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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一批与西洋人直接打交道的政治家、外交家,他们的贡献和失误,其实都是那个大变动时代的一笔精神财富,值得珍视与宝贵,不必总是以后见之明去指责他们媚外、卖国,更不能简单将那些早期条约一律视为不平等。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起点无疑是《南京条约》。这个条约规定五口通商,扩大开放,尽管这些规定对中国来说是被迫是无奈,但五口通商,扩大开放,对中国来说不是坏事。
然而,中国没有善待五口通商带来的发展机遇,没有下工夫引导中国利用这个机会实现产业转型,将农业文明转轨到工业文明;也没有利用五口通商的机会去耐心引导消费,培育市场,培育中国人新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中国在经历了鸦片战争短暂痛苦后,很快回到享受农业文明好处的状态。
或许是因为中国社会的惰性,或许是因为统治者无知、自私,中国没有从五口通商走上世界,反而以扩大通商引诱国人抱怨西洋人。以为五口通商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伤害。至于在五口居住、营业的外国人所享有的治外法权更是对中国的不尊重。
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所谓“治外法权”,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这个规定后来被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教科书视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条约,以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司法主权的丧失。
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中国人虽然见过不少外国人了,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远乡村,外国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并不少见,西洋人与中国人也并不总是处在冲突状态。但是,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西洋人,中国政府似乎并没有想好,他们不是愿意让渡自己的司法权,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这项权利。他们能想到的简单办法就是古代中国的“以夷制夷”,让洋人自己管理自己,总比让中国人去管理更省心。这既是后来外国租界、租借地或外国人集中居住区的起源,也是“治外法权”的落实。中国人不愿直接管理外国人,愿意谁的孩子谁抱走,自我管理,大家都相安无事。
至于那个一直被后世中国人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关税”。其实与“治外法权”同等性质,同一个原因。都是因为要省心,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这些权利。
参与《江宁条约》《虎门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不仅有着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丰富经历,而且深知中国体制之弊与体制之优。他们还深知鸦片战争之前广东地方政府与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发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他们真诚希望英国人同意用一个具有包干性质的固定税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强势官员的胡作非为。他们想到了协议关税,因为这种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条约里,中外双方因此减少了冲突和争执,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论怎样强势,也没有办法额外加税。这既是一个关税包干、财政包干的笨办法,但在这些制度设计者看来,一举数得,清廷的财政收入不会因此减少,新税则的“值百抽五”在事实上比先前的税率略有提高。又因为有了这个数额、比例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强势官员无计可施,不能税上加税。
我们今天看来是一种屈辱或吃亏,但在当年,不论谈判者,还是朝廷,都认为这是中国外交的胜利。他们不愿彻底打开国门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但他们也不愿意英国人在与中国人做生意时占尽便宜。当然,从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理论,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所取得的外交成绩是虚假的,是不足信的,牺牲了国家主权,贻害不少。他们争来了不当争、不必争的东西,恰恰又放弃、牺牲了不应该放弃的权利和利益。只是历史主义地看待1840年代中国外交,那时的中国毕竟刚刚开始被动地与近代国家打交道,而且是被打败之后不得已而打交道,其经验、智慧、眼光,当然没有办法与一个成熟的国家去比较,甚至没有办法与几十年后的中国相比。直至1882年,当中国帮助朝鲜与美国进行修好通商条约谈判时,方才有机会仔细检讨40年前“协议关税”“治外法权”利弊得失。
1882年2月14日,主持外交事务的北洋大臣李鸿章劝说朝鲜在与美国谈判通商条约时,既不能像朝日《江华条约》那样不定税则,丧失利益,且为各国所窃笑,也不能像《南京条约》那样固定税则,一劳永逸,而是谈出一个公平章程,约定大致原则,浮动税率,定期修约。这就是关税自主原则。如此简单的一段话,中国人用了近半个世纪方才明白,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指责伊里布等人失误或不察。
