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检察职能的运用与发挥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bqg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和谐是中国人千百年來努力的方向,中国哲学中的“天人合一”就是要实现人和自然的整体协调、有机的联系。由此造就了中国崇尚秩序、追求和谐、痛恨分裂的文化背景。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延续了中国传统文化,也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积极反思,为今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中国必将成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一个最基本的诉求就是以人为本,主旨在于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以及追求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当人性成为和谐社会的灵魂,社会才是一个人格得到尊重、正义得到弘扬的人性社会。和谐社会要实现对人性的全面尊重:不仅要确立一种以人为本的道德基础,尊重人性;还要诉诸以人为本的理性法律,通过对人权的全面确认和有效保护来实现尊重和捍卫人性尊严的目标。只有在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立法、执法、司法成为实现法治最基本的支撑。其中,执法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一、创建“和谐社会”中,检察机关需要树立的几种意识
  构建社会和谐,创建“和谐社会”,必须端正执法思想,创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品质。
  1、创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宪法至上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和规范国家机关权力。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宪政地位,就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依宪执法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时,必须依照宪法的条文和精神来办,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精神,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执法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违宪现象的发生。人权至上,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2、创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权利至上意识。检察机关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赋予权力的国家机关,不仅肩负保卫国家安全,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私权”的任务。检察机关执法过程,实际上是维护国家“公权”与公民的“私权”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树立权利至上的意识,辩证地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手段,国家权力存在的全部理由在于对公民权利实施有效保障。决不能只强调国家公利益而轻视、削弱公民私利益,为了维护“公权”而损害“私权”,更不能以维护“公权”为理由,滥用权力,对公民权利肆意侵犯,或不尽维护“私权”的职责,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视若无睹、充耳不闻,逃避、推卸、减轻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私权”至上,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3、创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法律程序是执法机关执行职务、实施执法行为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是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因此,创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实行检务公开,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公开办案程序。不论是在刑事执法中的立案、侦查、拘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适用普通程序,都应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执行。绝不能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办、久拖不结或超期羁押,剥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程序”至上,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手段。
  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为民服务意识。检察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清醒地认识到在法治国家,没有公民意识就是政治不纯的表现。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要把履行检察职权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为民服务意识,在制定各项决策和出台各项措施,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要端正执法思想,躬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倾听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为民服务,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正确处理化解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又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康、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检察机关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即是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制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乃至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确保不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三、严格依法办案,以司法诚信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中具体体现,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诚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职能的履行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更应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文明办案,以人为本,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司法机关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和谐是社会发展的至高境界,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尊重社会发展规律,搞好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分工合作,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其他文献
摘 要: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律师在正确运用司法权利对被害人救助上,在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重构和改良上,都起着前所未有的作用。 然而,我们用法哲学的眼光来审视与律师职业相关的若干社会条件时,我们就会发现,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社会条件不同,律师职业的外在样式和内在机制便在表现上相差迥异。因此,研究律师职业与不同社会条件的关系,揭示其内在规律,对于加强对我国社会结构类型的改造,促进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和完善,使
期刊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應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案情:  2007年4月9日,邢某从中国农业银行汇款10万元给深圳的朱某。2008年1月6日,朱某之妻张某在邢某之夫李某写的“邢某有拾万元
期刊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于2001年3月与邵某结婚,婚后入赘绍兴县平水镇邵家,并育有一女邵某某。2009年8月,王某与邵某家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不愿意继续入赘而与邵某协议离婚,但仍租房与邵某及其女儿共同生活。期间,王、邵二人同意复婚,但邵某的父母称要看王某的表现再作决定。2010年10月13日21时许,王某和邵某在租房内因拿不到邵某父母保管的户口本不能办理复婚手续之事相互埋怨并引发争吵。王某对
期刊
由于我国刑法中开始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时间并不长,学界对持有型犯罪理论尚缺乏系统性的深入研究,理论上仍存在一些问题难以达成共识,立法上也存在一些疏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缺陷  (一)罪名不统一,立法缺乏规范性  持有型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非法控制或支配事实,这一特征可以通过携带、私藏、存留、拥有等方式表现。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有的直
期刊
全国的村级组织有84万之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队伍十分庞大,他们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的“末梢神经”,其一言一行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而近几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屡屡发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本文将结合近年来我院及其他基层院所查办的“
期刊
摘 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推行的检察机制改革之一,运作近十年来,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河南省扶沟县检察院通过大胆施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收效很好,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建议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要逐步完善,以期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关键词:主诉检察官;放权;监督;待遇    自2001年以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一直没有停止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践和探索,由于充分
期刊
摘 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把2011年确定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年”,这是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少康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检察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今年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执法办案,提高检察人员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把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心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对检察环节的合
期刊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明确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神圣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其永恒工作主题。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执法,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
期刊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和解称为被
期刊