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内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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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观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一致,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它的基本内涵包括:以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与社会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公平;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起点按同一规则进行平等竞争而平等获益的机会公平;在相同的基础和社会条件下从事活动、并均等地继承了历史所累积的社会力量的条件公平;与差距并存的公平。
  [关键词] 社会主义公平 条件公平 机会公平 基本权利公平 差距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即是不断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不过,它尽管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追求,但处于不同时空和不同社会地位的认识主体对它的理解却截然不同。正如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当我们仔细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往往会深感迷惑。”[1]P238造成这种迷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公平概念的历史性和具体性。
  自古以来,人类就没有停止过对公平的探索。西方著名的法哲学家凯尔森说过:“从柏拉图到康德,凡是杰出的思想家都广泛地研究过公正问题。”[2]P12但是,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需要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公平观。那么,在当代中国,尤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新思路之下,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平?社会主义公平观的科学内涵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无疑,在原则上,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平观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一致,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既要作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又要成为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导向。基于此,本文拟从基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条件公平的统一、与差距并存的公平三个方面具体考察社会主义公平观的要求和内涵。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公平
  
  社会公平实质上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如何进行资源的合理性分配问题,而生活中最基本的资源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或权益,因此,社会公平首先不得不考虑公民基本权利的分配要求。公民基本权利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基本权利公平是指人们在若干方面享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不管他们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价值贡献是大是小、成就是高是低,他都应当作为人而受到起码的尊重,享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以维护人的尊严,是现代社会公平的最基本内涵,也是直接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公平的基本尺度。
  1、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具有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曾提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主张。在社会主义国家,在全新的制度环境与社会条件下,更明确地确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并赋予它以宪法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六条),等等。这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平等原则具有法理基础与宪法依据,并构成社会公平的基本内涵和现实要求。
  2、基本权利公平的基本内容。基本权利上的公平即是基本权利的平等,它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平等。(1)政治平等,即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扩大到每一个人,这意味着政治权力分配与政治权力归属的差别必须消除,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权力。(2)经济平等,即保障每个人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确保每个人所占有的财富量完全相等。(3)社会平等,主要指身份与尊严的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或法律地位上的人人平等,即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如果公民能享有这三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平等,则可获得机会的平等,这也就意味着每个公民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能力获得利益,也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机会向具有同等身份和资格的人同等开放。一个没有资格或被限制平等参与经济、政治或其他社会生活的人,则根本谈不上受到公平对待,更谈不上在公平基础上的发展。
  当然,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任何国家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比如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和法规,像户籍管理和人口迁移等条例,还需要不断进行清理和调整。这几年比较突出的农民工问题,就不只是一个经济待遇的问题,他们缺少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和代言人,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的司法救济,不能完全享有公民权利。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显然已经对人们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越来越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和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公平。
  