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一批与西洋人直接打交道的政治家、外交家,他们的贡献和失误,其实都是那个大变动时代的一笔精神财富,值得珍视与宝贵,不必总是以后见之明去指责他们媚外、卖国,更不能简单地将那些早期条约一律视为不平等。假如真有不平等的话,那是因为时代,因为无知。因为中国那时还没有现代意识,远远不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起点无疑是《南京条约》。这个条约规定五口通商,扩大开放,尽管这些规定对中国来说是被迫是无奈,但五口通商,扩大开放,对中国来说不是坏事。
然而,中国没有善待五口通商带来的发展机遇,没有下工夫引导中国利用这个机会实现产业转型,将农业文明转轨到工业文明;也没有利用五口通商的机会去耐心引导消费,培育市场,培育中国人新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理念。中国在经历了鸦片战争短暂痛苦后,很快回到享受农业文明好处的状态。
或许是因为中国社会的惰性,或许是因为统治者无知、自私,中国没有从五口通商走上世界,反而以扩大通商引诱国人抱怨西洋人。以为五口通商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伤害。至于在五口居住、营业的外国人所享有的治外法权更是对中国的不尊重。
根据《江宁条约》《虎门条约》,所谓“治外法权”,就是在五口或中国内地,外国人一旦犯罪,不使用中国法律进行约束和制裁,而是交给英国法庭,运用英国法律量刑治罪。这个规定后来被中国人和中国历史教科书视为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条约,以为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司法主权的丧失。
在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中国人虽然见过不少外国人了,不论在宫廷,还是在沿海、沿江,甚至在偏远乡村,外国人,且是真正的西洋人并不少见,西洋人与中国人也并不总是处在冲突状态。但是,怎样管理这些在中国的西洋人,中国政府似乎并没有想好,他们不是愿意让渡自己的司法权,而是不知道怎样运用这项权利。他们能想到的简单办法就是古代中国的“以夷制夷”,让洋人自己管理自己,总比让中国人去管理更省心。这既是后来外国租界、租借地或外国人集中居住区的起源,也是“治外法权”的落实。中国人不愿直接管理外国人,愿意谁的孩子谁抱走,自我管理,大家都相安无事。
至于那个一直被后世中国人视为不平等的“协议关税”。其实与“治外法权”同等性质,同一个原因。都是因为要省心,所以就主动放弃了这些权利。
参与《江宁条约》《虎门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并非等闲之辈,他们不仅有着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丰富经历,而且深知中国体制之弊与体制之优。他们还深知鸦片战争之前广东地方政府与官吏的苛捐杂税是引发这场战争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他们一直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他们真诚希望英国人同意用一个具有包干性质的固定税率去反制地方政府、强势官员的胡作非为。他们想到了协议关税,因为这种方式最方便最省心,每种货物应该纳多少税都明白无误地写在条约里,中外双方因此减少了冲突和争执,地方政府和官吏,不论怎样强势,也没有办法额外加税。这既是一个关税包干、财政包干的笨办法,但在这些制度设计者看来,一举数得,清廷的财政收入不会因此减少,新税则的“值百抽五”在事实上比先前的税率略有提高。又因为有了这个数额、比例的制度约束,地方政府、强势官员无计可施,不能税上加税。
我们今天看来是一种屈辱或吃亏,但在当年,不论谈判者,还是朝廷,都认为这是中国外交的胜利。他们不愿彻底打开国门介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但他们也不愿意英国人在与中国人做生意时占尽便宜。当然,从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理论,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所取得的外交成绩是虚假的,是不足信的,牺牲了国家主权,贻害不少。他们争来了不当争、不必争的东西,恰恰又放弃、牺牲了不应该放弃的权利和利益。只是历史主义地看待1840年代中国外交,那时的中国毕竟刚刚开始被动地与近代国家打交道,而且是被打败之后不得已而打交道,其经验、智慧、眼光,当然没有办法与一个成熟的国家去比较,甚至没有办法与几十年后的中国相比。直至1882年,当中国帮助朝鲜与美国进行修好通商条约谈判时,方才有机会仔细检讨40年前“协议关税”“治外法权”利弊得失。
1882年2月14日,主持外交事务的北洋大臣李鸿章劝说朝鲜在与美国谈判通商条约时,既不能像朝日《江华条约》那样不定税则,丧失利益,且为各国所窃笑,也不能像《南京条约》那样固定税则,一劳永逸,而是谈出一个公平章程,约定大致原则,浮动税率,定期修约。这就是关税自主原则。如此简单的一段话,中国人用了近半个世纪方才明白,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指责伊里布等人失误或不察。
处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时期,作为近代中国最早一批与西洋人直接打交道的政治家、外交家,他们的贡献和失误,其实都是那个大变动时代的一笔精神财富,值得珍视与宝贵,不必总是以后见之明去指责他们媚外、卖国,更不能简单地将那些早期条约一律视为不平等。假如真有不平等的话,那是因为时代,因为无知。因为中国那时还没有现代意识,远远不是一个现代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