿!”急不择路,商洛公安处非法变卖暂扣车辆。多行不义必自毙,薛肖成等人的“出局”与“进宫”。
  
  且说张建民被秘密关进商洛地区山阳县看守所后,看守人员被告知:此人系全国一“特大走私案”的主犯,又是黑社会头子,手下有一两万黑恶分子。山阳看守所如临大敌,将张建民关进死刑犯号子。不久盛夏来临,闷热难挨,他竟在其中18个月未能放风,为表抗议他变得长发披身,其炼狱之苦,难以想象。而省地两公司的100多名干部职工也陷入困境:由于三名主要领导被秘密抓捕,不知去向,且因案件瓜葛经营陷于瘫痪,濒于破产,无奈下岗流浪,各自求生。
  薛肖成以胜利者的姿势进看守所“探望”,他这样“开导”张建民:“你的案子是省上定下的走私大案,你肯定是死罪,不如自杀算了,还能减轻些痛苦。”张建民自信无罪,故以沉默对之。在大规模取证过程中,商洛公安处自认为找到了一个重要“证据”——中韩在1993年9月还未建交,没有邦交而进来的车就是走私品!在对张建民的审讯中,一度每天十多个小时就只提一个问题:“你知道不知道双龙车是韩国产的?”张建民耐着性子给审讯人员讲解什么是进口贸易、什么是走私行为、内贸与外贸的区别等等,让审讯人员意外地补充了一些经济常识。
  审讯没有进展,商洛公安处仍按既定思路指示商州市公安局于1996年10月24日做出了一项“关于对韩国双龙走私汽车的处理决定”。“决定”除罗列张建民等人的所谓“走私”罪状外,矛头还直指广西北海市进出口贸易公司,认定该公司“假借易货贸易之名,走私进口301辆双龙车”,并采取“伪报瞒报的方式,逃避了海关监管。”最后称“经商州市公安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将查扣的38辆走私汽车予以没收”。带着这个“决定”,商洛公安处一干人马雄赳赳南下广西,不仅想从北海打开张建民的缺口,还幻想抱个“全国性”走私案的大金娃娃。可是,广西北海党政公检法、海关等部门对商洛公安的“指控”完全不予支持,未出具任何“有罪证明”。所出具的手续文件,只能证明此车并非走私以及张建民等人的清白。
  在看守所的大墙之外,营救张建民等人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止。新闻媒体的呼吁,律师界的声援,商洛地区干部群众的多次上访,使这桩明显带有暗箱操作的所谓“走私案”逐渐曝光,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震惊,开始关注和干预。1996年10月24日,商州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退查”。11月4日,商洛两名检察官走进死刑犯号子,同张建民进行了一次神秘的谈话:“如果你保证出去后不上告,就立刻放你出去;如果你要上告,就在这儿一直呆下去。”张建民凭直觉感到商洛公安处和检察院的某些弄权者已黔驴技穷,冤案昭雪有望了。于是他冷眼以对,沉默无语。10个月后的1997年9月30日,眼看新《刑法》就要实施,检察人员反复动员张妻为张建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张建民方被释放。王晓宁、宋小健也先后被取保释放。
  人出来了,车怎么办?省地两公司的百多名职工盯着这批车,商洛的父老乡亲盯着这批车,全省新闻界也在关注着这桩惊天大案的水落石出。在四面楚歌中,商洛公安处急不择路,决定强行拍卖这批几乎报废的车辆。
  1998年12月18日,商洛地区公安处做出(1998)第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被扣押的38辆双龙车是“广西北海市进出口公司走私车的一部分”,故决定对此批车辆“予以没收”。在此《决定书》下达后尚未生效,省市两公司均已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商洛公安处匆匆举行拍卖会,当初进价950万元的这批车总共只卖了327万元。本是笔赚钱的买卖,几经折腾,损失惨重!6年间人为损失600多万元,商洛公司的购车贷款1225万元因此无法偿还,连同银行利息已接近2000万元,加上省公司的损失,已近3000万元。在拍卖现场,商洛公司的职工们留下了悲怆的泪水。有人仰天长问:这世上可还有“天理公道”?