  二、机会公平与条件公平的统一
  
  基本权利的平等分配是为了给每个人提供机会的平等,即基本权利公平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重要内容,但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公平的全面内容。社会主义公平最终是为了使每个社会成员在现实上都能得到发展并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公平既包括机会公平,也包括条件公平,是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的统一。只有确保人们在市场竞争面前的起点平等,同时尽可能为竞争者创造在在起跑前和起跑后的整个过程的条件平等,每个人的潜能才能变为现实,社会主义公平的优越性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1、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给所有有关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使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以便争取同样的前景。换句话说,机会公平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从事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也叫“起点的公平”、“起跑线的公平”或“出发点的公平”,机会公平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反对垄断。机会公平主要包括:人人都有获得资本、生产要素的机会;都有平等进入市场进行经济竞争的机会;都有就业、就职、就学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等等。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公平,不等于健康状况的公平,也不等于其它具体结果的平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状况的探求,在这种状况下,个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动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种姓、种族或社会性别,成为导致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指出:“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3]P69这是机会平等规则的最为基本的要求。只有机会公平,人们才能实现自我价值,才能造就一个无歧视的良好社会环境。
  2、条件公平。机会平等强调的是所有人都从一个共同的起点出发并遵守相同的规则,强调所有人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就业机会和通过劳动平等地获取利益的机会,它否定除本人天赋和后天自身条件之外的任何特权。机会平等为竞争提供了公平原则,这无疑是合理的。但是,仅仅提供机会公平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无论贫富、无论生于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学生参加同样的考试按照同样的录取标准而竞争升学,看来是让所有学生享有机会公平,但这种机会公平只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因为在中国,财富资源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存在贫富问题,而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城乡之间也是不平等的,30%的城里人享有70%左右的教育资源,他们享有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网络室;而占人口70%的农村人只占了30%的教育资源,很多农村孩子几乎与任何现代化的东西没有接触。在语言能力、交际能力、操作能力和研究能力上,城里学生普遍强于农村学生。如果实行平等竞争,更多的农村学生会被淘汰。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导致个人实现能力差别的并不是自身的主观努力和自然天赋等因素,而是个人出生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社会性的因素,个人对这些社会因素产生的后果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因此,除了机会公平外,还需要条件公平,即在出发点之前以及之后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提供平等的社会条件。
  当人们投身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他们各自从自己特有的素质、能力以及社会地位出发,这些个人的以及社会的因素形成人的社会活动的前提并深刻地影响着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社会条件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相同的基础上从事活动,或者说人们所由此出发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这意味着人们均等地继承了历史所累积的社会力量。作为条件的起点与作为起跑线的起点是不同的,前者属于个人内在的东西,后者则是一种外在形式。两者不加区别,则会导致机会平等对条件平等的遮避,所以,我们不能片面强调“机会公平”或“起点公平”,经济学家布坎南曾经说过:真正的“机会公平”就不能让人们“带着出身进行市场比赛”,因为“当这样的参赛者以不平等条件与相对较少有利条件而又必须参加这场比赛的人比赛时,我们寻常的‘公正’的概念就被破坏了”[4]。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由于受到生产资料私有制所限,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扬的平等,仅仅是市场竞争中的机会平等,这是他们引以为傲的公平。但社会主义是更优越的新型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公平不仅要做到机会公平,更要强调条件平等。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强调条件平等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比如面对悬殊的收入差距,人们发现,仅仅强调起点或机会平等已无法遏止收入差距的持续增大,个人努力在改善个人处境中的作用已经非常有限。所以当我们对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理所当然时,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国的改革历史。
  中国的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体制转轨的过程,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这个过程注定了公平的缺失。第一,体制变迁造成的公平缺失。改革开放以前,工资水平极低,工人和农民基本上是无私奉献,他们满腔热情地把自己最富有创造性的年华和辛勤劳动贡献给国家,但当改革开放的大潮席卷而来时,他们已近暮年,成为市场经济中最缺乏优势的一群,住房改革又掏光他们本就不多的积蓄,使他们不可避免成为新的弱势群体。一笔抹杀他们所做的贡献而讲起点和过程的平等,是一种荒唐的逻辑。第二,法律不健全造成的公平缺失。体制转轨期间,由于法制不健全,许多人钻法律空子,形成了运用特殊势力、以非市场化的方式而获取财富和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一些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向企业寻取租金,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除此以外,还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迅速富起来的社会阶层,如制黄贩黄、制假贩假、制毒贩毒、走私贩私、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等等犯罪行为。虽然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建构起来,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但他们在特殊时期聚敛起来的财富已经使他们及他们的子女和其他人及其他人的子女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显示了条件的不平等。
  虽然体制转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否定改革,因为这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都可能出现的现象。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给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群体以相应的补偿,尽可能做到条件平等。邓小平共同富裕理论要求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个人和先富起来,到一定时候,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要帮助和带动后富,这一理论实际上已隐含了既要机会平等,又要条件平等。机会平等和条件平等是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要求。
  
  三、以存在差距为伴随物的公平
  
  社会主义公平要求机会公平和条件公平,但并不是结果上的平等,更不是任何意义的平均。因此,当我们探讨社会主义公平时,还得强调它不同于平均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允许人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差距或结果上的差别,那种理想化的公平只能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
  1、平均主义不是真正的公平。平均主义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一种理想,但平均主义就是真正的公平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上的差异。社会成员之间在生理上、心理上的情况不同,在体力上、智力上、社会协调能力上的素质不同。因此,公民个体在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分化,形成贫富差距。从这个角度来说,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能力的高低、投入的多少和贡献的大小,体现着社会公平。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距的存在是促进社会前进的动力。它既能激发人们努力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又能激发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而积极奉献自己的体能和智能,还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竞争意识的增强、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不管这些前提条件而一味地强调平均分配实际上是真正的不公平。
  2、真正的公平只能在共产主义社会实现。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真正的公平只有在共产主义才能实现,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共产主义绝对必需的现实前提。“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P306-307。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只能是与差距并存的公平。在共产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社会公平的内容和实现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财富远未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社会公平的实现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是与差距并存的公平,利益分配的高低差别只要是在整个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限度内,都可以算做利益分配的“平等”状态,都可称为适度的差距。适度的差距建立在以下两个基础之上:其一是按贡献参与分配。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同时,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是说要素所有者根据其所投入的要素的实际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收益。那么,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和生产要素投入先富起来,是应当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每个市场主体的个人禀赋不同、市场能力不同、拥有的生产要素不同,不可避免会出现收入差距,但这个差距是在机会均等条件下产生的差距,是人们心理上能够接受的合理的适度的差距。“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羡慕另外的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6]P197其二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要以防止贫富悬殊和社会两极分化为目的,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要发挥政府在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方面应起的作用,比如健全税收制度,强化税收管理,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累进税等,缩小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之间的差别,并将所征资金用于社会公益、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事业,使社会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合理限度内,逐步实现社会成员在结果上的也就是实质上的公平。这两个方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有效配合,不能分主次。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只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则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泛滥,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参见:卢周来.建设一个公平的社会[J].书屋,2007(1).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参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2),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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