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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法官是由当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这是我国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在法官选任制度方面非常充分的体现。民族地区法官选任制度存在法官司法资格要求如何与当地实际情况相匹配的问题。为了司法的正义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民族地区法官考核内容中应该对非当地民族成分的法官增加关于当地风俗习惯的考核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