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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05年5月,职工冯某进入某碳素公司担任护炉工,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2013年4月23日、24日,冯某因个人私事未到岗工作。事后,冯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作出书面检查,书面认可对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013年4月26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关系。2013年6月,冯某提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碳素公司支付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