  也许正应了“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古语,商洛地区公安处的副处长张某、陈某后来被免职和“退休”,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罗某“因故”离开检察岗位;特别值得细表的是薛肖成,1998年他擅自到甘肃某地抓文物“走私”,将当地一老板非法强行带回商洛,而他独自到该老板家中“搜查文物证据”,被当地“110”瓮中捉鳖。他极力申辩自己是“陕西公安”,可他对当地“110”提出的“为何不与当地警方联系”的问话无言以对。当他还未脱身之际,被押往商洛的甘肃老板中途跳车身亡,薛肖成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结束了警察生涯。可他“导演”的这出“走私大案”还迟迟不能落下帷幕。
  
  陕西省高级法院终于公开审理此案,撤销了商洛公安处的关于没收“走私”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洛检察院终于认定“走私车案”从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激动的泪流过了,欢呼的鞭炮放过了,可怎么就不见刑事赔偿的甘霖落下?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公元1999年时,一缕公正的法律阳光终于照射到商洛山中。7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排除一切干扰,在两家受害企业已缴不起诉讼费的情况下,毅然开庭公开审理商洛地区公安处“没收汽车行政处罚”一案。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被扣车辆在仍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时,商洛地区公安处对“刑事案件中的扣押物品”予以行政没收,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商洛地区公安处(1998)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受理费57500元,由商洛地区公安处承担。陕西电视台《今日开庭》播放了庭审实况,商洛公安处强扣车辆的野蛮霸道和敲诈勒索等违法行径及在申辩时的理屈词穷、窘迫尴尬,统统得以无情的曝光,激起了三秦父老的无比愤慨。张建民和省、地两公司的干部职工激奋不已,许多人为这久违的法律公正流下滚滚热泪!
  2001年6月18日,商洛检察院终于认定所谓的“走私车案”从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故将此案退回商洛公安处处理。2001年7月10日,商洛公安处终于做出了“关于对张建民、王晓宁、宋小健撤销立案侦查”的决定。从当初薛肖成策划扣车到“撤销立案侦查”,整整八年,期间跨了世纪!令人激动过后的沉重问题仍悬而待决:省地两公司在此错案中造成的惨痛损失,形成的近3000万元呆帐怎么办?
  2001年9月10日,省、地两公司联合向商洛地区公安处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被扣汽车损失费969万元,可得收入(销售利润)152万元,银行贷款及利息损失16347753.24元。并要求赔偿张建民等三人丧失工作、遭受拘捕至撤销立案侦查期间的赔偿金共计13万元。令人遗憾的是,在张建民等三人于2002年底拿到少量的个人赔偿外,其他的赔偿要求如同石沉大海。
  张建民告诉记者,由于赔偿标的数额巨大,加之赔偿复议机关系省公安厅,故两公司依法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办申请赔偿。省高院赔偿办受理了两公司的赔偿申请,并取证调查了近4个月,对商洛地区公安处违法扣车的事实及损失后果都已确认。然而,就在我们满怀希望等待获赔时,2002年7月30日,省高院赔偿办却做出“通知”,以商洛公安处的《撤销立案侦查决定》“只是对三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的确认,而对扣押财产是否违法并未确认”为由,通知两公司因就扣押车辆问题要求公安机关“再予确认违法”。但商洛市公安局及陕西省公安厅拒不确认,甚至连非法拍卖所得的327万元车款一直存在商洛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至今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给两公司。
  根据此案,记者采访了多年来无偿为两公司提供法律援助的商洛市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安生,杜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是开展侦查的前提,只有依法立案,才能对案件进行侦查。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拘捕及涉案物品进行的查封、扣押,均系侦查案件的刑事措施。因人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因物涉嫌犯罪证据而被扣押,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既然商洛公安处已对该案撤销立案侦查,并对被拘捕人员无罪释放,那么对涉案所谓走私物品自然也确认为非走私犯罪物品,依法应予解除扣押。撤案决定已从根本上对走私案作出撤销,又怎能说对被扣车辆未予确认撤销。这种人车分离的说法显然于法无据,与事实有悖。
  杜律师又说:既然省高院判决撤销了公安处的没收车辆行政处罚是决定,且公安处并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那么,证明被扣车辆所有权仍属两公司。尽管公安处非法低价变卖,抛开赔偿暂不论,变卖所得价款应属两公司车款。况且公安处已撤销该案侦查,依法理应先将卖车款退还两公司,凭什么存入地方财政而拒不退还。为此张建民想通过本刊向社会发出呼吁——
  扣车案发生至今,已近十年,两公司已濒临绝境,而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请求竟至今得不到落实,难道这种滥用权利、侵犯国有企业、国家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还要继续下去吗?我们盼望晴天,渴望法制,敬请各级领导过问,解两公司数百名职工于倒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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